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
現況如下:
我名下目前有一間房子,預計將來婚後和老婆兩人同住,頭期款(約屋價1/3)是由我父
母幫忙支付,剩餘貸款目前是由我及女友兩人共同負擔。
問題來了,岳母對於房子只登記在我名下這件事感到惶惶不安,覺得這樣自己女兒不夠有
保障。
為了堵她的ㄗㄨ…我是說為了讓岳母安心,我打算將房子登記為共同共有。
以小弟淺薄的法律知識,假設了幾種離婚後,房子會如何處分的情形,不曉得思考上有沒
有錯誤,希望前輩們不吝指證:
(忘了說,適用法定財產制)
1.房子「婚前」辦理公同共有,將一半所有權轉到女方名下
婚前就以贈與的名義辦理的話,房子有一半是算入女方的婚前財產,將來若離婚,就不會
併入婚後財產計算,女方能確保獲得房價的一半。
至於女方婚姻期間幫忙支出的房貸,在一人負擔一半房貸的情況之下,與男方的支付的同
額房貸都屬於婚後債務,一來一往剛好抵消,就房貸部分誰都不欠誰。
舉例來說:
房價900,頭期300,貸款600,婚前登記共有,結婚時貸款還剩500,將來離婚時房貸還清
。那麼不論離婚後的決定是把房子賣了,或我跟女方買下她的那一半,女方都能獲得450
;但是幫忙支出的房貸250,因為婚後男方也出了250,所以互不相欠,女方就是得到450
的價值。
2.房子「婚後」辦理公同共有,將一半所有權轉到女方名下
若是以贈與的名義登記為公同共有,依照民法1030-1但書的規定,女方的這一半房產也不
會併入婚後財產,後續的財產分配方式也和1.的情況一樣。
從結論上看來,萬一不幸離婚,不論婚前先登記共有或婚後再登記共有,財產分配的方式
都是一樣的,不曉得我這樣思考對嗎?
最後想到,這兩種方案是不是在贈與稅上會差很多?@@
表達的有點複雜,還請各位前輩指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