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聞] 同婚法制作業 縣市註記受阻將可洽內政部

作者: dualiammin (歪歪)   2017-06-02 21: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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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ualiammin (歪歪) 看板: lesbian
標題: [新聞] 同婚法制作業 縣市註記受阻將可洽內政部
時間: Fri Jun 2 21:38:53 2017
同婚法制作業啟動 縣市註記受阻將可逕洽內政部
來源:今日新聞
https://m.nownews.com/news/2544628
記者江昱逵/台北報導
行政院祕書長陳美伶31日表示,政院已成立同婚相關法制作業專案小組,預計每周開一次
會,由於目前僅有11個縣市開放同性婚姻註記,同志伴侶在其他縣市註記恐會受阻,因此
專案小組首先考慮放寬同性伴侶可至內政部註記,並持續討論法規配套及法案研擬。
事件源起於台北市政府鑑於102、103年,有30對同志伴侶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卻遭拒
絕,北市民政局認為,法條適用有疑慮,因民法982條僅規定「雙方當事人」應向戶政機
關登記結婚,但法務部與內政部相關函釋卻解釋,結婚當事人須「一男一女」,然而近年
來同志登記結婚對數增多,戶政事務所面臨婚姻制度的規範,同志無法登記,造成工作人
員執行業務上遭遇困難,因此在104年7月提出釋憲。
而祁家威則在103年登記結婚遭駁回,經行政訴訟後敗訴定讞,他同樣認為同性別不能成
立法律的婚姻關係,有違憲之虞,也在104年8月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合併兩案審理,
並宣告民法限制同性婚姻,實屬違憲。
立法院協商同性婚姻的民法修正草案,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列席時指出,行政院長林全日前
已指示陳美伶召集相關部會討論,儘快提出衝擊最小、最有共識的法案送到立法院。
而陳美伶也指出,行政院目前成立的專案小組,由法務部擔任幕僚機關,邀請總統府、內
政部、外交部、財政部、衛福部、勞動部、陸委會、人事總處和司法院主管相關業務的官
員與會,每周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整合意見。
陳美玲強調,她相信同志不是要一個形式上的婚姻,而是實質權利和義務關係受到保障,
重點是要先盤整同性伴侶希望哪些權利、關係需要被保障維護,了解跟現行法規有哪些衝
突,未來如何轉化為條文,接著才能討論是要用專法、《民法》修正、《民法》專章或其
他方法處理。
陳美伶舉例,例如在繼承問題上,法律是根據婚姻和血緣,承認同婚後,血緣該如何解釋
,這些都是需要討論的。
至於同性伴侶的結婚註記,目前僅有11個縣市開放同性婚姻註記,對此,陳美伶說,她個
人偏向開放,因此下周會在專案會議跟內政部討論,若同志在其他縣市註記受阻,可先開
放至內政部註記。
作者: titanistitan (阿豪)   2017-06-02 22:15:00
有務實給推
作者: reifind (磊)   2017-06-02 22:35:00
不急的人, 如果都要結婚了, 還要註記嗎.....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7-06-02 22:53:00
個人底線是6/7開會完,提出方案並在臨時會解決。
作者: wayne62 (要的只是不喜歡的權利)   2017-06-02 23:39:00
有人會想先辦婚禮. 兩年後再補登記嗎?
作者: twomore06 (Eden)   2017-06-03 00:24:00
不太明白為何繼承要血緣關係是什麼意思?
作者: flyidiot   2017-06-03 00:30:00
就是女同一方懷孕生小孩,小孩該歸婚配還是血源男方的。諸如此類,需要配套。這些都會關係到許多既有法律關係,像是繼承。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2017-06-03 06:09:00
阿明明現在尤的版本排除婚生推定,非婚生可適用繼親收養。且如要考慮女同非在台合法人工生殖的後代,男同非在台合法代理孕母人工生殖的後代呢?如男同非在台代理孕母人工生殖的後代可被承認,為何代理孕母在台不能合法化?人工生殖法要因同婚修法,勢必牽連到「代理孕母」的女性權益爭議(是否屬剝削,是否可以避免剝削,是否可以是互利的契約關係?),我不覺得在未與有代理孕母需求的女性,有代理孕母意願的女性建立對話前,適合一併修法。(如處理不當可能會被貼上剝削孕母的標籤。)
作者: eric5604 (Nix0623)   2017-06-03 12:00:00
動起來了就是給推靠邀怎麼沒推到
作者: ph777 (沒有真相沒有原諒)   2017-06-03 12:32:00
註記也許是為了公司福利吧
作者: flyidiot   2017-06-03 14:00:00
因此這些還需修法克服法律Bug,只是繼親收養與婚生推定為何現行是以後者,可以思考一下。如果婚配不願收養或血緣父母不願出養等問題...誰是受害者?小孩。
作者: tannpopo (小汪)   2017-06-03 14:52:00
flyidiot你是不是忘了,不孕症也有是男生造成的,那在法律上小孩屬於捐精者或是法律上的配偶?事實上你擔心的問題,現在的不孕症都有的處理哦,如果沒辦法處理也不會是因為同志婚姻才發生,而是早就發生
作者: flyidiot   2017-06-03 15:10:00
樓上的 你是不是誤解了? 怎會扯到不孕症.. 現在是在討論未修前的民法問題.. 可以參考類似電影"不能每有你"都是法律bug 沒有在討論不孕症喔... 現行民法以婚生推定,有可以的話 請上網google一下"認領""收養""婚生推定"等跟適用「人工生殖法」的不孕症情形是兩回事
作者: tannpopo (小汪)   2017-06-03 16:16:00
對,我一直以為是休了民法後的問題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2017-06-05 07:38:00
1.法定配偶必須共同收養。2.出養後原父母無拒絕孩子被繼親收養的權利。以上二點排除同性伴侶已婚後單方無血緣收養,或未婚單身收養成婚後配偶繼親收養受阻問題。3.國外人工生殖有文件可證明配偶具共同養育子女意願。雖然我目前沒有看過「國外(代理孕母)人工生殖」,因配偶不認帳,而打官司強制收養的,但是要打官司民法求償(扶養子女費用)或是要求配偶收養,都是有機會的。如果沒有文件證明共同收養意願……就算是異性伴侶也無適用法規啊。*共同收養(X),共同養育(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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