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對醫護人員隱瞞AIDS的好處在哪?

作者: thankmilk (Wallace)   2018-07-01 13:28:18
這問題我與非常多消防員、救護員朋友討論過,
加上小弟消防役退役,現役EMT,
目前擔任消防隊救護志工,同時也是Gay,
應該算是有立場回答你。
【以法律硬性規定HIV、AIDS的感染者告知緊急救護人員,是否有其必要性?】
剛看到這個句子的時候,
我們所有人(包含我)的直覺反應,
都是認為有必要,規定告知才能保護緊急救護人員。
但經過一小段討論後,我們的想法略有改變。
首先,我們假定出救護勤務的所有情況:
① 患者為感染者,自知,並告知救護人員
② 患者為感染者,不自知或潛伏期,因此未告知救護人員
③ 患者為感染者,自知卻隱瞞,因此未告知救護人員
④ 患者不為感染者,因此未告知救護人員
雖然有4種情況,
但畢竟這個規定的出發點是保護救護員,
因此我們當然會從救護員的角度來看。
對救護員來說,出救護其實只有2種情況:
「有被告知」以及「未被告知」。
這時候問題來了:
如果規範成立,那救護人員會因為「未」被告知而減少防護措施嗎?
若答案是:
會因此減少、疏於防護。
那這個「硬性規定」在結果上根本增加了救護人員的感染機率。
因為在患者未告知的情境下,
實際上還有感染的可能(不自知、有意隱瞞),
甚至更有潛伏期等更複雜的因素。
若答案是:
救護人員「不會」因為患者未告知而減少、疏於防護。
那既然救護人員的防護等級相同,
患者是否告知,對於整個救護流程毫無影響。
既然如此,倘若是否告知並無影響救護,那又有何硬性規定之必要呢?
其實這條規定,乍看之下能保護救護人員,
但推敲便可看出有其漏洞,
而且該漏洞甚至會增加救護人員的危險性。
基本上,這個規定唯一確定會直接造成的,
只有對患者隱私的傷害、以及增加救護員的心裡疙瘩,
如此而已,對救護人員的感染安全完全沒幫助。
當然你會看到很多消防員、救護員都認為應該要硬性規定,
但或許可以先討論一下他們的觀點,
是不是只是像我們當初的「第一直覺」而讓他們這樣想。
※ 引述《Kuru991 (城武)》之銘言:
: 安安大家豪我城武喇
: 來這邊理性溝通一下
: 想要問甲板的各位
: 對於最近爭議很大的對醫護人員隱瞞AIDS事件
: 是抱持什麼看法?
: 隱瞞AIDS對同性戀族群有什麼好處?
: AIDS本來就是特殊疾病 有些藥物反應需要考慮 若沒有考慮的話也會傷害病人
: 對醫護人員更能做出更好的防護,避免自己也不小心申裝
: 大家覺得呢?
作者: loversdating (;))   2018-07-01 13:56:00
推你
作者: juliowu (胡力歐)   2018-07-01 14:04:00
推個
作者: ZeroToOne (??)   2018-07-01 14:06:00
小弟接觸醫療領域兩年, 個人覺得應該告知嘛...雖然可能不是這邊主流的想法就是了QQ
作者: wayne62 (要的只是不喜歡的權利)   2018-07-01 14:06:00
推 有時正反思考後,會發現第1時間直覺想法反而不1定最好
作者: ZeroToOne (??)   2018-07-01 14:07:00
不過小弟覺得你的第一點有待商榷提到說不告知可能會疏於防範, 反而增加感染危險這邊不知道這個比喻恰不恰當, 我們都知道玩水要注意安全但是在比較危險的地方還是要有告示牌提醒遊客好像不會說因為可能導致大家在沒告示牌的地方就不注意安全 而把所有告示牌拆掉這是小弟個人的淺見QQ關於你回覆的部分, 我其實個人也贊同不必入法不過還是希望大家都可以主動告知相關人員QQ雖然我個人不會因為是感染者而不想處理 但是如果有告知我確實會更小心一點我覺得這應該不是壞事QQ
作者: PeterCow (PeterCow)   2018-07-01 14:24:00
推,若社會不友善卻批判感染友不主動告知也太怪
作者: zxcvbbb ( )   2018-07-01 14:27:00
供三小?
作者: ZeroToOne (??)   2018-07-01 14:29:00
我同意不必入法的出發點和你不太一樣我個人覺得責任感與道德的約束力比較高入法可能會讓人覺得 '我已經承擔法律風險了' 而讓不告知變成好像是有"對價關係"的行為(一時找不到更精準的詞) 因此才希望是大家都能夠主動告知 而不是透過法律約束另外你好像誤會我告示牌的例子 雖然那不是重點就是QQ其實我自己也蠻兩難的 確實身邊有人對感染者心存芥蒂但是也是有很多人非常關心感染者恩..怎麼說呢 如果感染者知道自己病情 但是故意隱瞞不告訴我 我知道以後會覺得有點難過就是會有一種默默的 原來你不能信任我的感覺當然我可以理解不是感染者的錯 確實會因為很多因素不想告知 但是還是會有點受傷QQQ
作者: wayne62 (要的只是不喜歡的權利)   2018-07-01 14:37:00
能理性討論真好,想跟Z大討論 危險水域告示牌 的類比,
作者: ZeroToOne (??)   2018-07-01 14:38:00
好我確實是認真的人哈哈
作者: wayne62 (要的只是不喜歡的權利)   2018-07-01 14:38:00
不告知因而讓醫護染愛滋的機率 和危險水域不設告知牌因而讓下水的人溺斃的機率 不很一樣。
作者: ZeroToOne (??)   2018-07-01 14:41:00
我只是覺得狀況有點類似 要找到機率一樣的好像有難度很多相對較危險的水域都有標示水深危險禁止戲水等標語
作者: wayne62 (要的只是不喜歡的權利)   2018-07-01 14:41:00
標準防護措施就很能減少愛滋感染風險, 若意外針扎或血濺
作者: wayne62 (要的只是不喜歡的權利)   2018-07-01 14:42:00
眼睛,仍有暴露後預防性投藥.台灣迄今未有醫事人員或民眾因這樣而被感染愛滋。根據這點,我是試想修正Z大的類比,就是這個區域的幾個水域,有安全的,和較不安全的(可能會嗆到水,但不會有不可回復的危害),在這個情況下,有告知牌警告較不安全水域
作者: thankmilk (Wallace)   2018-07-01 14:45:00
以這個類比來說,我的想法是:告示牌代表「患者告知」,而沒有告示牌代表「患者未告知」。但在沒有告示牌的地方玩水,還是要自己注意安全。但是今天如果立法「危險水域一定會設立告示牌」,結果有一個忘了設立的危險水域(潛伏期或隱瞞的概念),那是不是會因為法規的存在,讓玩水的人誤以為這裡很安全?差不多是這個感覺。
作者: wayne62 (要的只是不喜歡的權利)   2018-07-01 14:45:00
當然較好。但因某些考量 不設告知牌 也還ok。
作者: ZeroToOne (??)   2018-07-01 14:47:00
天啊好想跟你們聊聊哈哈 一直刷新好累th大感覺說得比我精準許多QQ不過確實是一時找不到更好的例子闡述我的想法就是
作者: thankmilk (Wallace)   2018-07-01 14:48:00
我也好想跟你們當好朋友哦(變成交友文)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7-01 14:49:00
這推文整個歪掉......
作者: wayne62 (要的只是不喜歡的權利)   2018-07-01 14:49:00
我個人也是建議病患告知,在知道醫護是友善不會拒診的前提還有保有穩私的前提(不會被病房其他人,親友聽到),對病人自身也好(以防開的藥跟hiv的藥物有交互作用)
作者: ZeroToOne (??)   2018-07-01 14:52:00
這好像有點難QQ 不說醫護的問題 民眾自己就很愛闖診間了醫護友不友善不好說 不過如果是比較敏感的疾病一般都很注意病患的隱私
作者: nalusiya (努力加餐勿念妾)   2018-07-01 15:23:00
怎麼沒人就【告示牌】的例子逆推回來【醫護人員處於救護病患的案例中時 需做到多少層級的防護措施】假設把每個病患都當作深水危險區時 這個《防護舉措》是否會有醫護人員不同而有不一樣的作法(覺得自己水性很好不會溺水?=覺得自己不會被感染所以不作某些防護?)
作者: Lattedaily (黃魚聽雷)   2018-07-01 16:13:00
大推
作者: quadro (屎凱)   2018-07-01 16:14:00
B肝 C肝 的主動告知?
作者: chihchuan (Andy)   2018-07-01 16:37:00
推樓上
作者: pofice (Zaser)   2018-07-01 17:32:00
我也想認真問,以相同情況來說肝炎也是通過血液傳染,那這樣也是需要主動告知嗎?沒有惡意,只是想了解大家想法
作者: wps0315 (鏗鏗)   2018-07-01 20:00:00
舉肝炎來比真的很瞎,肝炎打多有疫苗,沒疫苗也可以治癒,為何常常拿肝炎來救援,找血液傳染不可治癒的疾病好嗎不要讓八卦萌萌覺得這邊邏輯錯亂,被抓住點打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7-01 20:06:00
HIV也有PrEP跟PEP,也沒聽你在念自己的錯亂。
作者: wps0315 (鏗鏗)   2018-07-01 20:13:00
一帆你邏輯真的有待加強,第一線醫護會定期打肝炎疫苗,請問會定期吃PrEP或PEP?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7-01 20:25:00
我們有熟到你可以在PTT叫名字嗎?我想這不是第一次了,也請自己注意一下。然後確實國際上有討論醫師可在暴露風險下使用PrEP。
作者: wps0315 (鏗鏗)   2018-07-01 20:32:00
像你在ptt上面這樣討論嗎? 為了低頻率的不可逆風險去常態吃PrEP,承擔額外的副作用風險跟可能的藥害,這究竟是在懲罰誰?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7-01 20:35:00
當然阿,不然要像你一樣亂扯嗎??
作者: wps0315 (鏗鏗)   2018-07-01 20:39:00
既然你也承認目前僅只於討論階段,那麼也就表示肝炎風險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7-01 20:39:00
PrEP或PEP讓你這麼擔心,但疫苗卻讓你放心?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7-01 20:40:00
PrEP的使用還在討論,是因為不見得有其必要性。
作者: wps0315 (鏗鏗)   2018-07-01 20:40:00
我擔心的是目前並沒有第一線醫護定期吃PrEP,他們的風險不能類比肝炎你都知道不是有必要性,為何還要比較已經行之有年的醫護肝炎疫苗施打?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7-01 20:43:00
我想你是不是不應該繼續使用別人的名字呢?
作者: j81284 (justinjus)   2018-07-01 20:43:00
最好是有討論醫護定期吃吃PEP,資料拿出來,不要唬爛
作者: wps0315 (鏗鏗)   2018-07-01 20:45:00
我無法理解的是,你們不斷在淡化風險,然後用相當低風險的肝炎疾病來比較HIV,這是你們的策略嗎?
作者: JingYun (我只有八歲)   2018-07-01 20:50:00
想請問:如果是在健保卡上強制註記AIDS呢?畢竟卡刷下去只有相關的醫護人員能得知,且說實話,面對愛滋患者的處理流程真的不同,我是支持應該註記的。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7-01 20:53:00
如果本來的風險過於高估,淡化也是應該的。不過我不太清楚這是否是你所謂的「淡化風險」
作者: wps0315 (鏗鏗)   2018-07-01 21:07:00
在HIV與肝炎(相對低風險)比較時,你希望風險不要高估。但在異性危險性行為(相對低風險)與同志肛交的Hiv罹病風險時,又希望異性危險性行為不要被低估,你的標準似乎不是一致的,希望你檢視一下自己的標準。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7-01 21:11:00
個人層次危險性行為本來就不需要雙重標準
作者: horseface (馬臉)   2018-07-01 23:53:00
致死,不可治癒,血液傳染,藥物副作用大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7-01 23:57:00
現在藥已經不錯了,副作用已經減低很多。
作者: chihchuan (Andy)   2018-07-02 00:43:00
推回文認真!
作者: bodhisattva (業障重)   2018-07-02 01:15:00
支援一下數據,傳染風險哪個高呢?http://imgur.com/gallery/O5MHt67
作者: WillLiu (BOBO)   2018-07-02 02:49:00
奇文共賞
作者: fesolla (綺羅)   2018-07-02 03:23:00
這他媽什麼鬼邏輯,那第三類的人數不用算了喔?這是古典機率論早就講過的東西吧擲兩枚硬幣,因為只有正正、正反、反反三種情況,所以三種情況各1/3嗎?
作者: bodhisattva (業障重)   2018-07-02 13:14:00
作者: aaa1124078 (本本吳)   2018-07-02 20:55:00
作者: PasManquer (Tu Me Manques)   2018-07-02 21:25:00
笑死了 垃圾文XD
作者: cs853 (cs853)   2018-07-03 11:30:00
支持醫護長期穿全套生化防護衣工作,任何病都不需告知
作者: qwerasdfzxcv (good night)   2018-07-03 15:12:00
你的邏輯才是對的啊 標準防護流程是什麼 就照什麼做 偷懶做半套被感染不要怪別人
作者: ZeroToOne (??)   2018-07-03 17:08:00
qwer大不好意思 沒有辦法100%保護的 沒人敢保證照規矩就不會感染 因此希望感染者主動告知 我們會更加注意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8-07-06 01:50:00
噓文的人,是不是中文很不好或閱讀能力很差?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