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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地主委託仲介公司出售一筆價值1700多萬元土地,尋得買主並
完成簽約,卻將土地轉賣他人,仲介公司怒告地主違約,請求給付公司損失的近百萬元仲
介服務費,但法官依據民法規定,認為地主可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判仲介公司敗訴,仍可
上訴。
麥姓地主委託仲介公司出售土地,尋得買主並完成簽約,卻將土地轉售他人,仲介公司
怒告地主違約,請求給付損失的近百萬元仲介服務費,但屏東地院判敗訴。(記者李立法
攝)
麥姓地主委託仲介公司出售土地,尋得買主並完成簽約,卻將土地轉售他人,仲介公司怒
告地主違約,請求給付損失的近百萬元仲介服務費,但屏東地院判敗訴。(記者李立法攝
)
麥姓地主委託仲介公司出售一筆土地,仲介公司在委任期間內找到孔姓買家,成交金額為
1700多萬元,並完成簽約,仲介公司可從買賣雙方各獲得成交價2%及4%的服務費。但麥
姓地主卻反悔,將土地轉賣他人,還完成過戶,仲介公司得知氣炸,怒告麥姓地主違約,
要求給付公司損失的6%服務費。
麥姓地主向法官供稱,買家資金不足,須向銀行貸款1480萬元才能支付價金,為了能向銀
行貸到這個額度,得將這筆買賣總價記載成2700萬元,高出實際成交價近千萬元。而仲介
公司明知買家無履行買賣契約能力,卻要求他配合買家虛偽記載買賣價金,藉以詐騙銀行
貸款較高金額,他無法認同,才表明不願再委託該公司出售土地。
法官檢視買、賣雙方簽約內容後認為,地主知悉買賣契約所填載金額是為了辦理貸款,而
且願意配合辦理,並非因為仲介公司未告知虛偽記載買賣價金而簽約,故以此做為解約理
由,實屬無據。儘管如此,依民法549條規定,對於委任契約,當事人可隨時終止,麥姓
地主既已表明不願委託仲介公司,委任契約便已終止,故不得再請求仲介服務費。
郭姓仲介業者認為這樣案例及判例實屬少見,已完成簽約再毀約,若處理不當,易衍生社
會事件。法界人士認為仲介公司仍可依據處理該筆土地期間所付出的勞務及開支等證明,
向地主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連結: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10161
其他:
民法 第 549 條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
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以後都用這一條就可以免除仲介費用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