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jimmy5680檢舉案

作者: eunacat (我是貓還沒有名字)   2016-06-16 02:36:43
主文:檢舉人檢舉#1NFBmYL_,請求部分駁回,被檢舉人吵架鬧板成立,累犯,禁言卅日.
編輯補充,被檢舉人即系爭文章作者ltz040109022
理由:
1.依檢舉人05/19 14:54於置底檢舉文合法檢舉辦理.
2.檢舉人持政治文為由檢舉,惟經板務審查,於系爭文章即#1NFBmYL_中,被檢舉人吵架鬧板
情節等更加明顯該當違背板規,且違背秩序及鬧板行為業受板務裁罰在案不贅,裁罰如
主文.
關於政治文部分駁回,理由詳如下述3.
3.系爭文章本文即使有引用被檢舉人自己其他描述歷史資料部分,篇幅有之,並非討論之
主軸,不過狹義本文之補充,但需請檢舉人以及諸位使用者注意本看板板規總則部分,倘
發布文章符合板規總則者,板務並不便於恣意刪除文章。
須釐清者板務在此闡明對於政治文之判準:
狹義的定義如以下判准:
(一)定義:缺乏史料、或者缺乏論述論證、或者缺乏邏輯、或者缺乏以上述條件而成立
的創見。
(二)範圍需要以歷史主軸:文章要素必須為歷史有直接關連,若討論主軸與歷史缺乏關
聯即成立。
例如:
本案本文第二部分所引內容確與歷史相關(雖說自外觀看並無後續理性討論可能),
而歷史與政治又不必然毫無關聯,因此若發布文章有歷史資料,並「更重要的」以「歷史
」相關議題或材料(或請參照板規總則第二條以下)者,板務仍允許文章發布於本看板。
雖系爭文章已經相當接近前述的情形幾乎已經是下限...推文中少部分使用者的批評
則相當具備見地。當然以本案爭文章第一部分即狹義本文視之,但是已經脫離歷史相關討
論之本質,淪為吵嘴文,缺乏繼續存在本看板之必要。
惟該文章本文篇幅上歷史相關之篇幅甚大,倘遽專以政治文條款繩之則仍有未洽。對
於此類型文章因板務對於類案於先前較少前例,於本件情形經板務裁量仍不予以刪除,供
作負面教材,日後於實務上將傾向以類似上述之闡明標準裁量。
註:使用者只能如先前公告「以言論檢驗言論」、 「理性討論」,以及不違規的前提來
回覆文章辯論。板務之裁量,以板規為前提之綜合判斷。
不服本判決者請逕往上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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