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停車位可以不隨建物就外賣嗎?

作者: kaufktl (黑白郎君)   2013-03-06 15:29:50
※ 引述《hifree (hifree)》之銘言:
: 標題: Re: [問題] 停車位可以不隨建物就外賣嗎?
: 時間: Wed Mar 6 13:55:57 2013
: 第一種是沒有獨立的產權的,必須跟隨著專有部分一起移轉,第二種則有獨立的產權,本身就是專有部分,只是提供給住戶共同使用,原所有權人仍得自由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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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 條第2項規定:「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此指的是第一種情況,也就是法定共用部分,而不包括約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依同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其所有權人本就得自由處分,致於受讓人是否應受原約定共用條款之拘束,乃屬區分所有權人規約的對抗效力問題,與其處分權無涉(當然這也連帶引發很多爭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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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了,那現在問題來了,既然此一約定共用部分本身即有獨立的產權,亦即專有部分,其當然可以共同持份法定停車位(及共用部分),而依據前述,此一專有部分雖提供為共有,但其仍得自由處分而不受限制,那麼建商如果要賣該車位,當然就可以以出售約定共用部分之方式為之,而使得該車位隨同移轉,此並無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 條第2項規定,所以你的提案其實是沒有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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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我之前才會問你,到底該大廳是否有獨立的產權,則攸關該車位得否隨同移轉的關鍵。
我想那大廳是有獨立的產權的,
因為它有另外一個建號,
而且建物權狀上明白表示用途為辦公室。
這應該就是你所謂的有獨立產權的車位了吧?
如此一來,依你所見,這車位是可以單獨外賣的,對吧?
但這又與a大的論述南轅北轍了,奇怪呀!!
真相就逕是甚麼呢?(茶)
作者: kai761   2013-03-06 18:17:00
你真的有看嗎?
作者: blurry (今生今世)   2013-06-08 00: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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