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房屋出租的法律風險

作者: kevinjp (池袋西口公園)   2012-06-09 02:50:25
把房子租給別人,當然有法律上一定程度的責任,怎麼會沒有~~~~?????????
隨意舉個例子:
把房子租出去給別人,結果電線走火失火了,火燒房子了,
燒了自己房子//甚至還燒到別人房子
房東要不要負責??? 出租人要不要負責???
房子是房東的,房東本來就有維護檢查的義務,再加上出租房子尤其出租套房,
多半水、電都會改,改過以後,用電量也改了,自然容易產生跳電,
水管路也改了,能保證永遠不漏水或是改的地方不會有水跑出來嗎?
水跑出來了,就漏電了。既然漏電或跳電,會不會怎樣?就看你運氣了
房東本來就應該要注意房屋狀況,
房東應該注意,卻沒有注意,就是有過失。
有既然過失,有人受傷有人死掉,就有房東和出租人的事
當然,鄉民可以選擇相信嘴砲仲介的說詞:火災還是怎樣不關你事?你沒有公共危險問題?
您可以照本宣科跟法官說。當然可以。
鄉民自己決定嘿!!
(假設真的發生問題的話~~有沒有效記得跟大家分享嘿!!!)
以下是判決書摘要內容
(1)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緩刑參年。
戊○○在該房屋之1 樓開設包子店,3 樓、4樓部分則由其作為出租套房自不詳時間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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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租給房客許博駿、吳生富及吳秀真等人居住。戊○○原應注意其所有之該建物1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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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供開設包子店行使用,不得不當使用電源,且同一電源不得連接使用過多電器,
以免用電負荷過量,造成電線短路,致生危險.........,
有關被告戊○○就其所有上開建築物之1 樓經營包子店,該建物3 、4 樓為分租套房,
於上開時間,在該1 樓包子作業區南側西端沙發處上方電線短路,而發生火災,
並因內有許多易燃物,導致火勢擴大,濃煙並直衝各樓層,致3 樓之承租住戶許博駿及
4 樓之承租人吳生富、吳秀真當場均因濃煙嗆死之事實,
業據被告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認不諱
按被告戊○○不得不當使用電源,且同一電源不得連接使用過多電器,
以免用電負荷過量,造成電線短路,致生危險,且應注意所經營之包子店係
屬設有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場所,應各樓層設置滅火器,
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4條規定定有明文。
從而被告戊○○就其所有房屋之電源、電線是否合於房屋使用安全及就各樓層設有滅火器
,即負有維護檢查及設置之義務,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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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被告戊○○於其所有房屋1 樓之包子作業區南側西端沙發處上方電源插座之
同一電源處外接電線使用,致發生電線短路,而發生火災,
且其未於各樓層設置未逾使用期限之滅火器,被告戊○○之行為顯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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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戊○○竟疏未注意,致發生火災,
濃煙並直衝各樓層,使3 樓之承租住戶許博駿及4 樓之承租人吳生富、吳秀真當場
均因濃煙嗆死。其過失之行為,並與本件火災之發生及被害人許博駿、吳生富及吳秀真
之死亡,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綜上所述,足徵被告戊○○上開自白之內容確與事實相符,
本件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字號】97,易,288
(2)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三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庚○○○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緣庚○○○向甲○○承租位於臺北縣土地及鐵皮屋,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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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萬元,租期自八十八年八月十日起至九十三年八月九日止,
嗣庚○○○再將上址隔間為三間店面,並為因應各店面所需用電量,
復將上址原有之大電源箱再外接電線連結電表分裝小電表至各個店面,
分別供承租人壬○○開設「犬貓寵物坊」、癸○○開設「皇茗薑母鴨」、
戊○○開設之「東映傢俱行」使用。
是其為上開分租店面之出租人,本應注意各店電源配置安全及用電之負載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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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防止火災之發生,並應隨時注意用電安全或定期檢修維護電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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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於分接電源配置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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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再注意用電安全或定期檢修維護配置於各間店面之電源配線等電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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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於九十年七月二十日,於壬○○所承租之「犬貓坊寵物店」入門右後側靠茶几後方與
小房間之隔間下方電線電源配線因短路劣化,產生外部絕緣塑膠熔化引燃其上木造隔間
而起火燃燒,致燒燬犬貓坊寵物店,及延燒至隔間之現有人所在之皇茗薑母鴨店、
東映傢俱行,及鐵皮屋後方之由丙○○所經營之臺北縣五股鄉○○路○段九八巷一之二號
大時代家具倉庫,致使各該店面及其內物品均燒燬喪失效用。
訊據被告庚○○○固供承將上開鐵皮屋分租予壬○○等人營業使用之事實,
惟矢口否認有何前揭犯行,辯稱:伊自八十八年間起向屋主承租上開鐵皮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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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出租予伊姐夫開設水果店,後來因生意不佳,適壬○○表示欲分租店面,
乃由寵物店自行隔間,而後又陸續分租予薑母鴨店、傢俱行等;
又上開鐵皮屋原配有一總電錶,位於壬○○寵物店之左側,嗣後因隔間分租,
遂由承租人自行裝接水電配線,就消防人員所查得之位於寵物店隔間下方之電源配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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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伊所裝置,故伊並不知悉該電線之作用,本次起火原因應係寵物店內大量用電導致電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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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火,實與伊無涉,伊並無過失可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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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被告為上開鐵皮屋之出租人,本件應注意出租店面所需電力承載之負荷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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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分接電源配置後,更應注意用電安全或定期檢修維護配置於各間店面之電源配線等電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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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以避免配線因用電過量造成短路現象造成火災,且依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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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以致該址承租之犬貓坊寵物店電線碳化嚴重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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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火災。
是被告就注意檢查及妥善管理其所提供之電源設備,以防止火災發生等事項,應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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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其過失行為與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被燒燬之結果間,有相當之因果關係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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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本件火災之發生,被告難辭過失之責,則其一再辯稱推諉該處失火與渠無關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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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係卸責之詞,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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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裁判字號】92,易,1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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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能免俗的,還是要平衡報導一下
各位鄉民,您如果相信仲介的話"賣不出去也可以出租",我沒有意見,
但我只想強調,
你把房子租出去
不可能完全沒有責任
你是出租人,你有沒有天天檢查水電?沒有?那你糟了
你既然沒有天天檢查,也沒有做任何管理的話,
法院實務上常推定您是有過失的
你要解釋成你自己沒有任何過失,是~很~難~的~
如果您是包租公 包租婆 很專業 (最好還會獅吼功),那麼恭喜您賺大錢日進斗金
如果您只是生手 耳根軟 仲介一講你就買
那您還是多想想吧~~~~~~~
PS順道一提,你被抓被關被怎樣 仲介都不會鳥你的 哈!
作者: rnrm (rnrm)   2012-06-09 07:39:00
推~~
作者: pk0943 (.)   2012-06-09 08:47:00
大推
作者: shhsu (shhsu)   2012-06-09 10:53:00
字好多哦~這樣會影響說服力的。
作者: kai761   2012-06-09 11:34:00
刑事部分 第1件是屋主在包子工作區失火(非出租部份),第2件
作者: kai761   2012-06-09 11:35:00
被告是承租人耶
作者: kai761   2012-06-09 11:39:00
第2件甲租給庚,庚亂接電再分租出去....
作者: kevinjp (池袋西口公園)   2012-06-09 11:54:00
謝謝您的仔細閱讀 小弟不做個案評論但基本上出租房子 房東跟出租人本來就有責任房東是所有權人,這容易理解
作者: kevinjp (池袋西口公園)   2012-06-09 11:55:00
出租人則不一定是所有權人,但他一定也要負責的
作者: kevinjp (池袋西口公園)   2012-06-09 11:56:00
shhsu大大:沒辦法,我也有想過這個問題,但是判決書原文更多= =這已經很簡要了~~~哈哈。總之謝謝樓上各位大大的詳讀
作者: kevinjp (池袋西口公園)   2012-06-09 11:57:00
這種判決一堆,因此我只是要強調 出租房屋一定有責任絕對不像板上一堆嘴砲鬼所說 沒有責任 沒公共安全問題
作者: kevinjp (池袋西口公園)   2012-06-09 11:59:00
詳見18149的推文 還有人說我學藝不精呢~哈!!受教受教鄉民可以自由選擇相信誰~~~嘿嘿
作者: Dirk0001 (聯盟第一大前鋒)   2012-06-09 14:41:00
仲介的話真的聽聽就好
作者: ping03   2012-06-09 15:32:00
刑法第十四條為無認識之過失與有認識之過失但都以預見可能性為前提並非應注意不注意即是過失亦即過失是由預見可能性與注意義務的違反所組成
作者: ping03   2012-06-09 15:33:00
分別依通常謹慎一般人之標準與行為人個人能力之標準檢驗之然房東既將房屋出租予人,本就有許多義務須遵守自非三言兩語可言盡
作者: ping03   2012-06-09 15:34:00
但只要小心謹慎將應注意並"能注意"的重點都注意到房東在單純出租房屋上面其實是不太有刑事責任的
作者: ping03   2012-06-09 15:39:00
然後具體事實都由法官來認定 並不是自己說了算
作者: ping03   2012-06-09 15:40:00
若只是抱著將房屋出租即可收益,並無多方注意下
作者: ping03   2012-06-09 15:41:00
在發生重大危害結果後,往往不能免責
作者: hermanwing (她的男人愛飛翔)   2012-06-09 16:26:00
=====有讀法律就是不一樣,有人去縱火算屋主的呢 ====
作者: kai761   2012-06-09 17:55:00
簡單說,那兩件,一件是自用樓層失火,一件是二房東亂接電
作者: kai761   2012-06-09 17:56:00
只要出租人沒有胡搞 ,電力交給合格電工安裝,不會犯刑案的。一般就是負出租人的義務,沒那麼可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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