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P就是個法律外行人,
有些政策應該先跟法務局研擬清楚再來發言會比較妥當。
違建能不能"買賣"?
這是一個打從民國50年就已經做出穩定法律見解的問題,
根本就不需要柯文哲來提出。
還有柯文哲所謂的"買賣"在法律上所指為何?
是能否訂立買賣契約(負擔行為)呢? 還是能否登記移轉所有權(處分行為)呢?
就訂立買賣契約而言當然可以,負擔行為本不以具備該物所有權為前提,
縱使是無權處分,該買賣契約仍有有效,
但是出賣人要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跟自始主觀不能的債務不履行責任,基本上要賠錢。
如果說是處分行為,
最高法院50年06月23日台上字第1236號判例已經講得很清楚,
違建屋所有人有「事實上處分權」。
就是說,即便違章建築不能去地政機關請求移轉登記,
但不准登記是行政法層次上的行政管制,與民事交易的層次是兩回事,
所以違章建築仍然可以處分,可以做為交易上的標的,
但因為不能移轉登記,所有權也無法移轉給買受人。
隨便抓個法律系大一二的學生就知道的事情,
結果一堆人還把柯文哲的政策當成創見。
而且台北市就地合法的違建僅限於民國83年以前的違章建築,
還特別設了一個不溯及既往的條款;
83年以後就全面禁止違章建築啦。
所以柯文哲講的系統面,別人幾十年前就都建置好啦,哪需要他來提出?
到現在違建還那麼多,那是違建拆除的執行面問題,
拆除大隊的人力不足,拆除速度追不上蓋違建的速度,這才是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