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出爐後
大家最關心的應該就是
這個法案有沒有違憲
而關於共同收養這點也許有人不滿意
然而,釋字第748號只涉及婚姻
沒有涉及收養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48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
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
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然而關於共同收養的規定則在
「民法第4編親屬第3章父母子女」
婚姻跟扶養是不同條文
釋憲案保障的是
同志可以比照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
沒有涉及民法第4篇親屬第3章父母子女
所以這個法案單就法律層面來說
只要不違背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
就沒有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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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假如5/24來不及立法
所謂的直接適用「民法」也不是整部民法
釋憲案說
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
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也是適用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
不是適用整部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