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蒙面法》是對性小眾的歧視,不come out就無法參與遊行
今日,特區政府舉行記者招待會,宣佈以《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禁止在所有遊行和集會參與者使用蒙面物品。彩虹行動認為,有關規例是打擊被歧視社群合法示威的權利,將強對性小眾的歧視,彩虹行動強烈反對。
在2005年,因應有團體以極為歧視的言辭刊登報紙廣告煽動社會歧視同性戀者。彩虹行動連同其他性小眾團體為此發起「國際不再恐同日」遊行,當日有約 350名參與者出席。因為當時社會歧視同志之風普遍,當天大部份同志在遊行的過程都配戴面具,以防止因為參與遊行而被識別出同志的身份,避免在工作或學校裡受到歧視、欺凌等情況。雖然2019年的今天,社會已漸漸接納同志,然而香港仍缺乏《性傾向歧視條例》的法律保障,不少性小眾人士出席同志遊行的時候,仍然會擔心同志身份被曝光而需要戴上面具或口罩等物品以保障自己的身份。
遊行、集會是爭取權利的重要方式,站出來讓社會看到我們的存在對備受歧視的弱勢社群來說尤其重要。然而,對性小眾社群來說,蒙面參與集會是一項重要的保障。決定是否公開性身分(come out)是應有的權利。《禁止蒙面規例》將嚴重打擊日後的同志遊行、以及所有性小眾爭取權益的集會。對性小眾來說:蒙面會犯法,不蒙面又沒有《性傾向歧視條例》的保障,令我們要額外地要承受身份曝光的危險,這無疑是間接地限制了性小眾社群的遊行、集會權利。
香港政府訂立《禁止蒙面規例》是對性小眾社群爭取權益的雙重打壓,使我們無法選擇隱藏性身份安全地參與遊行集會、失去免於恐懼的基本人權。特區政府如此立法,是鞏固香港現時社會的歧視狀況,在性小眾受到歧視與欺凌的傷口上撒鹽。剝奪未出櫃同志參與遊行爭取平權的權利。
社會上被歧視的社群不單只有同志社群,還有很多不同形式的弱勢群體,例如:低收入人士、精神病患者、某些疾病患者、厭惡性行業工作者、性工作者等等,這些群體隱藏身份的示威權利同樣不應該被剝奪。
彩虹行動要求特區政府立即撤回《禁止蒙面規例》,讓被歧視社群可以在不被識別而招致歧視的情況之下,有平等機會透過遊行、集會爭取應有的權利。
彩虹行動
2019年10月4日
(Tel: 9791 4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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