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別怕誤買凶宅!不動產說明書10月1日起上

作者: fytnship (<( ̄︶ ̄)>)   2015-06-18 20:43:57
內文:
別怕誤買凶宅!不動產說明書10月1日起上路
http://img.ltn.com.tw/Upload/liveNews/BigPic/600_phpfuyT8K.jpg
房地產未來須附上說明書,詳實記載建物瑕疵、不自然死亡情形等資訊,維護買家權益,
避免糾紛。(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2015-06-17 13:35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內政部4月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若不
動產曾發生兇殺、自殺等不自然死亡情形,都須詳實記載在說明書上,新規自10月1日起
開始實施。
內政部地政司司長王靚琇今說明,為了強化不動產資訊透明度,維護買方權益,避免日後
買賣雙方起糾紛,土地、成屋及預售屋等不動產,凡在產權持有期間發生過非自然死亡,
不管是自殺、兇殺、中毒等情形,都必須詳實記載在不動產說明書。
王靚琇指出,現行規定是把特殊情況寫在買賣契約書上,未來新規上路後,房仲在介紹屋
況時就能附上不動產說明書給買方,加強交易前期的資訊透明度。除了記載不自然死亡外
,建物的瑕疵、住宅建物所屬用地、獎勵容積情形也要寫上,此外,不得以不動產委託銷
售標的現況說明書取代不動產說明書。
連結: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351513
其他:
建物的瑕疵...
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5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
金。」
所規範之解除權已經過民法第365條第1項:「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
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6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
交付時起經過5年而消滅。」所規定之除斥期間而消滅。
作者: wushushian (wu)   2015-06-18 22:35:00
信義房屋已經早就在做囉
作者: soulyung (阿就阿福啊~)   2015-06-19 09:23:00
好大的漏洞~ "產權持有期間"
作者: boy3526 (什麼蔚)   2015-06-19 10:08:00
產權持有時間……,一堆賣家終於可以在非自然死亡那邊勾否加價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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