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權] 從噁心到同理:憲法觀點重探同性婚姻

作者: Menel (Arda)   2018-07-22 12:46:57
從噁心到同理:拒斥人性,還是站穩理性 ?
法哲學泰斗以憲法觀點重探性傾向與同性婚姻
From Disgust to Humanity : Sexual Orientation and Constitutional Law
作者: 瑪莎‧納思邦
原文作者: Martha C. Nussbaum
譯者: 堯嘉寧
出版社:麥田
出版日期:2018/06/30
楊照(作家)
7月8日上午10:32 ·
為新書『從噁心到同理』寫的導讀中的一段:
作者實質上提出了一個極其嚴肅且重要的主張,認為很多人以為抽象、虛幻的「生命課題
」,是現代人賴以自在活著的基本權利之一,法律不可以予以侵奪、取消。
「生命課題」最需要排除自我中心,對他人「將心比心」的「同理心」。不能將自己在「
生命課題」上的選擇與立場視為理所當然,覺得就是「正常的」、「應該的」,就是所有
「正常人」「應該」同樣要有的選擇。如果採取這樣的態度,事實上也就等於從「生命課
題」的選擇上,霸道地在定義什麼是「人」,甚至規定了誰有資格做為「人」。
不願以「同理心」去面對他人「生命課題」選擇的人,將與自己有不同「生命課題」選擇
的人是為「不正常」,會動用許多負面感情或論理來強化凸顯別人的「不正常」。訴諸於
「噁心」,或斥責「違背自然」,是極為常見的表達手段。可怕的是,藉由強調「噁心」
、「違背自然」的主張,似乎就可以取消別人作為「人」的資格,可以禁止他們獲得一般
人的正當權利,甚至施予他們禁制懲罰。
作者就是將不同的「性傾向」放在「生命課題」的關懷上來討論的。「性傾向」應該被視
為重要的「生命課題」選擇,和人生許多其他重要課題一樣,如何選擇決定了一個人實現
自我、追求幸福生活的方向與目標。換個角度看,婚姻關係也是同等重要的「生命課題」
選擇,要結婚或不結婚,直接關係到許多人對於幸福的定義與感受。
法律不能規定「幸福」,因為「幸福」是主觀的,主觀的也就必然是多元多樣,無法被規
定的。然而作為社會集體行為的底線維護機制,法律的作用應該是維護一種讓最多人在不
影響他人的情況下去享有幸福生活的空間。
在「生命關懷」和幸福生活的追求上,推展出對於「性傾向」與婚姻問題的深刻思考,在
這方面,這本書絕對可以對當下台灣社會有著很大的點醒與啟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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