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14版規 草 P2

作者: lohateve (阿懋)   2014-01-01 20:16:57
版規二
原版:不動
二.發表文章必須選用適當的分類標題,並於標題後空一格訂定標題,若
     無適當可表達文章旨意之標題,可自行創製標題,但請以合宜為主,
     發表文章不附分類標題者,原文刪除不另行公告。非版主之看板使用
者禁止使用公告類別發文或回文。
罰則:水桶15日 修正為 不桶+直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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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規三
原版:
三.張貼新聞請附上連結,OP者直接刪除。張貼舊聞或社論者,請附上20
字以上心得以及出處連結。一日限三篇。
新版:微幅修正為
三.張貼新聞請附上連結,OP者直接刪除。張貼舊聞或社論者,建議附上
20字以上心得以及出處連結。一日限五篇。
罰則:水桶 7日 (超過五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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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規四
原版:
四.張貼土地或房屋買賣廣告請依相關文章格式撰寫,一篇文章一個物件
,刊登出售之房地面積與價錢請標明單位。同一ID一日內限發表一篇
賣屋文。非屋主本人發表賣屋文章請務必清楚表明身分與直接聯絡方
式,並附上中華民國認可之經紀業或經紀人證號。同一物件於七天內
不得重複張貼。該房地可明確標示之房屋資訊務必明確標示。
分身帳號亦視為同ID,以聯絡方式做判別。
新版:
四.張貼土地或房屋買賣廣告請依相關文章格式撰寫,一篇文章一個物件
,刊登出售之房地面積與價錢請務必標明單位。同一ID一日內限發表
一篇賣屋文。同一物件於七天內不得重複張貼。該房地可明確標示之
房屋資訊務必明確標示。
屋 主:為房地所有權人,請在格式內註明屋主自售。
代理人:為屋主委託代理人,請在格式內註明代理人。
仲 介:持有國家認可之經紀業、經紀人、營業員證照,請在格式內註
明仲介,必須先發表自介文後方可在本版發表售屋文,一ID限
綁定一支聯絡電話與經紀業證號,綁定資料通知版主後可作修
改,一周內同一資料只能修改一次。
發表賣屋文章請務必清楚表明身分、直接聯絡方式與收費方式,
無經紀業或經紀人證號者,發表賣屋文後之任何相關結果自行負責,
與本版無關。
罰則:水桶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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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規五、版規六、版規八 內容原封不動
罰則:水桶90日 修正為 劣退+水桶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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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再弄其他的
這篇也放48小時
以上
作者: zeroyaking (賣屋貓奴才!!)   2014-01-01 21:30:00
要自我介紹 ~~我好緊張喔 <害羞>
作者: BABYINCAR (BABYINCAR)   2014-01-01 23:09:00
無證應該砍文吧 畢竟結果自負 可是出事當然結果自負阿
作者: Motor (愛貓愛狗愛家人)   2014-01-02 05:41:00
要自我介紹喔 慘了慘了 我超不會寫作文 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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