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從政治學的角度,
評價或者討論「歧視」或說「不當」的「差別待遇」這件事,應該考慮權力觀點。
這裡的「拒絕販售商品」並不是很精確的評價對象。
就如同這篇所說,是拒絕販售所有商品?還是販售特定商品?
當事人的選擇是否有過度的地被限縮?
這是一個動態的過程,當中所有環節是必須要一一檢視的。
不過,並不是只有涉及生命健康具體的特定權利,才可能構成歧視。
假設某地區有一間學校禁止特定族群就讀,我們可能就必須考慮例如:
學生當事人的選擇是否不當地受到限制?
例如:
是否有其他學校可以就讀是否對當事人有不當的剝奪?
就讀其他學校是否付出不成比例或不合理的成本?
雖然我們有其他的選擇,但是這種與限制可能系統性的排除或不利於特定人們。
回到原本的問題,拒絕販售蛋糕是否是符合宗教自由,仍然有許多可以討論的地方。
例如:
蛋糕寫「某同性伴侶長長久久」,拒絕製作是否是歧視?
我們可以問他是否接受製作其他異教徒或她的宗教不喜悅的蛋糕或商品?
如果店家不曾拒絕,代表店家確實更加歧視特定族群,是宗教自助餐。
但要是我們考慮「宗教自助餐」是很廣泛在所有宗教與教徒上發生的一種雙重標準現象,
那麼我們或許很難說完全把所有的雙重標準都認定是構成歧視,
可能她有一些個人因素需要面對,例如對宗教信仰的不忠實,不完全是實踐宗教自由。
因此我們也會實際考量這些差別待遇對於權利具體來說有什麼影響或損害。
題外話,難道我們真的不能基於思想,而在行為上討厭或差別對待特定族群嘛?
這也必須考慮該族群歷史與權力關係,是否因為這樣的行為處於更惡劣或次等的狀況。
蛋糕若寫「同性戀去死」,我認為沒有人應該同意製作。
作為一個公民,我們不應該助長任何的族群仇恨,恐嚇與威脅。
在落實宗教自由之前,我們應該先優先選擇寬容與共存,
寬容是民主國家對於自由權利衝突的處理機制,這才是所謂的交疊共識。
※ 引述《SredDonita (S紅_多妮妲)》之銘言:
: 下方文字取自:黃丞儀老師文章的連結 http://bit.ly/2Jpv7no
: 同時判決也認為在其他三個類似的案件中,
: 科州民權委員會認為
: 蛋糕店拒絕製作帶有宗教性文字(「同性戀是可憎的罪惡」),是合法的。
: 但在本案中,卻認為蛋糕店拒絕製作同志婚禮用的蛋糕,是違法的。
: 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民權委員會在這四個案件中的態度不一致,
: 在「傑作蛋糕店」的例子中,委員會認為蛋糕對購買者而言有特定訊息,
: 因此拒絕製作蛋糕,是一種歧視的表現。
: 但是為何另外三個被拒絕的蛋糕,卻沒有討論「懷抱宗教」的客戶
: 本身是否遭到歧視?
: 在Phillip的案子中,民權委員會拒絕討論:
: 他願意販賣其他「與結婚不相干」的烘焙食品,
: 但在另外三個案子裡面他們卻認為蛋糕店願意賣其他東西,因此不構成歧視。
: 由這種不一致性來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
: 民權委員會的確在傑作蛋糕店的案子裡面
: 違反了「宗教中立」(religeous neutrality)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