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急-賣屋違約

作者: snoopy11 (我思故我在)   2012-05-23 18:31:55
我這兩年也為了賣房子的事 跑了法院兩年
我把一間華廈委託給兩間同為退學數字房屋 只是不同加盟店
皆簽一般約(合約裡有寫) 兩間彼此都知道我有委託給對方。
過了約三個星期(中間房仲有來議價 並改了契變),
有一天,其中一間B房仲打給我 要我過去他們店頭一趟 說有位客人有意思購買
我過去後對方出的價格我可接受也高於契變 當下就約了代書簽約
而我馬上也付了仲介服務費。
簽完約後,我就撥電話給委託的另一間謝姓女仲介告知房子已賣掉之情事,
但是打了兩通都沒接。直到晚上謝姓女仲介才回撥給我,一聽我已賣掉了
急著說:她已收客人訂金十萬了,我說:妳幹麻亂收訂金呢!!
她就跑來我的住處咆哮著,晃動著手上目約一萬的錢,要我給她紅包與廣告費
並說要假扣押我的房子.......
過後謝姓女房仲就寄來存證信函與支付命令,接著我們就法院見
第一次開庭,在我的要求出示證據下,他們拿了一張 半張大A4的紙
就像word打的一樣,上面寫: 要約書(還歪斜斜的) 我房屋地址
與吳姓買方要出的金額 與吳姓買方住址.電話 還有日期10/29
(我房屋是在11/3日售出)
其他就沒了~~完全沒有數字房屋字樣 負責仲介的名字 經紀人章
更別說上面有買方的責任與義務。
我提出疑問後,他們說還有別張,但沒有帶下午拿來補,所以那張
可笑的要約書就被法官退還給牠們了。
(這是失策,內政部有規範要約書一定要有經紀人章)
稍晚在補。。。。。。
※ 引述《hifree (hifree)》之銘言:
: ※ 引述《chihchien (* ̄▽ ̄)》之銘言:
: : 路過回一下
: : 不是法條上有出現不動產和建築物的部分就可以拉進來用
: : 單純的房屋買賣契約履約與否 與上列一至五款無關
: 本來就沒說用第一到五款啊
: 重點是有些案件必須經強制調解程序,OK
: : 標的金額要50萬元以下才有適用簡易程序 我看現在房價漲的震天高
: : 大概只有林園區海墘路的房子有機會用這條 但機會也不大
: 這是假設
: 你也不知道原告請求金額為何
: 如何能據以論斷無強制調解之適用
: : 這個很不好意思講 法院裡面的調委 原則上只比鄉鎮市區公所的好一些
: : 至於公所的調委 沽名釣譽的人一堆 主要是想在經歷上打上一筆
: : 大多數都不熟法律 會想要搓湯圓搓到當事人歸LP火
: 不管如何
: 依調解條例第三條之規定
: 調解委員的遴選還是有資格限制的
: 而且須經管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共同審查
: 絕非如原PO所言隨隨便便都可當調解委員的
: : 至於後來有引到刑事訴訟法的拘提 就有點扯太遠了
: : 民事訴訟程序本質上就和刑事不一樣 調解沒到也沒過在罰錢的
: : 法院的調解委員頂多簽一個聲請人或相對人沒到 調解不成立 後來就轉訴訟程序
: : 一樣領車馬費
: : 除非是法官自己跳下來調解 然後把法官惹火了才有可能
: : 不過會自己特地在準備程序前還開調解程序的 大概是萬中無一
: : 所以就自然不會罰到錢了
: 法條賦予法官裁罰權
: 法官不行使那是他的權力
: 但若要說強制調解無拘束力
: 當事人可以不參加而無任何法律效果
: 那可就是睜眼說瞎話了
作者: elderone (十)   2012-05-23 19:12:00
拖稿!
作者: fategg (nothinG)   2012-05-23 19:34:00
富堅不可取!
作者: goah1942 (goah1942)   2012-05-23 23:19:00
一般委託書 不能直接收定吧?
作者: essex (腳麻 但無腦麻)   2012-05-23 23:23:00
故事的後續哩(敲碗)
作者: jodrm (無聊男子)   2012-05-24 01:11:00
一般委託仲介無權直接收定
作者: bitlife (BIT一生)   2012-05-24 06:53:00
樓上各位沒看過該仲介的一般約,條文是真的可以
作者: bitlife (BIT一生)   2012-05-24 06:54:00
如果你沒修改就簽下去,就只能依賴仲介的善意
作者: GOGOPIG0126 (我用捉迷藏捉住你)   2012-05-24 11:31:00
一般約不能收拉~那同時10間仲介都收定要怎半?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