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狀:
我名下登記只有一間透天,自住,買了將近一年。
我太太在外縣市因繼承過去就持分一棟透天1/3(只持有7.26坪
,該房子只有一樓有登記,二三樓後來加蓋沒有登記),另外也繼承一點點土地與田
除此之外我配偶沒有其他的房子了。
我與配偶戶籍都在我這間透天,也確實自住在裡面,但預計過一陣子要賣。
問題:
1.我太太繼承1/3透天的部份轉給其他親戚,會不會因我的透天導致多課額外的稅?
2.我太太名下無房子後(雖然還有其他的土地與田),我賣我唯一這間住了一年的房子
還要課奢侈稅嗎???
3 這幾天所提的房地合一實價課稅,對於我這種情況,當我賣我唯一這間自住
的房子,會不會因為我太太還未放棄持分的房子,而被課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