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平權] 婚姻與繁衍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2017-05-04 12:33:21
※ [本文轉錄自 lesbian 看板 #1P2g7Unf ]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看板: lesbian
標題: [ 平權] 婚姻與繁衍
時間: Thu May 4 11:36:57 2017
反方與
部分被反方混淆的動搖方
(或可以說是沒有明確立場的自認中立方)
有時會提到現行婚姻是為了繁衍之類的論述。
如是在過去男女不平權的年代,
女方生不出孩子,男方可以單方解消婚姻(休妻),
或另行納妾(找他人接替女方生子義務),
那這論述或許是可以成立的。
但時代早已不同,個人不認為
婚姻繁衍論在這講求性別平權的年代,還有足夠的脈絡可循。
1.我國跨性別變更性別現行程序剝奪繁衍能力,但無剝奪婚姻資格。
不論是既有婚姻(異性婚姻>同性婚姻)或變更性別後的成婚權利,
在訂定變更性別之行政規定時,都隻字未提無限縮或剝奪。
可同樣在亞洲的地區,卻有因考量婚姻與繁衍的關係,
而在變更性別程序規定中,對變更性別者進行婚姻權利的限縮,
顯然彼此對於 性別變更 與 婚姻 與 繁衍 的認知脈絡並不相同。
香港過去案例:https://goo.gl/ht8RqJ
現應已有所不同
變性者以出生性別為成婚性別判定。
(澳洲 X性別者,目前似乎亦是以出生性別做為成婚性別判定。)
日本規定: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737179
變性者不得有既有婚姻關係或未成年子女。
2.不可繁衍後代非婚姻無效要件,亦未必為離婚可行要件
現行制度除非
婚後才知不可繁衍,彼此對繁衍無共識方可做「離婚可行要件」。
沒有不能生就保證可以離婚 或是 婚姻無效 。
婚前就知道女方子宮不全、男方精子數不足或其他不利繁衍之事實,
都無法僅因前述原因構成離婚可行要件,
(如另外再追加因此衝突不斷已無共同生活共識之類的,問題也不單純是繁衍了。)
就算婚後才知道也不直接構成婚姻無效,只是可最為訴請離婚的理由,
明顯已表現出婚姻與繁衍沒有絕對關聯性。
3.我國的近親禁婚,明顯已經超出優生學考量
民法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
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
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刑法第 230 條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36 條
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真要在乎優生學,應是要直接禁止近親性交才是,
我國也確實有禁止近親性交的刑法規定,
可這明顯與成婚要件有落差,
禁婚的範圍比禁性交的範圍更廣,
禁婚規定還管到沒有血緣的養親與姻親。
這顯然不是單純以優生學/繁衍為考量,禁止近親成婚。
個人認為這背後應還包含漢人儒家傳統倫理對輩分關係的重視的考慮,
並非單純僅是為了優生學(繁衍)。
聲明下:我不是要擁護六親等內近親禁婚,
而是在表達近親禁婚不單純是為了繁衍(優生學),
忽視立法當時的漢人儒教傳統倫理,
主張禁止近親成婚=婚姻必然存在繁衍考量是錯誤的。
順便科普下:
刑法第 230 條近親性交沒有管性別,故同性近親性交也可適用喔。
(這樣說來近親性交一樣無繁衍前提要件哪~)
不過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且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4條,
是相關人事才可告訴的,所以也不是有近親性交就該被拖去關。
(這怎麼感覺好像漢人也沒有真的很介意近親性交繁衍的問題?)
4.繁衍有無婚姻前提,法律地位上並無差異
歐美國家過去或現在有不少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權利義務,
不對等的規定。
其中不少國家是有伴侶法後,才開始改善非婚生子女法律保障的。
其對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差別待遇,變相抵制非婚生子女的存在,
明顯與我國對非婚生子女權益加強保障的做法有異。
我國法律無非婚生子女較婚生子女次等之現象,
可說繁衍有無婚姻前提並無絕對差異。
且生育補助/產假等相關政策,並不需要婚姻要件,
僅需要有懷孕/生育事實要件,
再次說明繁衍有無婚姻前提並無差異。
(有婚無婚,生男生女,都不重要,有生就好的意思。XD)
5.婚姻有無繁衍事實,法律地位上亦無差異
與已婚夫妻相關之法規
(夫妻共同申報所得規定,配偶相互扶養規定,配偶依親歸化國籍規定),
皆並無需生育要件之前提,
不論有無後代,已婚配偶的法律地位都是一樣的,
這也解釋了婚姻有無繁衍事實並無差異。
既然
繁衍有無婚姻前提並無差異,
婚姻有無繁衍事實亦無差異,
婚姻當事人性別變更(繁衍權利被剝奪)不影響其既有婚姻關係合法性,
性別變更(繁衍權利被剝奪)與其他無繁衍能力者成婚資格亦未被剝奪,
所謂的近親禁婚條款也不是單純為了繁衍,
那何來
婚姻必須有繁衍可能?
婚姻必然存在繁衍考慮?
同性無繁衍可能,故不應使用民法婚姻相關法規?
作者: my7752 (大狗狗)   2016-05-04 11:49:00
辛苦了
作者: mochasoda (摩卡蘇打)   2016-05-04 12:15:00
拜讀完畢 (但反方通常無法理解或不願理解 覺得疲倦阿)
作者: swow (planet)   2017-05-04 15:44:00
推,是個很棒的論點
作者: akrsw (quo vadis?)   2017-05-06 12:23:00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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