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仲介及代書已和屋主簽了房屋買賣契約,
當初支付斡旋金時我拿出了25萬給賣方,
目前我已交付了第一期10%的剩餘款項於仲介的房屋安全專戶中,
但前幾天代書跟我說因為賣方的房子之前出租有被房客登記戶籍,
所以土地增值稅的部分要用一般比起自用要多出50萬的稅金,
因為屋主不願意交付這多出的稅金希望我可以把交屋時間延長,
讓他有時間可以找房客(前租客跑了,應該是找不到人)或是一年後改成自用,
因此不交付房屋的文件讓代書跑後續流程,
屋主也擺明如果不答應條件那就要跟我耗(他是退休的人時間很多),
敗訴他說會再提起上訴,
這樣跑法院的審理時間也需要一年,
感覺有點半強迫的方式要我答應他的條件,
當天房仲還是想要完成交易,所以要我提出條件他再跟屋主談。
最後房仲說需先寄存證信函給屋主如果調解不成再上法院。
想請問各位
1、屋主這樣是否已構成違約?
2、這樣的案件跑法院程序會很耗時嗎?
3、如果勝訴違約金我是拿到10%的錢還是屋主已收下的25萬?
4、因為湊出頭期款所產生的利息還有損失應該是由我負擔嗎?還是可以跟屋主求償??
謝謝大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