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裡要賣屋,跟兩家仲介業者A、B簽了一般約,
約在去年十一月到期,因故沒去續約。當初
找仲介時,因想說經紀人比較專業,所以這
兩家我們都是與經紀人簽約,其中一個還是
店長。孰料,前幾天有個朋友說在591上看到
們家賣屋的廣告,刊登人是A仲介。我上591
看,果然如朋友所言;再上A、B兩家的網站看,
我們家的廣告也還在。
想請問:這兩位專業經紀人不可能不知道不動產
經紀業管理條例的第21條第1項,及第29條之規定,
也就是他們這種行為是可罰六萬至三十萬。為什麼
他們會這樣做?是因為想說我們不會發現嗎?然後等有
客戶再來找我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