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同婚法"將來有可能會被搞到被下架嗎

作者: totaketotake (Ed)   2019-05-21 22:59:16
※ 引述《uka123ily (NUNCA MAS)》之銘言:
: 基本上有點複雜,在假設2020國民黨立院過半的狀況來談好了。
: 1. 國民黨確實可以立法修惡或是廢止748施行法,我是說實力上。
: 2. 依據748解釋,同性婚姻屬於婚姻自由的平等保障,且理論上婚姻制度屬於制度性保

: 廢止修惡748施行法,在結婚部分有違憲疑慮,但親屬關係部分有點難說。
: 3.假設真的修惡廢止748施行法,確實戶政機關會停止受理結婚登記,
: 但是若釋憲後被判決違憲,結婚登記可能會回來,但是中間搞的大家人仰馬翻。
: 4.假設憲法認為廢止修惡不違憲,但也可能因為缺乏保障或是保障不足而違憲。
: 。
: 5.結論就是想結婚的最好快點去登記,然後2020記得讓國民黨落選。。
: ※ 引述《pipiboygay (喜歡男人的男生)》之銘言:
: : 所以想請問一下,同婚法實施之後,真的有可能會因為家長團體或者宗教團體的關係
: : 將來真的有可能再次變回同志不能結婚的情況嗎??
: : 還是不可能,同婚法只會越修越好呢??
我有很多法律上的疑惑,藉著這個討論串請教一下。
1. 可否修惡?
依照憲法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
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只有四種條件下可以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但是,
究竟結婚的權利屬於憲法 23 條所保障的列舉的自由權利嗎?
如果是,似乎找不到那四種條件來進行修惡。
如果不是,則依照憲法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白話:
到底結婚是不是憲法所列舉的自由權利?
如果不是,
那麼憲法可以做到的制度性保障,可以到哪個層級?
所以接下來的問題是?
2. 可以修惡。但是,憲法能保障到什麼程度?
憲法絕對可以保障的是,釋憲字第 748 的內容
但是 748 所保障的內容,也會因為對於 748 的 法律解釋的不同(也就是所謂的文字遊
戲)或是現況(例如公投)而有所差異
理論上,法律可以訂的比 748 的內容還優,但是現況是不可能的。
可以確定的是,法律不能修的比 748 的內容還差,
如果修的比 748 差,
在實際程序上,可以依照違憲審查的法律程序來進行確認
白話:
拿自己的案例去打官司,
看能不能翻案?
3. 倘若修惡,那麼
3.1 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的問題?
在 524 後結婚的人
原本依照現在 748 施行法享有的權利
卻在修惡後被剝奪,
是否可以主張信賴賴保護原則?
白話:
因為當初相信自己有這項權利,
所以才選擇結婚
但是修法之後權利被剝奪,
是不是該補償?
3.2 是否有從優原則?
白話:
修惡後,雖然權利被剝奪
但是,實際適用法律時,
會從過往的法律中,選擇對於當事人最優最有利的方案,亦即,
就算修惡了,還是會依照現在這個 748 施行法來做
所以修惡與否根本無關痛癢
3.3 法安定性問題
白話:
假設,
2020 政黨輪替,國民黨執政,修惡
2024 政黨輪替,民進黨執政,修好
2028 政黨輪替,國民黨執政,修惡
一直無限循環,所以,
到底要浪費多少我們納的稅?
朝令夕改人民受的了?
作者: lescholar (lescholar)   2019-05-21 23:15:00
婚姻自由是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其他自由。是釋字第748號解釋,不是741。釋字748講了另一件很重要的事:性傾向平等亦屬憲法第7條平等權的保障範圍,而且依據性傾向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嚴格審查標準。但實際上怎麼操作都是大法官說了算,就算法律系教授也不敢跟你保證結構一定怎樣的啦。所以提名大法官的總統非常重要。結果 打錯字遇到不想惹事的大法官(不一定恐同,但就不想惹事),直接不受理釋憲,甚至是不講受不受理,一擺好幾年。不管立法院把法條改怎樣都睜一只眼閉一隻眼,都是可能的。這取決於大法官的人選還有當下的政治風向。
作者: diyaworld (文化土匪)   2019-05-21 23:41:00
這次因為公投綁了大選,才有讓愛家興風作浪集結反同浪潮的舞臺,應該也是藍綠始料未及的,,臺灣選舉本來就是兩大黨的戰爭,用政黨標籤化族群是很容易的,希望公投修法能順利,臺灣未來不會再出現這種現象。
作者: ors (ors)   2019-05-21 23:48:00
公投讓藍綠始料未及?藍的明明提得很爽,結果也讓他們很爽。
作者: diyaworld (文化土匪)   2019-05-21 23:52:00
藍的就是始料未及贏的很爽啊
作者: redzi (redzi)   2019-05-22 02:24:00
作者: clifflee (亞爾薩斯)   2019-05-22 11:35:00
方向和學說,基本上還是跟著大法官的立場走例如挺同很不屑的一男一女婚姻定義在美國同婚最高法院的反對意見書裡,是視為州政府權力依照原旨主義,憲法沒說的=應由各地各機關自行決定這點在台灣本案的反對意見書裡也可見到類似意見
作者: ukgary331 (REAGE)   2019-05-22 11:41:00
反正投國民黨就是一個自殺的行為
作者: clifflee (亞爾薩斯)   2019-05-22 11:42:00
至於受理,即便台灣如祁家威15年所提出,在17年才受理時間拖長很正常的,畢竟釋憲可多著,有沒有命插隊難講不過,講太多技術面不重要啦,寫了也白寫唯一的重點:總統提名大法官,立院審議/投票提名人選以小民層級,投票總統和立委是唯一能有影響力的事https://strategy4tw.org/archives/246 美國反對的整理天下文章一大抄,我想未來的反對意見不會差異太大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