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廢除愛滋蓄意傳染刑責可以減少愛滋甲嗎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8-01-03 17:02:25
其實阿,愛滋蓄意傳染罪刑的部份,愛滋病學會的期刊已經有資料了。
請直接找「愛之關懷」第97期:
http://www.aids-care.org.tw/magazine/maga_list.asp
有法學、公衛醫學也有社會科學的觀點喔。
這個部分的態度,就有限制危險性行為範圍、取消未遂或21條整條刪除這些不同立場。
而且即便是要刪除條文也不是真的認為蓄意傳染不是罪行。
而是在證據、風險與實質傷害間缺乏科學證據,法庭實務上容易讓愛滋感染者入罪。
至於取消或減輕相關刑責是否會直接影響傳染人數的通報數?
個人覺得這是必須評估許多不同變數,
單純考慮「愛滋蓄意傳染」刑責,或許並沒辦法直接做出這樣結論。
不過整體來說取消或限制相關刑責的部份,應該會讓社會更友善吧,大概吧~~
※ 引述《Blopress (UCCU)》之銘言:
: 去年hen不意外的
: 新增愛滋甲 2065人 加上不詳的144名男性 (依往年經驗 疫調後七八成是甲)
: 去年應該新增 2170愛滋甲左右
: 較2016年的2057人 2015年的1950人
: 仍舊維持成長的動能 且向上的斜率並未趨緩
: 今天熱線聲明 希望能夠取消愛滋蓄意傳染的刑責
: 不曉得萬一真的取消了
: 愛滋甲會不會年增2.5K or 3K 以上?
: 還是可以減少愛滋甲的增加?
: 理性勿戰
: 穴穴
作者: kinomon (奇諾 Monster)   2018-01-03 17:22:00
可以理解為定罪困難嗎
作者: shadeel (123)   2018-01-03 17:25:00
其實光從通姦除罪化的良好立意 被台灣人的智商各種汙名抹黑 未來很多立意良好值得討論的東西 要推都會很辛苦
作者: kinomon (奇諾 Monster)   2018-01-03 18:01:00
容易定罪很好啊 對付這些可惡的人我是覺得蓄意犯不應該有憐憫的餘地你的例子還少了點什麼我走在路上沒有顯露違反國安法的動機和行為在問問題之前先把不合宜的舉例修掉吧某些案例 蓄意傳染者是做過報復心態的自白 這樣的例子可以嗎
作者: Blopress (UCCU)   2018-01-04 12:31:00
我覺得廢除之後可能造成愛滋失控也缺乏配套另外刪除21條 照你的論點 HIV傳染要不要用刑法285罰?如果不用 那是不是刑法285也廢掉算了
作者: qaz960749 (神風之殤)   2018-01-04 15:36:00
我倒覺得該從嚴不能有僥倖心態耶 告知+戴套應該是基本的
作者: Blopress (UCCU)   2018-01-04 18:13:00
基本上你如果要提 一年以內有規則性服藥並驗血 viral load測不到可以排除 我還覺得有討論空間直接除罪化 恐怕會造成愛滋傳播更有恃無恐
作者: qaz960749 (神風之殤)   2018-01-04 19:54:00
要不要除罪化可以另外談 我想討論的是認定是否蓄意的嚴謹度
作者: lescholar (lescholar)   2018-01-04 20:46:00
刪掉愛滋條例第21條,蓄意傳染依舊可以回歸刑法傷害罪、重傷害罪處罰。目前的刑度是比照重傷害罪,也罰未遂。刪除的話,那也不會有何為「危險性行為」由主管機關認定的條款,那就是完全由沒有醫療知識的法院來認定行為人有沒有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了,這樣會對被控的感染者比較有利?我很懷疑。沒有。未遂也是要有故意呀 ,也是要行為人認識到這麼做會導致他人感染的結果 ,卻還是與其發生危險性行為。只是無法證明被害人感染到底是不是行為人傳染的,或是發生了危險性行為卻沒感染,所以只能算未遂。倘若不罰未遂,我倒認為是漏洞了。因為貫徹罪疑唯輕的話,極難證明因果關係存在(怎麼證明被害人不是因為其他途徑而感染的?),不罰未遂的話那就是幾乎不可能有人被罰。倘若有人身上病毒量測不到,或全程使用保險套,我個人認為那就根本沒有傷害故意,所以也不用討論未遂不未遂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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