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別怕誤買凶宅!不動產說明書10月1日起上

作者: hsian0806 (阿翔)   2015-06-19 11:10:01
※ 引述《fytnship (<( ̄︶ ̄)>)》之銘言:
: 內文:
: 別怕誤買凶宅!不動產說明書10月1日起上路
: http://img.ltn.com.tw/Upload/liveNews/BigPic/600_phpfuyT8K.jpg
: 房地產未來須附上說明書,詳實記載建物瑕疵、不自然死亡情形等資訊,維護買家權益,
: 避免糾紛。(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 2015-06-17 13:35
: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內政部4月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若不
: 動產曾發生兇殺、自殺等不自然死亡情形,都須詳實記載在說明書上,新規自10月1日起
: 開始實施。
: 內政部地政司司長王靚琇今說明,為了強化不動產資訊透明度,維護買方權益,避免日後
: 買賣雙方起糾紛,土地、成屋及預售屋等不動產,凡在產權持有期間發生過非自然死亡,
: 不管是自殺、兇殺、中毒等情形,都必須詳實記載在不動產說明書。
: 王靚琇指出,現行規定是把特殊情況寫在買賣契約書上,未來新規上路後,房仲在介紹屋
: 況時就能附上不動產說明書給買方,加強交易前期的資訊透明度。除了記載不自然死亡外
: ,建物的瑕疵、住宅建物所屬用地、獎勵容積情形也要寫上,此外,不得以不動產委託銷
: 售標的現況說明書取代不動產說明書。
: 連結:
: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351513
: 其他:
: 建物的瑕疵...
: 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5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
: 金。」
: 所規範之解除權已經過民法第365條第1項:「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
: 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6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
: 交付時起經過5年而消滅。」所規定之除斥期間而消滅。
政府根本沒有一個正式平臺有在紀錄,造成一堆糾紛,如果有,給仲介查詢,屋主資料當
佐證,買方相對不是也安全,規範東規範西,都不知到政府做了什麼
作者: ceca (生活藝術大師 ￾ N)   2015-06-19 13:14:00
政府先頒布凶宅定義吧...靠杯,沒定義都隨法官亂判的.有沒有管道可以去反應這一點.
作者: orgdragonfly (橘色蜻蜓)   2015-06-19 13:23:00
自由心證,覺得是凶宅就是凶宅
作者: ceca (生活藝術大師 ￾ N)   2015-06-19 14:17:00
那這樣買通法官可以左右幾百萬的判決耶.
作者: cuxi900 (真的是你)   2015-06-20 06:54:00
可以去附近的警察局先問問看,或問鄰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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