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自殺無冤屈」 房客跳樓判非凶宅

作者: watameki (猶罕)   2015-09-14 19:44:48
我一個在台北地院當法官的學長之前有跟我討論過凶宅認定的問題。
(但這應該不是他審的案子,反正現在法學資料檢索還找不到這號判決)
我認為本判決把死者跳樓認定成「非冤屈所逼之自殺」故非凶宅,
是離譜了點,畢竟過往多數法院實務在認定自殺造成的凶宅時,並不區分是否出於冤屈。
但這個判決確實突顯了內政部給出的凶宅定義過於模糊,解釋上本來就容易有歧異。
不過,這個法官對於死亡型態的認定根本不是這個判決勝敗的關鍵因素。
重點是,本案事實中最後死亡的地點是在社區中庭,是在集合住宅的公設區域。
多數實務判決認為,凶宅死亡地點必須限於專有部分內。
也就是,如果死亡地點是在公設區域,公社是各住戶公同共有,
那死者原本住的、或死者選擇跳樓的那戶就不能算是凶宅。
這是一個長久困擾司法界的問題。
因為如果把公設認定成凶宅,會有整個社區都被認定成凶宅的問題,
這樣凶宅範圍太擴張。
如果把死者原本住的、跳樓的那戶也認定為凶宅,
又與「發生死亡事故」的定義有所不合。
所以最後多數法官都會採取比較保守的立場,死亡地點必須限於專有部分內。
但說穿了,就是凶宅認定這種問題本來不該強求法官做出正確判斷。
如果審案法官根本不信鬼神、或信仰其他宗教,是不是凶宅對他有差別嗎?
再加上我國憲法第7條已經很明確採取了「政教分離」的立場,
憑什麼要求法官去迎合部分台灣民俗信仰的觀點?
因為凶宅認定是個非常主觀的問題,法院內部的判斷其實也沒統一過。
所以如果要杜絕買賣糾紛,最好的做法就是一開始買賣雙方在契約書裡,
把凶宅是否列入買賣物之瑕疵擔保、以及如何認定凶宅的標準一併寫清楚。
法官絕對是最尊重當事人的契約自由,原則上一切照契約文字去判斷。
凶宅的認定標準,以97年7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48190號函最有參考價值。
該函釋略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
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
,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
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
依內政部的標準,死亡地點就不限專有部分了,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也算。
不過內政部函釋對法院沒有拘束力,所以之前判決沒有採用這個標準。
但如果把這個標準放到買賣契約裡,基本上就有拘束法官的效果。
其他相關資料可參照:
http://tinyurl.com/pq3wdlp
http://www.paochen.com.tw/OnlinePublicationsDetail/2/13
作者: r585741 (鶖紅陌夏挽風曲)   2015-09-14 19:45:00
比某些法律人素養高多了 推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5-09-14 19:58:00
如果以死亡地點判定,跟最初裁判的開端就又矛盾了一方面採死亡事故會影響買方主觀意識的主張,另一方面又不採事發地也同樣會影響買方主觀意識的主張。那是怎麼決定哪種主觀意識是合理的? 難道是作過統計調查,得到買方對事發地比較沒那麼care的結論嗎?我沒要討論新聞的判決,我認為新聞的判決跟你的主文無關
作者: pttnews (PTT新聞)   2015-09-14 20:32:00
專業~我認為跳樓非凶宅, 但買賣須告知
作者: tsaicc (cc)   2015-09-14 21:23:00
民法第一條講的就是習慣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9-14 22:12:00
推 不過我猜這篇如果是我寫的 某人一樣照噓不誤吧
作者: WashBoy (2015 VR46 WC)   2015-09-14 22:21:00
內政部函釋最有價值的就是這一句 "賣方產權持有期間"產權洗一手 通通免煩惱洗一手也是要有點技巧的 ex.法拍......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9-14 22:42:00
在本板打發時間、看看笑話、打打嘴砲 大家開心即可大大有空的話 多幫我們法律人po點與法律相關的文 話說本板有人連"法律人"是什麼意思都不曉得 滿無言的
作者: este1a (曾幾何時臭機八)   2015-09-14 22:47:00
完 就射惹
作者: WashBoy (2015 VR46 WC)   2015-09-14 22:48:00
期待法律人解釋小弟的疑惑主動提醒奢持稅的可能性是否為房仲義務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9-14 23:28:00
這個我有查一下相關判決 正反二種見解都有XD
作者: watameki (猶罕)   2015-09-14 23:29:00
可以貼一下反面見解的字號嗎?
作者: WashBoy (2015 VR46 WC)   2015-09-14 23:30:00
非常感謝原PO的詳盡說明 解開了小弟的疑惑也請q135q135提供相關判例 以利進一步討論
作者: moumoumou (倒楣透頂了 衰到爆)   2015-09-15 07:47:00
推推 很清楚
作者: bitlife (BIT一生)   2015-09-15 11:12:00
法官只採發生死亡事故地點,和民俗其實不符.這要回歸凶宅的本質,就是一般認為死者亡魂會流連,地點不外乎起跳點和墜地之點,若回歸這個觀點,起跳點反而該屬凶宅
作者: ixixet (= =)   2015-09-16 00:52:00
法官不會就當事人所未主張者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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