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 比照異性婚,政院確定:同婚出軌,可離婚

作者: mariomaurer (Mario Maurer)   2017-06-21 17:46:31
你們還打算要討論什麼?同性婚姻能不能合併報稅膩?
比照異性婚,政院確定:同性婚姻出軌,可訴諸離婚
來源:風傳媒
http://www.storm.mg/article/286736
林上祚 2017年06月21日 16:05
行政院21日進行同志婚相關修法討論。(資料照片,陳明仁攝)
行政院同婚法制研議專案小組,今天召開第3次會議,今天會議主要討論同性婚姻普通效
力與特別效力,會中達成普遍共識,同婚未來將適用民法夫妻「互為代理人」與家庭生活
費用共同負擔的義務,換言之,同性婚姻存續期間,因共同生活所產生之日常合理開銷,
同婚配偶有共同分攤之義務,另外,同婚伴侶未來將比照異性婚夫妻,負擔《民法》同居
義務,行政院秘書長陳美伶表示,同居義務在法律實務上即涵蓋貞操義務,換言之,同性
婚姻存續期間,若與第三方發生合意性交,同婚配偶得向當事人與第三方主張損害賠償。
陳美伶:挺同反同人士都透過各種管道表達關切
陳美伶今天在記者會上表示,在接下同婚法制化召集人工作後,過去一段時間不斷面臨挺
同與反同婚人士,透過各種管道表達「關切」,不管是透過電子郵件或打電話到辦公室,
他們對於過去二次專案會議,所顯示的同婚法制化進度,都顯現出焦慮感,她個人也因此
承受不少壓力。
陳美伶說,同婚議題造成社會這樣對立,大法官第748號解釋,既然已揭示「人性尊嚴應
該獲得一定保障」這樣原則,同婚法制化就是台灣必須走的路,「但如果有一邊覺得我們
太快,一邊覺得我們太慢,專案小組在討論上就會比較為難,雙方如果可以不用這麼焦慮
,或許法制化的進度可以更順利一些」,她強調,異性婚與同性婚未來在法律上一定會受
到同等保障,希望二邊支持團體不必太過焦慮。
陳美伶引述一位前大法官,同時也是她啟蒙恩師的民法學者,勉勵她的一段話,「大法官
第748號解釋,是一個非常具有政治智慧的解釋,目的是希望台灣完備民法親屬法制,大
法官解釋顯示,同婚是『時勢所趨,莫之能禦』,從解決台灣憲法上重大爭議角度,對鞏
固台灣民主社會發展有正面意義,希望透過同婚法制化過程的充分溝通,讓台灣成為有理
性、有尊嚴社會。」
同婚法制研議小組今天主要討論同性婚姻普通效力與特別效力,在特別效力部分,上次會
議已確認同性伴侶適用目前異性婚的「分別財產制」,普通效力部分,則包括民法第1003
條配偶「互為代理人」與家庭生活費用共同負擔的義務。
同婚夫妻,有共同負擔生活費用之義務
陳美伶表示,同婚合法化後,同性伴侶未來享有夫妻財產相關的日常家務代理權:在日常
家務具相互代理權,舉例來說,過去法院判決案例中,夫妻共同經營商店的進貨銷貨等商
業行為,夫妻得相互代理,配偶一方若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處份共同財產,例如將房屋設
定抵押,法律上也是允許的。
不過夫妻之間得就家務代理權部分,限定代理範圍(例如代理金額),但這部分若涉及交
易安全部分,不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另外,同婚合法化後,同性伴侶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否則將比照異
性婚負共同分擔之義務,因為共同生活所衍生之債務,例如水電費等,債權人得向同婚配
偶主張返還。
在同性婚姻配偶姓氏規定方面,早年民法雖然有冠夫姓的規定,但在民法親屬編修正後,
從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目前仍保有冠夫性的女性,絕大多數為5、60歲的高齡者,年輕
夫妻結婚後多半保有本姓,不過《民法》目前並沒有完全禁止冠姓,因此,未來同婚也將
比照異性婚,允許同性伴侶得申請冠另一方的姓,但一定要到戶政機關登記,始得生效。
在同婚配偶同居義務方面,未來同婚將比照異性婚,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
當理由,例如工作、生病住院等,不在此限。陳美伶表示,夫妻同居義務,在法院的判決
上認定包涵貞操義務,因此,同婚伴侶未來得以未履行「同居義務」、「貞操義務」向法
院主張離婚,違反上述義務,配偶依據民法主張離婚時,也得主張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主張損害賠償的對象則包括當事人與合意性交之第三方(善意第三人不在此限)。
同婚法制,仍有收養子女規定待確定
不過,陳美伶強調,上述損害賠償的請求,屬於民法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刑法妨害家庭
的通姦罪部分,涉及到刑法通姦罪對同性行為是否構成通姦的法律構成要件認定,仍待下
次會議討論。
陳美伶說,同婚法制研議小組在民法親屬編婚姻章部分,目前只剩下「離婚」尚未討論,
但目前異性婚的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基本上,異性與同性婚沒有必要進行區別,接下來
比較麻煩的,是關於父母子女、監護的相關規定,涉及到是否允許同婚伴侶領養子女。
在完成民法討論後,同婚法制部分,就剩下行政法同婚配偶權益部分,目前盤點必須配合
修正的行政法有接近500條,有些只有涉及同婚配偶的擴大適用,處理上較為簡單,有些
則涉及到行政法監理上,同一關係人範圍的擴大,這部分未來都將討論。
作者: ADYex (寵物狼音樹)   2017-06-21 17:53:00
明明就適用就好了,是會戰在裝忙膩?
作者: ksng1092 (ron)   2017-06-21 17:58:00
兩個禮拜後:同性婚姻離婚可請求贍養費
作者: yyc1217 (somo)   2017-06-21 18:19:00
再來會不會是可為保險受益人對象
作者: Sayd20   2017-06-21 18:20:00
立法院那個完全被遺忘
作者: yyc1217 (somo)   2017-06-21 18:20:00
然後可以獲得財產繼承權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7-06-21 18:34:00
我覺得政治智慧就行政院最沒有啊XD
作者: saureus (花生)   2017-06-21 18:59:00
就適用啊 在瞎忙什麼
作者: HAL10000 (HAL)   2017-06-21 19:01:00
開放式out
作者: noruas (酪乳)   2017-06-21 19:10:00
所以這樣的話 開放性關係不是婚姻雙方同意就OK?
作者: Mancer (human capacity)   2017-06-21 19:21:00
我覺得在婚姻平權議題下扯開放關係的人很無聊。婚權歸婚權,不要把戰場愈搞愈亂,讓對手見縫插針
作者: david624   2017-06-21 20:12:00
開放式out XDDD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2017-06-21 20:28:00
婚外性交,如配偶知情默許,超過一定期間(好像是三年?)則不得做為訴請離婚之原由,亦不得指控第三者破壞家庭,通姦。這點應該也是不分異同適用。(咀嚼)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7-06-21 20:35:00
可以事先立民事約(同意換伴契約),應該會阻絕告訴權(?)
作者: thankmilk (Wallace)   2017-06-21 20:39:00
會想開放式關係的人會想結婚嗎,純粹好奇
作者: ksng1092 (ron)   2017-06-21 20:46:00
或許是看上可以合併報稅可以填受益人之類的而想結婚吧XD
作者: noruas (酪乳)   2017-06-21 20:47:00
我覺得開放式關係有助於結婚率吧!
作者: Neps (Neps)   2017-06-21 21:53:00
會結得就是會結,玩到人夫就gg了
作者: iamhcy   2017-06-21 22:16:00
會戰裝忙太好笑了XDDD
作者: chihchuan (Andy)   2017-06-21 23:06:00
噓戰裝忙
作者: Sinreigensou (神靈幻想)   2017-06-21 23:39:00
這樣一條一條修感覺應該會很久
作者: simen60713 (賈斯叮)   2017-06-21 23:48:00
我們本來就只是要跟異性戀婚姻一樣阿
作者: VanK31dec   2017-06-22 02:55:00
原來在修法前,同性結了不能離啊,真的是在裝忙耶
作者: brianson (湯匙)   2017-06-22 17:57:00
看這幾個禮拜就是瞎忙,結果直接比照就可以生養小孩用婚生推定或繼親收養就可以,其他也沒什麼問題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2017-06-23 11:36:00
現行婚生推定是否認訴實務上以基因驗證為主,如國內順性別同性要直接適用,得討論「否認訴之成立要件」(基因本來就不匹配,不該做為否認訴要件),且婚生推定不宜與契約有關,不然會延伸「異性婚姻是否也可以憑契約認定親子關係(無血緣),無視實際血緣關係?這是否間接允許國內外非法人工生殖之可能?」(A和C契約訂定A子與C的親子關係,A子實際生父B直接喪失生父認領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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