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權] 法務部部長信箱回覆

作者: teemocogs (teemo)   2018-01-17 23:43:53
提莫去信致法務部:
主旨:釐清函示是否有效
內容:想釐清下列函釋是否此刻仍有效?或已廢止?
法務部有關「婚姻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之函釋
法務部83年8月11日(83)法律決字第17359號函、
101年1月2日法律字第10000043630號函、
101年5月14日法律字10103103830號函、
102年5月31日法律字第10203506180號函
參照,函示地方戶政主管機關,就申請結婚登記之個案為形式審查。
經過748號解釋後,這些函釋是否應該廢止,由法務部重新解釋?
作者: louis0123 (阿路)   2018-01-17 23:59:00
皮考邱的法務部 不意外 依大法官的釋憲文 法務部之前的釋函當然違憲 以為打哈哈就能裝死了 爛!之前地方政府及法院不受理同性婚姻 是根據你法務部的釋函 而不是相關法律沒ready 如果沒有這個釋函 他們就沒理由拒絕同婚登記 而接下來的立法只是把同婚寫得更清楚更沒有疑義而已 這是兩碼子事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8-01-18 04:19:00
縱使有釋字748肯認民法親屬編婚姻 未使相同婚姻二人保有永久結合關係 違憲 但畢竟現行民法依體系以觀 未包含「同性二人」,不能僅僅單憑982之文義逕認為包含同性二人。而釋字748能不能作為同性二人結婚登記的法理基礎,應認為否定。1.憲法本來就不是民法之法源。2.大法官在本次解釋中,仍然尊重「權力分立原則」,交由立法者限期修改,畢竟司法機關並無立法權限。但是現在立委要修民法親屬編根本很難(選票問題 2018、2020都有大選)但如果他們不修就等二年之日出條款生效吧~~只能這樣了...
作者: swow (planet)   2018-01-18 08:50:00
覺得到時候如果同婚法還沒通過的話,行政機關八成不會改系統結果上面裝死下面被搞死然後還是無法登記…
作者: ezpaper (Louis)   2018-01-18 09:17:00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當初同志是拿這一條指出婚約並未明訂非得一男一女而為之 要求同婚 才會有法務部的釋函 若此釋函違憲失效 同婚登記的法源依據就是民法的那一條 邏輯上並沒有問題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8-01-18 19:05:00
已經超出文義範圍了...... 況且不能僅憑單一法條就認為有https://i.imgur.com/MH9GuIJ.jpg
作者: ezpaper (Louis)   2018-01-18 19:20:00
樓上 法條內也沒寫要異性啊 為何就可自然包含異性 如果沒有疑義 當初法務部又何必多此一舉發個一男一女的釋函出來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8-01-18 19:34:00
E大 綜觀第二章婚姻 整個體系來看 很難解釋有包含同性二人啊! 夫妻財產制、離婚那邊 有夫妻、父母之用語 按體系觀察 目前現行法就是未包含「同性二人」麻......
作者: ezpaper (Louis)   2018-01-18 20:31:00
樓上 你說的我都知道 但為了自我的權益 拿有利的法條出來攻防是實務上很正常的事 老話一句 沒有疑義的話 當初法務部也不需發釋函。去年行政院不是才承諾能放寬解釋的部份 會盡量開放給同志 結果卻什麼都沒有你說的部份 伴侶盟的律師絕對都知道 但她們為何在尚未立法前就在打官司 這是一樣的道理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8-01-18 20:41:00
你都知道!? 然後法務部函釋做出「同性二人」可以直接去戶政登記。這樣的結論更可怕好嗎 逾越法律之範圍,等同允許行政機關自行擴大法律適用範圍,這跟允許行政法院將同性二人類推適用現行結婚登記之規定並無二致,同樣是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的!
作者: ezpaper (Louis)   2018-01-18 20:51:00
何來逾越 當初法條沒訂清楚是一男一女 而現在有釋憲文申明婚姻是包含同性結合 那法務部有釋憲文的支持當然可以解釋成婚姻可兩男或兩女實務上 你法條沒訂清楚 造成當事人可以鑽漏洞 請問法院難道會說等立法院修正法條後再來宣判嗎法條沒訂清楚 當然是選擇對當事人有利的方向去解釋 這是基本原則。而對同志有利的解釋是被法務部釋函給堵死的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8-01-18 20:58:00
民法未禁止同性婚姻,只有明文禁止近親、重婚。但是沒禁止不等於可以直接適用現行法(已經在上面的留言跟你說了不要單單僅看一個法條就說 同性二人可以適用現行法 好嗎!? 以目前婚姻章之規定 難以認為有包含同性二人) 不然748幹嘛說沒有讓同性二人有永久結合關係 違憲! 就是因為目前沒有涵蓋同性二人麻。所以才被說成是個法律漏洞。那應該由立法者來進行修法(748也提到了,不是像你說的用法務部函釋這麼簡單,如果可以大法官為何沒寫呢? 三件到行政法院要求同婚登記的判決裡面有這樣寫嗎?)
作者: ezpaper (Louis)   2018-01-18 21:04:00
婚姻定義的母法未指明一定就是一男一女 就算其他法條是寫夫妻 也只能說其他法條漏訂同婚條文 不能反過來說 母法的婚姻就是指夫妻。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8-01-18 21:09:00
https://i.imgur.com/92vUH1a.jpg https://i.imgur.com/8aNU15a.jpg https://i.imgur.com/kvvr2zt.jpg不好意思喔 他們一起被規定在婚姻章裡面 何來母法子法之說?
作者: ezpaper (Louis)   2018-01-18 21:13:00
不好意思 其後法條的適用基礎 還是在最前面的婚約 婚約就是基礎你後面訂什麼夫妻 也只能說法條有訂到異性伴侶的權益而已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8-01-18 21:15:00
蛤!? 沒有人這樣解釋的吧 可否引一個民法學者來看看 有人這樣解釋的嗎......
作者: ezpaper (Louis)   2018-01-18 21:18:00
拜託 任何一部法的第一章節 都是寫適用對象 我還是第一次聽到有人是從後面法條來反推適用對象的就像民法很清楚是寫用於自然人一樣 所以摩天輪之類就別來亂了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8-01-18 21:21:00
你先去看看什麼是司法解釋 再來跟我談談吧 我那個是體系解釋...... 不懂別裝懂好嗎?
作者: ezpaper (Louis)   2018-01-18 21:23:00
就法論法而已 婚約章節就是那樣寫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8-01-18 21:25:00
......你完全不在就法論法啊 法學方法論不懂的話 建議你買王澤鑑的法學思維來看看~~
作者: ezpaper (Louis)   2018-01-18 21:28:00
不好意思 版主的想法 我之前就有去問過伴侶盟 她們也認為釋憲之後 法務部的釋函就該失效 法律見解見仁見智 我相信伴侶盟 但我不認同你 就這樣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8-01-18 21:36:00
但事實就是如此啊~ 你應該沒問清楚吧 因為就你理解婚姻章的規定 已經可以嚇死身分法的老師了
作者: louis0123 (阿路)   2018-01-18 21:59:00
呵呵 是喔 當初拿法條去打同婚官司的律師 法律知識比你差囉?! 當初驚覺法條有漏洞而發一男一女釋函的法務部官員 法律素養比你差囉?! 噗~ 你高興就好
作者: ezpaper (Louis)   2018-01-18 22:01:00
看來j是個大律師吧 等級直逼大法官唷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1-18 22:02:00
其實權力分立原則不是說都不能互相制衡。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8-01-18 22:03:00
都已經三次被駁回了 我不懂這跟法學知識高低有什麼關係?而且就我們所學就是如此啊 我頂多只把伴侶盟釋憲後的這些作為當作作秀罷了......
作者: ezpaper (Louis)   2018-01-18 22:05:00
說說自己的看法 也可以這樣酸 就你最聰明 我懶得再說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8-01-18 22:06:00
L大跟J大 請客觀一點好嗎? 我也是同志 我也很想有能選擇「結婚」的機會,客觀事實就是如此,我只不過討厭那些不懂裝懂的人!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1-18 22:08:00
為什麼會對法律詮釋使用客觀事實?不能理解。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8-01-18 22:08:00
哪裡不能理解 可以說一下?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1-18 22:10:00
體系「解釋」本身就無涉「客觀」「事實」如果他是一種客觀事實,還需要你在這邊「詮釋」法律?嚴格來說「有人用這樣解釋」,只有這部份是「事實」。
作者: ezpaper (Louis)   2018-01-18 22:14:00
可以搜尋這篇:法律是否規定婚姻限於一男一女?(二)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8-01-18 22:15:00
法律本來就要解釋 文義 體系 目的 歷史 等 不能緊擇一解釋 也不互相排斥 所以可以相輔相成 然後多種解釋結果中選擇一個最合乎憲法之解釋,就叫做合憲性解釋。從上面這些解釋中,他們都是有自己的方法來做解釋,而非帶有主觀的解釋,不然每個人解釋出來的結果可能成千上萬了吧......這
作者: ezpaper (Louis)   2018-01-18 22:16:00
內文提到當初法務部就已認為民法確實沒有明訂婚姻為一男一女 到底是誰在裝懂 就看看事實對照囉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1-18 22:20:00
沒有一種法律解釋是能避免主觀判斷。大法官解釋就在做出價值選擇與判斷。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8-01-18 22:24:00
https://i.imgur.com/nWn4f9J.jpghttps://i.imgur.com/WIHBBId.jpg出自劉宏恩老師的鑑定意見書 僅供參照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1-18 22:26:00
我沒有否定體系解釋,但我反對的是宣稱這是客觀事實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8-01-18 22:31:00
U大 現在司法解釋通說為客觀說,在於探究法律客觀之規範意旨。至於大法官解釋 是用違憲審查來看該法律或命令是否是違憲或合憲 所以跟我們單純的司法解釋又不太一樣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1-18 22:33:00
我其實要告訴你的就是,那其實一點都不客觀。就像被稱為帥哥不會都是帥哥一樣。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8-01-18 22:34:00
法律是個規定 僅是探求其意旨 如何不客觀!?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1-18 22:38:00
你如何確定有一個客觀存在的意旨可以探求?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8-01-18 22:40:00
先反過來問你好了 每一條法律都有其目的和意旨, 難道那些意旨會因為我們進行「司法解釋」而變得主觀?我不懂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1-18 22:43:00
每一條法律都有其目的與意旨?我認為這有很大問題。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8-01-18 22:45:00
那請問法律沒有規範目的和意旨,那立法者為何要訂這條法律呢?
作者: ezpaper (Louis)   2018-01-18 22:45:00
法律意旨的討論 跟法院內法條的適用 完全是兩回事 無論是以前同志先烈打官司 還是近年伴侶盟律師的攻防 都是在法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1-18 22:45:00
立法者訂定法律的故成非常複雜,不能這樣簡化。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1-18 22:46:00
當變成這些都是你設定,別人很難跟你溝通,也不客觀。如果你有自己的客觀解釋,那別人的解釋如何不客觀?就沒想過法律衝突矛盾也是一種客觀事實的形態?尤其在立法過程中的協商,就很可能讓法律互相矛盾。立法過程不是只有單一行為者,他是一種集體行動。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8-01-18 22:51:00
但我們這些「司法解釋」都是有其依據可以遵循運用的,似乎解釋出來差異不會太大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1-18 22:51:00
那你可以稱為有好的理由接受這個解釋,但非客觀事實。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8-01-18 22:55:00
我說的客觀事實 並非僅包含司法解釋 是這整個法秩序所規範的即是如此,函釋之效力怎麼可能能抵觸到法律 這些憲法都有規定啊~~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1-18 23:01:00
跳到整個法秩序跳太大也太過空泛。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8-01-18 23:03:00
憲法本來就很空泛啊~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1-18 23:03:00
等一下你都承認空泛,那你在客觀事實什麼?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8-01-18 23:06:00
憲法不空泛且抽象的話怎麼能保護人民呢~~客觀事實就是要不然就來接觸法律 否則就很難溝通
作者: violetstar (bluestar)   2018-01-19 00:05:00
說人家作秀,那你又有作什麼比較有建樹的事
作者: ksng1092 (ron)   2018-01-19 00:25:00
一年前會不會也覺得提釋憲跟打行政訴訟官司是作秀?
作者: qaz960749 (神風之殤)   2018-01-19 05:27:00
法律是人訂的 無論如何都是有主觀的成分在裡面 所謂的客觀也不過就是一群人的主觀共識
作者: ezpaper (Louis)   2018-01-19 09:58:00
其實誰主觀誰客觀很清楚 客觀的事實就是民法對婚約條文不夠明確所以法務部發釋函解釋 而自己拿其他條文說婚約就是一男一女這就是主觀的看法 只不過有人要把主觀的看法講成客觀 才會扯那麼多
作者: LoveBeam (LoveBeam)   2018-01-19 12:33:00
就法論法,研討的時候不可能玩文字遊戲把討論聚焦在客觀與否這部分。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1-19 14:02:00
研討當然會阿,因為這是很明顯不該出現的東西。
作者: LoveBeam (LoveBeam)   2018-01-19 14:12:00
頗呵,那你就繼續研討啊,甲說乙說丙說抵不過你說,拿個人法感情硬拗,大家就會配合你?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1-19 14:18:00
這不是很基礎的方法論問題嘛??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8-01-19 16:53:00
方法論 如果有想你說的這樣 我們這些司法解釋不就全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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