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三房東大賺12億! 議員:誠品貴10倍轉租

作者: playhome (重生)   2015-05-06 18:08:45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
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
活環境提升之下列產業:
一、視覺藝術產業。
二、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
三、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
四、工藝產業。
五、電影產業。
六、廣播電視產業。
七、出版產業。
八、廣告產業。
九、產品設計產業。
十、視覺傳達設計產業。
十一、設計品牌時尚產業。
十二、建築設計產業。
十三、數位內容產業。
十四、創意生活產業。
十五、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
之。
所以旅館或台灣大哥大是不是符合文創產業定義
有法規可循
沒時間查了,大家接龍吧
※ 引述《newsswen (新鮮人)》之銘言:
: 標題: Re: [新聞] 三房東大賺12億! 議員:誠品貴10倍轉租
: 時間: Wed May 6 15:37:42 2015
:
: ※ 引述《jamo (hi)》之銘言:
: : 我覺得你講的離題很大,跟我講的不在一碼子事上
: : 我針對的是記者"三房東大賺XX億 blah blah~"
: : 就房地產角度來說,經營商場,包底抽成,一坪一萬
: : 旅館一間賣八千一萬根本很合理
: : 完全不是暴利
: : 而且松菸那鳥地方一坪租給誠品這種一線品牌 1050 根本也是合理價
: : 人家有辦法經營商場旅館,才能賣這個價,換別人不一定行
: : 至於是否文創,文創面積跟商場分配是否合理,
: : 那得把市府跟富邦,富邦跟誠品的合約拿出來細細審查
: : 老實說記者如果寫這些,我倒沒意見,畢竟那不是我的專業
: : 也跟房地產版無關,但就房地產角度,這篇新聞的確很無知
: : 至於這些討論文創的回文,我是覺得根本跟房地產版沒太大關係!
: : 可能左轉去某數字版比較合適吧
:
: 是你完全沒搞懂重點 這些都是有前因後果的一碼子事
:
: 重點是『根本就不該在文創園區裡經營商場和旅館』 這是整個社會爭議的核心
:
: 你一直在說『喔,文創園區裡經營商場,合理價啦!』
:
: 請問是你搞不清楚狀況,還是我搞不懂你在講什麼?
:
: 我根本不用care他是不是合理價!他在『旅館』『商場』的『市價』上是合理價
:
: 但是這個市價完全不符合這個園區的原始精神!也沒辦法帶動『創業』『新產業』
:
:
: 某人在那邊跳針『只要賺錢就好』更是荒謬無知
:
: 文創園區的目的是 1.『幫助新產業新品牌的設立』
:
: 2.『同時還要大規模賺錢(最好)』
:
:
: 前提2. 必須建立在 前提1. 之上
:
: 所以以這個結果來說 寶藏巖算是前提1.初步成功的 只是前提2.還不夠成功
:
: 有很大改進空間
:
:
: 結果某zsh 直接跳過前提1. ,然後用前提2.的定義來檢視 幹 有賺錢就好
:
: 請問你是有事在秀下限嗎?沒有前提1哪來前提2?
:
: 那在文創園區直接開賭場和妓院好了?或者是把證交所搬進來好了啦!
:
: 證交所的營收直接算成產值 文創園區瞬間創造20億產值?
:
:
: 搞不清楚狀況
:
:
: 還有房地產 和一個地區的產業發展 息息相關
:
: 松菸發展真文創 或是發展假文創真飯店 帶動20年的產業發展與房地產價格
: 在20年後的房地產狀況 是完全不同的兩種平行時空結果
:
: 麻煩你要專注討論記者的用字遣詞小問題 才該回八卦版吧!跟房地產版屁事
:
:
作者: jago (家狗)   2015-05-06 18:27:00
文創不是指上面羅列的產業項目就叫文創,重點在"源自創意"這幾個字!就像賣吃的,賣蚵仔麵線會有人叫那是"創意料理"嗎?
作者: realmeat (真肉)   2015-05-06 18:28:00
法規可沒寫你說的... 自我認知跟法規不同.. XDXD
作者: ciswww (Farewell)   2015-05-06 18:28:00
當年的大哥大業者自己會創作來電答鈴、mms、圖鈴等內容我印象台灣大哥大以此為理由表示自己符合資格。現在的話...還有一堆使用者會解除安裝的多媒體app啦XD
作者: tv5566 (爽)   2015-05-06 18:32:00
有人換地方了 XDDDDDDDDDDDD\
作者: sziwu1100 (田橋仔)   2015-05-06 18:32:00
台灣大哥大也只能僅就"上述源自創意"的部份從事業務,不是把總部所有台灣大哥大的業務行政都搬去
作者: realmeat (真肉)   2015-05-06 18:35:00
法規不足的部分應該是要修法解決.. 這種心證法沒個方向
作者: tv5566 (爽)   2015-05-06 18:36:00
法規做得爛 但是KMT的立委站2/3 都沒責任 顆顆顆
作者: realmeat (真肉)   2015-05-06 18:39:00
樓上你知道你在說啥嗎? ...
作者: ciswww (Farewell)   2015-05-06 18:40:00
松菸BOT案是2009年1月與富邦簽約,
作者: tv5566 (爽)   2015-05-06 18:40:00
KMT不倒 台灣不會好 ^__________________^
作者: oscar721 (有小公主就夠了)   2015-05-06 18:41:00
所以是先上車後補票?
作者: fox999 (fox)   2015-05-06 18:43:00
所以台哥大在松菸的業務符合哪款? 別再拿登記營業項目來丟人現眼了
作者: ciswww (Farewell)   2015-05-06 18:43:00
也許兩者之間根本沒有車與票的關係
作者: realmeat (真肉)   2015-05-06 18:44:00
http://tinyurl.com/kpny9gg 說到法規制定基本上超久的
作者: fox999 (fox)   2015-05-06 18:44:00
退步言BOT契約中有援引到該法規文創的定義嗎?
作者: fox999 (fox)   2015-05-06 18:45:00
法規就施行日或生效日後才有效 別鬧了XDDDDD
作者: realmeat (真肉)   2015-05-06 18:46:00
是施行日才生效, 但松菸也有follow 那現在哪邊有問題?
作者: fox999 (fox)   2015-05-06 18:47:00
松菸也有FOLLOLW的依據在哪?BOT合約裡? 台哥跟富邦租賃契約?
作者: realmeat (真肉)   2015-05-06 18:49:00
台哥大本來就合乎標準, 你可以說標準太寬那就是法規的問題不是?到底在扯啥?
作者: fox999 (fox)   2015-05-06 18:51:00
合乎標準??XDD 法規在當時根本沒出來 當時訂立是依照經濟部的行政命令認定的
作者: realmeat (真肉)   2015-05-06 18:51:00
時間點當然是現在, 你到底在說啥
作者: fox999 (fox)   2015-05-06 18:52:00
反正被罰鍰不爽就等台哥大打訴願行訴 在之前市府的行政處分就是有效XD
作者: realmeat (真肉)   2015-05-06 18:52:00
你這樣說一個沒蓋完的大樓是可以租人嗎? 搞笑嗎?
作者: fox999 (fox)   2015-05-06 18:53:00
早在2007年的BOT招標文件中,就引用經濟部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小組確定的13項文化創意產業類別,認定台灣大哥大與台灣灣固網為數位內容產業根本不是依據這個法規阿XDDD
作者: shonbn   2015-05-06 19:01:00
這篇是故意接那個簽名檔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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