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莫讓親同者痛,仇同者快。

作者: momocom (momocom)   2018-11-28 21:12:00
※ 引述《joght (我的白馬王子在哪裡)》之銘言:
: 關於2018年底選舉與公投,個人有些想法,文長,前面先說重點:
: 第一,2019年5月24日前如同性婚姻專法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
: 同志仍可以依據現行民法規定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如果專法沒過,明年524面臨的情況有兩種:
一個是全國各行其是,挺同的縣市可以登記,反同的縣市不鳥你
基層公務員只要兩手一攤,行政法規還沒改,我們只能依法行政
行政法規要怎麼改?要有法律授權(XXXX施行法、施行細則),但現在就是沒法律啊,
難道你拿著五南的大法官解釋彙編去要求登記?
被拒絕的同志只能一個一個去打行政訴訟
我都已經可以想像525報紙標題:「同婚登記首日亂象,全國同志怒吼:
我們被蔡英文騙了!」
第二個可能是內政部緊急以行政命令,函示全國戶政事務所
我們先樂觀地假設,翻盤的縣市都乖乖地聽內政部的話好了,大家都登記成功
這個登記是不是有等同於民法婚姻的效力?大法官解釋沒說
要不要遵守民法婚姻年齡限制規定(男18女16,所以是甲18拉16)?沒說
(同婚登記首日亂象,男女同志不同調。女同志落淚:蔡英文和大法官都是騙子)
要不要遵守民法重婚禁止的規定(已經異性婚的要求再進行同婚登記)?沒說
要不是遵守民法近親婚禁止規定(民法983)?沒說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是不是有繼承的效力?很遺憾,也沒說
配偶的繼承優先順位最高,台灣人又超愛錢,兄弟姐妹分家都可以吵到翻臉
更何況同婚的配偶跳出來要以第一優先順位要求分配遺產?
可以想像這就是法律大亂鬥的開始,而且會把一堆愛錢的家屬逼成超級萌萌
這就牽涉到一個非常嚴肅的話題,大法官會議解釋真的是無敵的嗎?
如果你問法律系一年級二年級,他會說是
如果你問法律系研究生,他會說基本是
如果你問博士生或教授,他會語帶保留無法回答
這是因為大法官解釋的無敵是在應然層次,法律效力層次
但法制史上這種憲法金身被破的例子太多了,最有名的就是希特勒,他輕鬆用
行政命令架空憲法,憲法(解釋)還是在,但徒解釋不足以自行
德國行政法稱這種情形叫憲法破棄(Verfassungsdurchbrechung)
台灣當然不可能走到希特勒那種狀況,但輕鬆用行政命令架空解釋卻是可能的
光是讓你法律大亂鬥,鬥個十年拿不到遺產,就可以讓大法官解釋打五折了
所以同運團體不要再自慰:「什麼都不要管,明年五月就自然結婚了」,想的美
公民投票結果只是讓我失望,看到選後同運團體的反應,那真是眼神和心都一起死了
作者: kent1993 (燒爺)   2018-11-28 21:21:00
藍甲們可是準備好2020補刀教訓辦事不力的蔡母豬了呢既然同運團體不覺得同婚很重要就算了吧蔡已經仁至義盡
作者: lilmuse (puss)   2018-11-28 21:22:00
這篇應該轉到伴侶盟和許秀雯律師的粉專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18-11-28 21:31:00
推,很務實的討論。
作者: chihchuan (Andy)   2018-11-28 21:35:00
作者: J7565J (藍光)   2018-11-28 21:39:00
作者: ezdoesit (你的聲音)   2018-11-28 21:41:00
同婚那麼大的新聞,明年五月政院立院媒體會都沒聲音嗎?
作者: NaoGaTsu (那歐卡茲)   2018-11-28 21:42:00
我是覺得524前專法不可能沒過啦… 但專法會長什麼樣,不好說。
作者: justo180 (胡士托)   2018-11-28 21:43:00
蔡一定很後悔插手平權,她完全可以不碰的
作者: momocom (momocom)   2018-11-28 21:45:00
佛系結婚:不修民法,不立專法
作者: otto23   2018-11-28 21:45:00
推 但不是只有台灣人愛錢 而是人性就是如此 尤其爭財產
作者: momocom (momocom)   2018-11-28 21:46:00
只要524到了,自然就結婚了
作者: ezdoesit (你的聲音)   2018-11-28 21:57:00
你覺得萌萌會一直安靜到明年524?他們不是要選立委?
作者: pbkfss (joker)   2018-11-28 23:35:00
之前看到同志圈一直在說明年5/24就能自動結婚,也是有點困惑要是現行民法就能適用同婚,那為何之前呼籲要修改民法??若現行民法對於同婚有窒礙難行之處,那到明年5/24前不對這部分予以修正,到時不會有一大堆問題產生??
作者: tephan   2018-11-29 10:42:00
高雄台中應該會開放登記吧,反正經濟歸經濟,平權歸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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