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奢侈稅一問

作者: walter0311 (錢難賺~~)   2014-09-13 00:57:29
小弟在去年間有了二寶
原本的小三房已不敷使用故出售
並接著在某私立科大旁買了戶預售社區型連棟小透天
交屋後戶籍遷入也辦理了自用住宅
但從搬入後開始
同社區出租給學生的棟別夜夜笙歌
附近的道路也充斥著橫衝直撞的騎機車學生
老婆覺得這樣的環境對小孩實在不友善
住了一個多月後當機立斷決定換環境
便以當初預售價加上外管代書費等價位出售
由於價格漂亮故也很快找到了買家
想問的是小弟與配偶名下只有此間房產
但由於持有期間未滿半年
此時出售是否會有奓侈稅問題
實在是很頭痛阿
作者: darthv (閑談莫論國事)   2014-09-13 01:06:00
理論上沒有你何不去國稅局問?
作者: frgh (深山人)   2014-09-13 01:24:00
看起來是沒有
作者: wei5566   2014-09-13 04:11:00
不會有
作者: cffap   2014-09-13 06:35:00
每間短期買賣都會嚴查唷!!! 繳奢侈稅不是依照法條,是依他們自由心證~不必煩惱那麼多,順其自然,該繳就繳吧^^
作者: hermanwing (她的男人愛飛翔)   2014-09-13 08:28:00
不會,學生屁孩國稅局知道,像某樓就是
作者: humorliberal (liberal)   2014-09-13 12:29:00
樓上不要亂講什麼用自由心證課稅,根本是胡言亂語,國稅局課稅當然是依法辦理,現在什麼時代了,稅捐稽徵機關最好可以隨便課稅?這個個案如果真是原波按字面上陳述無誤的話,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要件,屬自住房地的排除,出售時無庸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短期交易名下只有一屋卻被課稅是因為登記名義人無資力,而被查到資金來源另有其人,也就是人頭案,什麼自由心證勒?亂扯一通
作者: flylee (牛轉乾坤)   2014-09-13 13:42:00
從寬,你沒問題從嚴,你只住了一個月,又賺了大錢自住時間極短,立即交易賺錢,算很單純的純自住嗎 ?如果國稅局從嚴認定你是利用短期自住刻意規避奢侈稅,或被人檢舉,那就世事難料了
作者: bjoe (人生多變)   2014-09-13 14:13:00
看運氣....自於心證是不是亂扯遇到就知道啦....之前跟會計師聊天就在抱怨現在稅務人員常常用心證,搞得他們很煩~~~~而且常常追稅都用他們認知的"常理"判斷~~反正是業主要負責"舉證"說明奉勸要合法節稅的人除了法條外能證明的文件一定要準備好
作者: v71317 (開心)   2014-09-13 15:11:00
法條就有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不會課奢侈稅,跟自由心證沒關係!
作者: humorliberal (liberal)   2014-09-13 16:24:00
又在亂扯什麼屋主要負舉證責任?如果形式要件就符合5條1款,稅局真的要課稅不是屋主要舉證自住,而是稅局要舉證屋主是非自住,很多個案被補稅裁罰都是有憑有據,要不是出售資金被查到有回流到實際出資者,不然就是一年內多次重複性短期交易,然後屋內根本沒用電紀錄,納稅人不是傻子,不服都會提行政救濟程序,稅局沒證據證明是非自住,最好行政法院那打的贏,版上發言最好是真的懂的再來,不要似是而非,誤導他人。
作者: bjoe (人生多變)   2014-09-13 16:59:00
誤導人~~~呵呵~~~誤導啥?老實說啦翻法條誰不會~~~~實務上呢?看多了拿法條出來當天條結果被玩死~~~~法條是"人"解釋的~~而這人呢不是你跟我懂嗎再說行政救濟程序要多久??我跟你說看多了打了幾年還是輸浪費一堆時間金錢結果換來一堆氣而已....說我們"誤導人"至少不會出事~~~如果他真的出事要繳稅打官司你要負責嗎?謹慎點吧~~就像之前本版版友說的打電話去問稅務承辦然後最好錄音~~~~這還有點效果.....其他的靠網友幫你掛保證是沒用的
作者: humorliberal (liberal)   2014-09-13 17:59:00
我敢擔保我說的不會有錯,因為我不是打嘴砲也不是只會鍵盤翻法條的人,我是實務第一線在作這件事的人,你呢?你只是依自己的偏見在對這裡國稅局製造不友善的言論而已,如果有你講的只憑稅務人員自己的認定的常理不用靠查核到的實證就能補稅裁罰的,請你直接講明是那個分局稽徵所,如果沒有,請不要誤導別人,國稅局不是這麼好幹的。我有講明,如果事實是原波講的這麼單純,那絕對符合自住房地的排除,除非原波是人頭或一年內重複短期交易的情況,且國稅局已查明資金流程等相關事證,否則要怎麼課?人家型式要件全部符合排除,最好國稅局可以只憑承辦人的已見不用事證就可以課稅。1這裡充斥了對稅捐稽徵機關的偏見,實際上很多個案上來波文取暖根本沒有說實話,只會講被國稅局亂課稅,事實上都有事證才會補稅裁罰,網路上就是這樣,反正講什麼都可以,爽就好。
作者: bjoe (人生多變)   2014-09-13 18:39:00
是喔那你可以留下你是哪分局哪個稽查員到時候如果有問題請你幫原po掛個保證瞜~~~~要掛保證不是這樣最保險~~~呵呵y就像你說的網路想寫啥爽就好~~~真的要負責不是這樣最負責嗎
作者: humorliberal (liberal)   2014-09-13 19:31:00
ok, 請原波私訊來,我絕對告訴他,我還可以請他用書面來問,我也要可以用書面函復他,你呢?只會在這用嘲諷的語氣批評稅捐機關,自以為很懂是不是?我們來看看是誰嘴砲,敢不敢。你講啊,有那個分局所是承辦人用自己的常理,自己的心證不用證據就能補稅裁罰的,你以為一個人的章就可以算數了嗎?上面一堆章要蓋,不用事證?我很好奇那裡可以這麽好幹!
作者: bjoe (人生多變)   2014-09-13 20:16:00
你要保證我當然是沒啥話說~~不過"嘲諷語氣"你會不會想太多重點是啥我看你從頭到尾沒搞清楚1.跑上來網路問有其風險誰要擔(今天是你第一線承辦跳出來擔保,不然誰負責)2.就像你說的誰知道問的有沒有隱瞞啥,負責任的說法當然是最安全(其實我也很"佩服"你敢亮"公職身分保證"~~真要設局準備我想你會被煩死)~~~~3.一般民眾對於公家機關有誤解是不是要跟一般民眾"好好說明"
作者: humorliberal (liberal)   2014-09-13 20:47:00
我沒有搞不清楚問題,我今天會回應這麼多不是說多方確認有什麼不對,只是覺得有人說稽徵機關可以憑承辦人自己的心證課稅,好像稅局都在亂課稅一樣,這點我深深不以為意。至於要煩就來煩,反正每天都已經夠煩了,沒差了。
作者: bjoe (人生多變)   2014-09-13 20:48:00
來化解~~~用嗆的你覺得有幫助嗎?沒那麼閒~~只是提醒你別那麼衝動~~一個團體甚麼人都有是的我的意思就是多方查證~~~不過我想我也要跟你道歉用印像來以偏概全這點確實是我的錯誤~~~就這方面來說我也該道歉
作者: gowith (來一杯)   2014-09-13 21:28:00
h大,辛苦你了
作者: cffap   2014-09-13 21:37:00
看你是要擴大解釋"自由心證"還是目的性限縮解釋"自由心證"最後遭殃的都是可憐的小老百姓,高層們永遠不會有事啊
作者: HSTim (科科)   2014-09-14 00:14:00
辛苦兩位大大了 不過其實你們兩位講的並沒有衝突國稅局如果真的想查你 就像H大講的 查你資金流向用電狀況這是「如果他想查你」...而B大的自由心證意思應該是..讓國稅局「想查你」這部分 就是看承辦的想法了...所以如果做得很漂亮 或是本來就自住 符合法規也沒啥好怕的不過國稅局真要查的管道很多 投資件光資金流向就解釋不完XD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4-09-14 00:20:00
如果符合法規就沒什麼好怕的就不會被課到90億了我也可以很簡單的問 憑什麼證明樓主說的是真的而樓主要拿出什麼證據證明理由正當 非僅是片面之詞
作者: humorliberal (liberal)   2014-09-14 00:50:00
上面語氣不太好,對所有版友抱歉了,網路回文真的很累,這是我最後一次回應,我只想再次告訴大家一個觀念,如果一個案子形式上完全符合法規上的排除要件無庸課稅,但稅局卻要推翻此形式要件補稅裁罰,此時是稅局要負舉證責任,並查對各種事證來證明該案有用不正當方法規避課稅,倘若稅局查無事證,縱使再怎麼懷疑,也沒辦法課稅,納稅義務人不用舉證自己合法,而是稽徵稽關來舉證納稅義務人違法,很多個案為什麼要納稅人舉證說明?那是因為稅局已經查到積極事證證明納稅人違法,此時產生舉證責任倒置,納稅人就必須舉證稅局提出的事證是錯的,但前題都是稅局已先查到事證的情況下,不可能光憑懷疑可能是非自住就硬要人家說明是自住,希望大家能理解我想表達的,實務上就是如此,我不會亂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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