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了很多人的回文內容,
我很支持照政府的租約版本。
房東因該就要讓房客報稅,
但只可惜,政府大家都知道橫向單位一定互踢皮球,
例如:
房東最怕的是房客未按約繳房租,又未能正常解約,
又把房子搞壞的問題。
房客最怕房東設備損壞不處理。
政府要求房客要報稅,
而企業報稅是以扣除成本後的收入來繳稅,或是小本生意20萬內免稅。
那房子租金呢??
房客報稅,那房東要怎麼扣成本呢?房子也要修膳,還有房子取得成本(買房),
企業可提報每年的固資折價,那房子所有權房東為何不行?
又房客欠繳二個月房租時,未正常解約時,可以立即報案進屋嗎??答案是不行的。
內政部說那是要修法的,只是他們只提供參考版本。
規定由內政部提案,但稅金扣成本是財政部在管,
消基會認定雙方定的合約,可不照內政部版也行,目前內政部說只是提供參考用。
那就算提出的案子有人會照內政部的方式做嗎?
完全是不合理也不合各單位的說法,最後會不會不了了之或是他提的完全沒人要用
所以我想的是沒有一個雙方的權立平衡點的合約或規定,一定會沒人要用。
就算現在內政部要提新的租房契約版本,我只能說年底前所提的都只是參考用,
因為還有很多法規要調整與修法,才會政府收到稅金、房東不怕惡房客、
房客不怕房東不修膳,大家都是贏家,但不可能會在明年年初上路的,
如果明年年初上路的規範那是大家都不會用的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