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AIDS認為愛滋防治工作有這些原則需要注意:
1. 可利用性、可近用性、合意性、及良好的愛滋防治服務。
2. 非歧視及平等原則。
3. 注重隱私及保密。
4. 尊重個人尊嚴及自主性。
5. 利害關係人參與及問責
你所謂的愛滋捐政策可能違背可近用性、非歧視與平等原則。
一旦採用,接受治療率一定會降低。
採用愛滋捐這個政策,可能導致部分感染者被拒絕提供藥物及服務。
這就違背可近用性的原則,
可近用性原則不僅是基於健康照顧服務的物理因素或地緣的遠近去判斷,
也包含經濟與個人財務狀況的弱勢。
同時第一點的「可利用性、可近用性、合意性、及良好的愛滋防治服務」,
也可以理解為,從社會、文化、心理與行為科學為基礎,在不違背基本人權下介入,
例如:
1. 不強制改變感染者之社會風俗與文化行為。
2. 激發提高自主照顧與接受治療動機等。
3. 可以經由流程再設計把篩檢、衛教及治療等,拆解並融入其他各項醫療服務。
如果採取愛滋捐政策,將會使愛滋感染者連帶其他服務都會受到限制與拒絕。
也可能根本無法讓健康照顧提供者判斷當事人是否繳納愛滋捐,而提供服務。
進而完全讓這個愛滋捐政策被架空或是空轉,誘導效果也無法展現。
最後還有UNAIDS也建議應該採取愛滋去罪化與反歧視政策,
若愛滋感染者受到道德譴責,就無法好好利用健康照顧服務,篩檢及治療就可能失敗。
這項原則甚至更建議免去愛滋治療費用,以免阻擋愛滋感染者接受治療。
我們可以知道愛滋捐政策的問題在於,
不僅違背國際愛滋防治工作的原則,更是不符合人性並違背基本人權價值與專業倫理。
我們可以想想,
以現在愛滋感染者確診後接受治療率大約80%,且每年年增通報2千多。
這時,接受治療率如果因愛滋捐降到70%,接受治療的人大約會從17000降到14000左右。
這數字中間減少的人,他們處於沒有接受治療的狀態,很可能回復傳染能力。
這樣台灣就不會每年「只」增加2400左右而已,很可能3000,也可能4000。
而到底通報數多還是少比較好,這很難說。
我是認為通報數,代表實際上要服務的人數已經被找出來,
如果都沒有通報,國家的愛滋治理會很艱難。
然而,最好的評估方式還是要看90-90-90的預估,第一個90確診率到底是不是有提昇。
目前有緩慢提昇,只是需要達到90的目標還需要加把勁。
另外我很不懂耶,為什麼還有人會問這些問題?
像是「這麼多人免費吃藥,每年還有這麼多(2400左右)的感染者」?
當然新增感染數,絕大部分是未確診、或未接受治療的感染者黑數傳染的阿。
怎麼會問這種莫名其妙的問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