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想買一間屋子房仲要求付斡旋幫談
我的條件是自備兩成,貸款要過八成
所以房仲建議我可以在斡旋書上備註
「貸款不足房屋總價八成,合約無條件作廢,斡旋金無條件返還」
不過房仲說前提是屋主要同意
而我又仔細讀了一下斡旋書上面的條例有一條是
"若賣方原有貸款需買方代為清償時,買方願配合辦理。
交屋尾款與貸款不足之差額部份,買方願於交屋時以現金一次補齊"
這一條例是不是和我的備註相牴觸了呢?
也就是貸款不過八成,屋主同意賣我還是得用現金補齊貸款不足的部份?
還有這一條"賣方原有貸款需買方代為清償時,買方願配合辦理。"
我的理解是賣方應該先把原有貸款解決才辦理過戶的?
擷取條例如下:
http://i.imgur.com/MAO7olJ.jpg/
另外房仲說備註的條例就寫在斡旋書上任一空白處就可以了
但這樣真的會有效力嗎@@?
因為那一份斡旋書沒有標註買到凶宅買方免責的條例
所以我也想一併寫備註
不知道放上空白斡旋書會不會犯法
如果可以放的話我再po上來請大家幫忙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