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買凶宅再轉手就不是凶宅? 律師:法律漏

作者: freecool520 (陳Chenv)   2018-10-16 21:18:55
完整標題:
買凶宅再轉手就不是凶宅? 律師:法律漏洞政府應修法!
連結:https://house.ettoday.net/news/1282937
內文:
▲新莊水泥封屍案發大樓。(圖/記者陳豐德攝)
記者陳韋帆/台北報導
新北市新莊今年3月發生震驚社會的水泥封屍案,在嫌犯收押後房子也成了「凶宅」。後
來又有房仲宣稱,已在24小時內以行情價85折698萬售出,也引起專家討論,認為買家可
能是想採取「再轉手」方式賺取差價,也傳出「若再轉手,就可以不告知是凶宅」的說法
;包租公律師蔡志雄指出,這種做法是利用內政部定型化契約規定不一的漏洞。
蔡志雄表示,92 年 6 月間公告修正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附件一「不動產標
的現況說明書」規定,「本建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
致死之情事」,告知範圍僅限縮在產權持有期間。其後,104年11月25日修正的「不動產
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本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
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若有,應敘明」,同樣僅發生在產
權持有期間才有告知之義務。
但101年10月29日所公告「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則不同,附
件一「建物現況確認書」規定,「本建物(專有部分)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或一氧化碳
中毒致死之情事:(1)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上列情事。(2)於產權持有前,
賣方□確認無上列情事。□知道曾發生上列情事。□不知道曾否發生上列情事」,告知義
務範圍除了產權持有期間,也包括產權持有前。但畢竟定型化契約僅對於企業經營者才適
用,如此便給予一般屋主鑽漏洞之空間,就有可能讓凶宅漂白。
蔡志雄建議,不動產交易應重視資訊透明及公平,尤其「凶宅」對不動產價格造成波動、
影響深遠,針對凶宅的定義及告知事件的範圍,政府實在應該做出統一的規定啊!
心得:看來這法令沒有統一明確規範,才會導致不時傳出讓人覺得奇怪的買到凶宅卻不知
的案例
作者: gn004340952 (路人)   2018-10-16 21:25:00
看來不能買第二手以上的房子了
作者: Taohsinchun (THC)   2018-10-16 21:45:00
持有前當然是勾沒有。有哦?就我所知沒有,你說有,那你自己去查
作者: ceca (生活藝術大師 ￾ N)   2018-10-16 22:15:00
這是法律增修條文自己寫當手造成的凶宅本來法律就定凶宅法律本來就定不好,不過定不好是因為,法律精神不承認怪力亂神
作者: wdz1223 (新手)   2018-10-16 22:37:00
這麼凶還能賣698 我是不信啦
作者: ifay (⊙﹏⊙* 懦夫救星)   2018-10-16 22:50:00
合理價300多萬
作者: fytnship (<( ̄︶ ̄)>)   2018-10-16 22:51:00
這種算不算鑽法律漏洞?
作者: ceca (生活藝術大師 ￾ N)   2018-10-16 23:14:00
鑽漏洞的定義是什麼?
作者: koeiiso (dino)   2018-10-17 00:06:00
之前看美國恐怖故事,美國規定好像也是這樣?
作者: tomxyz (tomxyz)   2018-10-17 00:09:00
買來當猛鬼旅社有搞頭嗎
作者: fytnship (<( ̄︶ ̄)>)   2018-10-17 00:16:00
法律定義不嚴謹 導致合法但仍違反當初制定的精神
作者: wheat1130   2018-10-17 00:22:00
這根本鑽不了吧?不然怎麼一堆凶宅還在賣
作者: kid1a2b3c4d (陳可勳)   2018-10-17 00:27:00
這手法超可怕的 一定很凶
作者: wheat1130   2018-10-17 00:30:00
買方找101年的定型化契約簽不就好了?
作者: Cger (海洋~~)   2018-10-17 01:31:00
一日凶宅 就都是凶宅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8-10-17 13:16:00
法律增修條文?語畢 哄堂大笑
作者: ssiou (科科~~)   2018-10-18 17:55:00
根據"不可證無"的邏輯,基本上每間房子都是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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