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買房假扣押

作者: YAHQQ (啞虎)   2014-05-07 11:41:39
※ 引述《kevinjp (池袋西口公園)》之銘言:
: ※ 引述《a386036 (骷髏怪)》之銘言:
: : 這案子代書責任不輸給房仲歐
: : 把關一
: : 房仲簽委託的不動產說明書
: : 後面的現況說明書雖然是屋主勾選簽名
: : 不過也會遇到屋主惡意隱瞞
: : 我就遇過明明漏水應說沒有
: : 我有寫上去他不給我寫
: : 只好另外在那本不動產說明書內另外手寫標明告知
: : 限制登記部分
: : 如果是簽委託當下已經有限制登記
: : 二類謄本上面就會記載
: : 如果是這時就發生
: : 那仲介就有一定責任
: : 如果是簽完委託,才被限制登記
: : 那房仲介沒他責任
: : 因為已盡調查告知之義務
: : 把關二
: : 這就是代書問題了
: : 正常程序來說代書簽約一定會調閱當日的二類謄本
: : 是電子謄本或是正式謄本,不是關貿或光特快的二類謄本
: : 如果遇假日主機關閉,前一日就知道隔天要簽約前一日就該調
: : 如果當天才被通知的也應於隔日補調
: : 以確保簽約當下產權清楚
: : 無被限制登記 預告登記 它項權利項目無異常 持有範圍無誤
: : 本人或被授權人簽約無誤
: : 正常來說簽約當下代書還要檢查權狀,能收走最好
: : 以房一屋多賣
: : 不過由於權狀都是保管的好好的不會馬上有
: : 都是候補
: : 如果代書簽約當下沒有調閱,或是有調閱沒發現
: : 代書責任就很大....
: : 就算把關一房仲沒做好
: : 代書影應該會發現~~~~
: : 不過還是有問題在
: : 簽約 完稅 送過戶
: : 如果買方有要貸款到過戶當日通常都3~4週
: : 這之中還是可能被限制登記
: : 也有發生過名子轉過去,還是被法院扣住,限制登記
: : 問題出在哪沒細問
: : 以前同事發生的
: : 這就是屋主問題了~~~~
: : 反正現在有履保錢不會不見
: : 詐欺不至於有~~~
: 你講的很好啊
: 建議原po就是代書、仲介一起告
: 越快越好
: 現在就開始告了
: 不去法院告至少也要發存證信函
: 先發第一封存證信函
: 限他們二日內塗銷限制登記
: 逾期以違約論
: 二日後沒塗銷
: 發第二封存證信函,通知解約。
: 寄出去之後,
: 發第三封存證信函,
: 通知已完成解約。
: 第三封寄完,
: 去履約保證把錢要回來
: 寄信人:你自己+地址
: 收信人: 仲介
: 賣方
: 代書
: 履約保證公司
: 越快越好,一定要寄,
: 限期二日內塗銷
: 在這版問仲介,
: 不會給你解答的
: 到最後你的權利盡失
: 自己塗牛屎唷~~~~~~~
: =====================
: 建議直接請律師,
: 告賣方違約
: 經紀人和代書一起告
: 業務員和不動產經紀人一定要告
: 賣方沒錢賠沒關係
: 經紀人和代書和不動產經紀人
: 一定有錢賠
: 不動產經紀人一定要告
: 不動產經紀人一定要告
: 不動產經紀人一定要告
: 不動產經紀人一定要告
: 因為通常他一問三不知
: 告他最簡單
: 看他要賠錢,還是不要那張執照
: 光看這板,
: 99.99%都在借牌營業,
: 你去看醫生會去借牌的診所看嗎?
: 既然借牌
: 就告下去
: 有沒有法律責任讓法院判斷
: 趕快!一定要請律師告!
: 本件你的勝率是100%
: 律師費賣方、仲介、代書敗訴會出
推文太長 手機推不出去 只好回文一下
可是又不能引用前文的推文
說明一下是回應前文最後sony大的推文
代書的給付責任僅在受任事務的處理
不在履行交屋義務
仲介 屋主 代書這三種角色各自負擔的給付義務不能混為一談
所以我才說要看實務上對於代書義務的認定範圍到哪裡
再說了 sony大提到用不完全給付作先位聲明
那本件應該是準用226給付不能的規定
要想進到被告舉證的程度前
仍應由原告先舉證有損害存在 且該損害確實為給付不能所造成
才會轉到由代書仲介舉證證明是否無可歸責之事由吧!
所以sony大最後提到違約金的方式應是機會較大的解決方式
歡迎大家共同討論一下
作者: sony5566 (陌生人)   2014-05-07 11:44:00
你說的對啊!被假扣押當然就給付不能了。再來代書問題說真的要是我我部會去找代書ㄟ!我會找仲介因為代書問題那個是仲介要去找代書。契約雙方是仲介和當
作者: sony5566 (陌生人)   2014-05-07 11:45:00
事人,跟代書沒關係。那仲介有損失就轉跟代書求償這是債之相對性。所以我上一篇推文才說用給付不能
作者: sony5566 (陌生人)   2014-05-07 11:46:00
或是不完全給付。勝制你可以把違約金的求償也寫上去當次備位聲明。
作者: sony5566 (陌生人)   2014-05-07 11:47:00
反正有三個聲明可以打爭點,用備位去排序,記得184要放最後。
作者: sony5566 (陌生人)   2014-05-07 11:48:00
那我前說去找代書和仲介的意思是227和違約金部分是找仲介
作者: sony5566 (陌生人)   2014-05-07 11:49:00
184 是告代書和仲介。這樣前面才符合債之相對性後面才符合侵權行為。
作者: YAHQQ (啞虎)   2014-05-07 11:50:00
其實我是針對前文說的告代書這一點覺得不是很可行啦 至於仲介的可行性會比較高一點
作者: sony5566 (陌生人)   2014-05-07 11:55:00
樓上我同意你說法。債之相對性。當事人VS仲介是契約關係 仲介VS代書是另一關係
作者: sony5566 (陌生人)   2014-05-07 11:56:00
所以仲介可以去告代書
作者: YAHQQ (啞虎)   2014-05-07 12:04:00
當事人對代書應該是委任 所以債之關係應該也有 只是要看是買方或賣方委任 通常代書費不會是仲介出吧?只是我想討論的是簽約前調二類謄本來看 究竟有沒有包含在委任事務裡面還是只是單純的服務客戶卻久而久之被當成法定義務了??
作者: a386036 (骷髏怪)   2014-05-07 12:34:00
我沒說告誰歐 我是說誰的責任比較大
作者: a386036 (骷髏怪)   2014-05-07 12:35:00
知要視簽約之前就假扣押 代書沒發現沒提醒代書責任跑不掉
作者: a386036 (骷髏怪)   2014-05-07 12:36:00
如果是簽約之前就假扣押 代書沒發現沒提醒代書責任跑不掉
作者: a386036 (骷髏怪)   2014-05-07 12:37:00
至於違約部分說真的跟代書跟仲介無關那是屋主的問題只是如果是簽約之前就發生的 卻又沒告知可能的風險
作者: a386036 (骷髏怪)   2014-05-07 12:38:00
與問題 那種既跟代書這部分就要負責我前面有說該有的程序有就不會有事
作者: a386036 (骷髏怪)   2014-05-07 12:39:00
有些代書懶直接簽約
作者: kevinjp (池袋西口公園)   2014-05-07 15:35:00
沒辦法,這個版的仲介水準,只會扯其他人
作者: kevinjp (池袋西口公園)   2014-05-07 15:36:00
這板的結論就是:仲介沒事。這樣子你就可以懂了
作者: kevinjp (池袋西口公園)   2014-05-07 15:37:00
但是實際上現實生活中,不是靠嘴泡就可以混過去的
作者: a386036 (骷髏怪)   2014-05-07 19:22:00
以這案例代書有疏失鐵定跑不掉仲介看到哪個環節 有機會跑掉 也有機會一起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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