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這樣的
買方自己找了位代書
原先預估今天就可交屋
但代書漏了文件
搞得只能延後一個禮拜後交屋
但是我另外買的房子卻也頻臨交付完稅款
需要現在賣屋的價金
而履保內的錢並不夠我新買屋的完稅款
(還需要加上買方的貸款
老實說經此一次終於可體會為什麼賣方多不喜歡需要貸款的買家)
故一定得等舊屋交屋完成才能進行新屋的過戶動作
想請問若是違約
除了萬分之六罰金的主張權利外
我還有什麼辦法可以減少我的損失
因為我賣舊屋的價金之萬分之六 仍低於買新屋的價金之萬分之六
還有水電瓦斯過戶問題 以及新屋整修工程款問題
還有什麼方法可以更有效制裁這位買方找來的代書
以減少我的損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