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賣屋]楊梅交流道500公尺內華廈一樓含車位

作者: olctw (k.olc.tw)   2014-02-05 21:05:44
※ 引述《kutkin ( )》之銘言:
: 看實價登錄
: 原PO一直吵1F比較值錢,我們來看看1F值多少錢
: 易標的: 房地(土地+建物)+車位
: 交易年月: 102年6月
: 交易總價: 3,050,000元
: 交易單價 約: 90,777
: (元/坪)
: 建物移轉總面積: 33.60 坪
: 5/9 地圖 明細
: 交易筆棟數: 土地:1筆 建物:1棟(戶) 車位:1個
: 建物區段門牌:
: 桃園縣楊梅鎮三元街151~200號
: 建物型態: 華廈(10層含以下有電梯)
: 建物現況格局: 3 房 2 廳 2 衛 有隔間
: 車位總價:
: 有無管理組織: 有
: 土 地 資 料
: 土地區段位置 土地移轉面積 使用分區或編定
: 頭重溪段 5.85坪 都市:住
: 建 物 資 料
: 屋齡 建物
: 移轉面積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建築完成年月 總樓層數 建物分層
: 18 25.75坪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084/07 008 一層
: 18 1.16坪 見其他登記事項 鋼筋混凝土造 084/07 008
: 18 6.68坪 見其他登記事項 鋼筋混凝土造 084/07 008
: 車 位 資 料
: 序號 車位類別 車位價格 車位面積
: 01 升降機械
: ※ 編輯: kutkin 來自: 114.25.118.27 (02/05 16:38)
不知道你是從哪裡查的,我在 http://lvr.land.moi.gov.tw/ 只找得到下面這些 151~200
的資料:
桃園縣楊梅鎮三元街151~200號 101/8 225 => 5F
桃園縣楊梅鎮三元街151~200號 102/6 225 => 5F
桃園縣楊梅鎮三元街151~200號 101/8 275 => 1F
桃園縣楊梅鎮三元街151~200號 101/7 208 => 4F
桃園縣楊梅鎮三元街151~200號 102/6 240 => 6F
桃園縣楊梅鎮三元街151~200號 102/3 237 => 5F
桃園縣楊梅鎮三元街151~200號 101/8 255 => 7F
符合你提到的日期有兩資料,但都不是 1F ,至於那個 1F 的資料看起來不是同一個社區
的。
上面這幾個也都沒有車位,陽光大道的車位是坡道下機械車位,看起來也不一樣?
作者: amx002 (不騙你..我是好人喔)   2014-02-05 22:37:00
私以為 這種爭論不用繼續下去 在這邊吵贏了房子還是沒賣掉
作者: amx002 (不騙你..我是好人喔)   2014-02-05 22:38:00
認為有買的價值的人自然就會聯絡 不需要爭論
作者: howgi (HOWGI)   2014-02-05 22:44:00
http://sale.591.com.tw 搜尋 楊梅 交流道 大樓 19+/-3年
作者: howgi (HOWGI)   2014-02-05 22:45:00
會看到很多原po失望的結果 既然是代po 就不用認真了
作者: howgi (HOWGI)   2014-02-05 22:46:00
就算賣不出去 你也仁至義盡了
作者: howgi (HOWGI)   2014-02-05 23:04:00
更有趣的是 惡意哄抬方 vs.刻意貶低方 這才有趣
作者: howgi (HOWGI)   2014-02-05 23:08:00
楊梅是個好地方 15年前買這裡100坪別墅8XX萬
作者: howgi (HOWGI)   2014-02-05 23:10:00
那時候大樓更便宜 每坪5萬有找 但隨者交通建設的發展
作者: howgi (HOWGI)   2014-02-05 23:12:00
加上貨幣貶值 全台炒房 種種因素 沒想到已經到這個價了
作者: howgi (HOWGI)   2014-02-05 23:13:00
是好是壞我也不知道 市場先生時候到了自然會說明一切
作者: kutkin ( )   2014-02-06 06:02:00
你找不到是你的問題吧
作者: kutkin ( )   2014-02-06 06:03:00
拜託....還要我教你找資料嗎!
作者: kutkin ( )   2014-02-06 06:04:00
說我造假....這指控很嚴重喔....
作者: kutkin ( )   2014-02-06 08:44:00
作者: kutkin ( )   2014-02-06 08:45:00
到底是某人沒能力找資料? 還是別人造假?我們看下去....
作者: kutkin ( )   2014-02-06 09:12:00
請先發文道歉。"提出看似造假的資料來證明自己的言論"
作者: kutkin ( )   2014-02-06 09:13:00
你應該為這種指控道歉。
作者: kutkin ( )   2014-02-06 10:09:00
有 除非你先把你的道歉放在你的指控
作者: kutkin ( )   2014-02-06 10:10:00
否則,你大聲指控 小聲道歉 不接受!
作者: askey (像鑰匙)   2014-02-06 12:27:00
被打臉嚕~
作者: benitolin ($$$)   2014-02-06 18:24:00
那.......屋主願意降價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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