Re: [請益]新成屋,強制住戶『共同持有』社區店

作者: tamacugi (哥吉拉)   2019-05-21 19:41:56
※ 引述《Coconut ( 敝狗自珍 )》之銘言:
: 上個月看了個台北市新成屋,
: 強迫住戶要『共同購買』社區的三戶店面。
: 也就是買一戶住宅,會得到4張權狀,名下出現4筆不動產。
: 回家後越想越怪,這...到底是什麼怪招?!
: 想請教各位,這房子若買下去,是否後續問題很多?
應該是當初產品規劃的不好,後來重新規劃
認為與其當店面不如當公設,主打純住宅
重點在店面坪數是以店面的價格賣,還是用公設的價格賣
以下都以當公設賣為前提
:  
: 建案狀況:
: 商三,250戶左右,25~39坪,每坪開80萬上下,
: 公設比36%,管理費每坪$100。
~~~~~~~~~主要問題在這,後面說明
: 原本的公設:健身房、閱覽室、瑜珈室。
: 建案分兩棟,以下簡稱A、B棟。
: 一二樓是7戶店面(一般零售業)、大廳和公設。
: 7戶店面,建商自己保留4戶。
: 另外3戶店面,卻要強制 250個住戶共同持分!?
: 第一戶,在A棟,跨一、二樓,約 110坪。
: 一樓和社區大廳打通,放了沙發 & 意味不明的雕塑。
: 二樓和其他公設打通,變成「社區媽媽廚藝教室+長桌宴客區」。
: 第二戶,約 50坪,已是B棟的一樓大廳、沙發會客區。
: 第三戶,是畸零空間,約兩個電梯大小,目前空置。
: 我搞不懂建商這麼做的用意,
: 目前只想出以下缺點,完全想不出優點:
: (1)每年要分攤三個店面的房屋地價稅,北市的新成屋稅額並不便宜。
當公設本來也就有房屋稅地價稅,還好
: (2)名下有三間店面,幾百人共同持有,沒有資產價值。
對,單純店面沒有價值
當公設看是否有提升整體社區的生活品質或房價,來判斷有沒有價值
: (3)只要任一屋主被法拍or欠債,這些看似大廳、公設的「店面」也可能跟著遭殃?
法拍或欠債反倒沒問題,賣持分而已
有問題的反而是公設部份只登記給一個人
我就看過整棟大樓地下室車位整層被法拍
後來管委會跟投資客鬥智,千辛萬苦拿回產權的故事
有興趣的話改天再來分享
這邊有問題的是怕共有人主張優購權或共有物分割
那就有趣了,會非常有趣
不過我猜店面應該有約定共用給社區吧
更好的處理方式,甚至應該用分管協議去登記
最好還有不分割的約定,設定個30年
: (4)房子住十年後想脫手,沒人會願意一起買下那幾百人共同持分的店面吧...
就當公設賣,用店面價當然沒市場
用公設價賣就還好,變成公設比問題
: 請問這建案狀況,是否根本就燙手山竽,完全不用考慮購買呢?
: 還是有什麼我沒想到的優點?
其實是還好耶,房地產的考量重點是Location Location Location
這種狀況連產權瑕疵都算不上
如果用公設價賣,那就是算公設比是否合理
只不過店面的面積,應該是登記在專有部份面積
所以建商算的公設比應該是算在專有面積裡,這裡的公設比會灌水
你要從專有部份扣除,加回到公設的面積
然後重算一次公設比
才是真正的公設比
公設比高也不一定是問題,要看高公設是否有相對應提升的品質
或是對應到合適的族群
來評估該不該買
例如公設「社區媽媽廚藝教室+長桌宴客區」
你是美食作家王剛,大概就會愛死了一定買
可以整天在裡面寬油
如果是蔡阿嘎的話,大概寧可去巷口買鹽酥雞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5-21 21:09:00
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為約定共有部分。有兩種方法,可以達成此目的:一、規約。                  約定共用部分。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作者: tamacugi (哥吉拉)   2019-05-21 22:52:00
23的2必經過33的1,應視為同一種除非走規約草約模式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5-21 23:25:00
規約有公示效果,具有債權物權化之效力,對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具有拘束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我還沒有找到類似的規定。 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同法第56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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