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載:中國無視專利偷美國技術太下賤了吧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4-03-16 07:56:23
※ 引述《ZMittermeyer (ZM)》之銘言:
: 專利只是英美不成文法自發秩序的一個很小的子集而已
: 我們從一些很原始的判例來看,比如說
: 一個典型的判例是這樣的,在人類文明還是馬車時代的時候,路上常會有很多馬糞
: 某甲把路上的馬糞收集在一起堆在一處,準備拖回家去施肥
: 但是當某甲把馬糞堆暫放在路邊時,他離開了現場
: 另外一個某乙剛好路過,就把那堆馬糞拖回家了
: 後來某甲當然很生氣,這兩個人就上法院打官司
: 某乙主張馬糞的所有權也不是某甲的,馬糞是屬於任何人的,所以我拖回去毫無不妥
: 基本上所有成文法的文明,都會判某乙說得有道理
: 因為在成文法的法典裡,產權的歸屬的確如某乙說是不明的
: 但英美不成文法會判某甲勝訴,這是一個很經典且很普遍的寫在教科書裡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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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種題目的教科書?
: 因為法官認為:把馬糞堆在一起便於運輸,這個價值的創造者是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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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甲把馬糞堆在一起的過程本身就是一種附加價值的創造,或說產品的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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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判給某乙,表示法庭鼓勵不勞而獲,這是明顯違反常識與天道,不能被容許的
上面這種論述法,是法律經濟學的論述法。看論述所用的經濟學名詞和理論
基礎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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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經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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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zh.wikipedia.org/zh-tw/%E6%B3%95%E5%BE%8B%E7%BB%8F%E6%B5%8E%E5%AD%A6
法律經濟學(law and economics)或稱法律的經濟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是由美國學者在1960年代發展出的跨領域交叉學科。主要是以經濟學的效率觀點,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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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形成、架構、與運作方式,法律與司法制度對社會的經濟效益影響。1960年,芝加
哥大學教授羅納德·科斯發表了「社會成本問題」(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此論
文提出後人所稱的科斯定理,被視為是法律經濟學的奠基之作。
……
***
惟如上述,從經濟學的(理論)觀點,去分析法律問題,是西元一九六零年代,美國
芝加哥(學派)經濟學家發展出來的一種新的、跨領域的法律分析方法。
可上面那件馬糞所有權的爭執案件,是西元一八七一年,發生在美國康乃狄克州
的案子。距離法律經濟學被美國經濟學者們開發出來,早了八十九年。最好當年這
案子的兩造律師和法官會用當年不存在的法律經濟學在法庭辯論和判案子。
所以,所謂該案乃經典案例並列在某某教科書當中,指的是在傳統法律學教科書
用當年法官判決原文來講解運用傳統法律學分析方式判決,還是列在法律經濟學的
教科書,由該案之後的法律經濟學者,引用該案的案件事實,利用法律經濟學的分
析法,進行虛擬判決,以講解法律經濟學之分析法?
: 英美文明遵循天道保護創新不是五十年一百年的事,而是三百年五百年下來的傳統
: 這些事情都是常識就可以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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