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一樓公共機車場屬二樓的產權?

作者: noChance (消失的機會)   2018-09-18 22:21:17
請教各路前輩
什麼情況下大樓一樓公共機車停車場
會變成二樓屋主口中的「自家產權」
原本這塊停車場都是大樓共同停放機車,行之有年約20年,
並且B1停車場上來的逃生梯逃生孔也在此處,
..
但是為何二樓新屋主說二樓垂直下方的空間,整個機車停車場都是他的產權,並且要求住
戶把機車全部遷出,他要租給第三方人士收租,
一樓沒門牌,二樓屋主似乎權狀土地持分確實較一般住戶高出一些,但土地持分有辦法明
確界定主權強佔整個一樓公共區域?土地持分不是只有未來改建重新配給的分配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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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情況只能閉上嘴巴被人欺負嗎感謝各位前輩
作者: jcjan (None)   2018-09-18 22:29:00
叫他拿出權狀證明, 拿不出來就別理他.
作者: Neymar (內馬爾)   2018-09-18 22:31:00
以權狀為主啊...
作者: chapeau (:))   2018-09-18 22:34:00
請二樓的建物測量成果圖,跟該大樓的公設圖。都是公開資料持分土地沒有分管協議就沒有指特定位置,他說機車場是他的土地持分的話,您就說那您出入機車場這塊地是您的,他收租來付你通行的費用。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8-09-18 22:40:00
一樓公共機車停車場,那算是建物的共有部分,原則上是區分所有權人共同使用,共有專用的例外:一、建商的讓售契約。二、規約。三、區分所有權人決議。 如果公共機車停車場位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的土地上的話,應該也要有分管契約之類的。不然就是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才可讓人專用。
作者: noChance (消失的機會)   2018-09-18 22:59:00
時間晚了,相當感謝各位先進給予提點,明日針對這些部分提起異議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8-09-18 23:05:00
另外如果停車場是位於「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1款規定,是不得為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之約定專用部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1款: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所稱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指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範圍。
作者: noChance (消失的機會)   2018-09-18 23:08:00
關於taoist大大提出的重點,「建商讓售」,我補充一點,因本建物建商未完工即破產倒閉,因此包含像地下車位等等很多都是模糊交代給部分元老住戶,那麼一樓機車場土地是否也可能建商輾轉將土地售給仲介公司呢?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8-09-18 23:17:00
看對方的主張正當占有的權源是什麼?書面證據拿出來啊!如果是建商讓售契約有約定的話,那原始的建商讓售契約拿出來啊!不是出一張嘴就行的。
作者: noChance (消失的機會)   2018-09-18 23:41:00
感謝大大深夜回文協助,補充一問,我於本棟擁二戶(皆六樓)而土地持分為600/10000,而對方擁三戶(皆二樓)持分為2000/10000,對方經常性依賴此數字來跟我們力爭,雖二樓屋主也尚未提供明確建商讓售資訊,但像這樣土地持分比一般人高,這些持分到底是算到什麼大樓區域去了呢?每次他說他的高土地持分就是停車場,我們都很難反駁...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8-09-18 23:49:00
他那樣子的搞法,可能會觸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建議對方去問清楚會比較好,不然不是只有民事那麼簡單而已。
作者: cobrabaton (普渡眾生 引渡使者)   2018-09-19 00:01:00
為什麼需要你出面?你乾脆跟他說你是繼位皇帝,普天下都是你的財產,他也是你的奴才,要他跪下把財產交出來。他肯定說你是瘋子XD然後記得錄影告他以他標準嘴巴說就是他的,那把他說是你的奴才也無不可
作者: ppc ( )   2018-09-19 00:18:00
神經病真的很多
作者: Combatant (o(><;)o o)   2018-09-19 06:11:00
持分不是這樣算的吧XD
作者: activist (口桀 口桀)   2018-09-19 07:00:00
每戶坪數一樣嗎?
作者: Petrovsky (Never say never.)   2018-09-19 07:52:00
喔喔 真複雜 加油
作者: carterdunk (妳能聽到我的心嗎)   2018-09-19 08:40:00
有看過共有部份持份1/1的停車場 這這專屬車場無懸念XD另外 是看建物權狀 而非土地權狀
作者: leoth (小貓)   2018-09-19 09:41:00
無賴鬼都貪心,別理他
作者: wahaha02 (wahahagan)   2018-09-19 12:43:00
真是開眼界了 天下什麼人都有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8-09-19 16:00:00
公寓大廈的停車位有三種:一、法定停車位。二、獎勵停車位。三、自設停車位。有問題就去翻書來看。
作者: azopper (az)   2018-09-19 18:20:00
假設停車場算公設,頂多讓他多停兩台機車啦
作者: noChance (消失的機會)   2018-09-19 19:54:00
現狀比較麻煩的是,一樓停車場侵占後,對方逕自在內部做穿樑洗孔的危害建物舉動,並新增電錶箱、各路來源用途不明之電線,當然裡面早已新增一廁所為了日出租盈利,並且連原本B1上來的逃生孔都封住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8-09-19 21:28:00
都這樣子了,你們這些住戶還不去提告?
作者: jcjan (None)   2018-09-19 22:55:00
持分就是共同持有, 只有在賣掉時可以依比例多分一點.
作者: noChance (消失的機會)   2018-09-22 23:19:00
謝謝上面各位前輩與999大大的熱情回應,目前已著手處理,目前需要待中秋後至地政機關調公共土地的建物權利在此再一次非常感謝上面前輩們的回應,若有結果再上來與各位分享訴訟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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