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這樣無法取的地上權
請問為何?
依據的又是哪一條法規?
是電梯公寓中第5樓
此公寓高7樓
※ 引述《greedyba ()》之銘言:
: 天母某約30年電梯公寓約40坪
: 在大馬路上 附近活機能好 還有公園
: 由4姊妹共同持有
: 各有1/4
: 實價一坪約65萬
: 大姐二姐至少25年前已經嫁至幾千公里外的富翁
: 回台次數不到5次
: 僅三妹四妹在台
: 四妹住在此房中約10年
: 再住10年是否可永久或暫時取得地上權?
: 地上權似乎法律上有期限或有條件終止
: http://win23118190.pixnet.net/blog/post/438578011
: 三妹很缺錢 無夫無子
: 二姐向四妹提議
: 以一坪52萬賣給四妹
: 請問各位建議買下1/4嗎?
: 還是等10年後取得地上權?
: 請各位指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