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奢侈稅有非常大的問題

作者: justlove (.........)   2014-09-09 19:17:40
關於奢侈稅也就是跟不動產有關的原文法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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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
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
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五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房屋、土地、特種勞務,分別指:
一、房屋、土地:銷售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
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三、鎖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經核准不課微土地增值稅者。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
十、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者。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特種貨物,非供自用者,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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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在這裡請問一下
假設一個人(家庭)沒有房屋
買了一間房屋之後把戶籍遷進去 也辦理自用住宅
兩年內出售以法條來講是可以免課奢侈稅
但是聽說國稅局有考慮未來針對短期內買賣的人要求提供"居住的事實"
這樣就奇怪了 法條並沒有說要有自住的事實 為啥國稅局可以這樣要求呢
再者
前陣子財政部提出奢侈稅修正草案
只有增加"自住換屋"要提出自住事實才能免徵奢侈稅
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90304168265.html
但是這個法案目前還沒有立法
既然沒有立法
那麼國稅局如果認定沒有自住事實就強制課徵奢侈稅
這樣不就是違憲了嗎
就算這個草案立法通過好了
請問居住事實要怎麼認定??
水電費? 裝潢費? 每天晚上有開燈?
我今天如果是投資客名下只有要投資的這一屋
那很好 我就便宜裝潢 買廉價家具
把房屋弄得美輪美奐 更好賣 還能賣更高 這是成屋投資客最擅長的
要裝潢我有裝潢 要家具我有家具
水電費更簡單 我開燈開水給他超不環保 反正兩個月才多花不到一兩千塊錢
累積個半年一年 成本才多不到一萬 直接灌在房價成本裡面
請長期配合的仲介經過就進去一下讓他假裝有人氣
或者周遭朋友臨時要居住就免費給他住個幾天 大家都開心
房屋賣出之後把這些家具在花個幾千塊請人給他搬走 也有搬家的證明
那請問這樣居住事實夠多了吧? 裝潢也有 家具也有 搬遷也有 水電費也有
國稅局要怎麼去認定?
反而有些人買屋真的要自住的
可能常常出國或出差 一周或一個月可能才住個一兩天
恐怕沒裝潢只買個簡單家具
然後水電費也少少的 都一直是基本費
結果賣掉房屋
可能還被國稅局強制認定 "居住事實不夠充分" 而被課稅
這絕對會產生非常多的爭議
所以我請問一下
奢侈稅目前的條文當中 是只要家庭只有一戶
戶籍遷進去申請自用住宅兩年內賣就一定可以免課奢侈稅了嗎?
國稅局號稱的要提供居住事實 請問法源在哪? 目前並無立法?!
若真的立法了
那又請問要怎麼認定判斷這個是真自住還是假自住?
這不會跟個資法與個人隱私權互相牴觸嗎?
而且草案是"自住換屋者" 並非只有一屋短期賣屋者
也就是說只有一屋沒有換屋短期賣掉的
不管目前條文還是還沒立法的草案 都沒有說要提出自住的事實
國稅局的做法
難道說要自住的民眾自己家裡安裝監視器每天給國稅局的人認定???
要水費確切證明然後水費單都基本費上下還不相信
還要自住的人洗澡的時後即時視訊裸訊證明真的在裡面洗澡用水?
我無法理解怎會搞出要提出"居住事實"的要求出來
這太荒謬
總是要規範一下清楚的條法 不然這樣自由心證 只會法院上不完
難道都沒人覺得這有很大的問題? 沒有請大法官來釋憲嗎?
作者: fox999 (fox)   2014-09-09 19:20:00
授權命令
作者: book2381   2014-09-09 19:25:00
裝監視器一次錄個夠吧! 全備份
作者: playhome (重生)   2014-09-09 19:29:00
沒錯,國稅局打著居住正義大旗胡搞亂搞等你被罰了,我全力支持你一路上訴直到釋憲
作者: pandp (pppp)   2014-09-09 19:33:00
高手是不會傻傻被課到稅的
作者: kai761   2014-09-09 20:28:00
1.就說是草案了,怎會以為國稅局現在有如此要求?2.若是通過,是賣方要拿出可以說服國稅局的理由,說有居住至於是水電費、工作地、就學等等,都可能阿
作者: ujma (入雲龍)   2014-09-09 20:48:00
你想太多了 只有一種理由 解釋權在財政部 一直都是這樣你列的是標準 財政部內部還有作業細則 不對外公開 除非你能拿到內部作業細則 明確指出財政部作法違反細則之處打行政訴訟才有可能贏
作者: kuma660224 (kuma660224)   2014-09-09 21:28:00
應該是水電帳單吧。應該會很寬鬆,因為用水用電也可省省用只要別都沒用就好。畢竟有人常出差有人有兩個家
作者: fytnship (<( ̄︶ ̄)>)   2014-09-09 22:19:00
嫌麻煩就乖乖等2年應該會比你逃稅被罰再上訴打官司的時間還短
作者: cicatrix (一起來當新店人)   2014-09-09 22:36:00
台灣最美麗的風景是人 所以繳稅讓這些風景安靜點
作者: cffap   2014-09-09 23:58:00
國稅局發函補繳奢侈稅,你就乖乖繳囉,能奈他何?
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14-09-10 01:46:00
我一直在幹譙阿,這就是國稅局大於法律阿,無法無天阿作業細則能大過法律嗎?笑死人了,反正法院也都他家開的
作者: Iamjkc (萬年死會)   2014-09-10 10:20:00
真的有居住還會擔心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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