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有拍照的嗜好,
常常會在街上拍一些人事物,
沒有販售營利的行為,
純粹自己看得很開心,
或者轉Po到自己FB 上
前兩個禮拜才聊到,
當事人能否要求刪除相機裡面的檔案,
關於這個法律問題,
好好的Google一下,
我發現,
這應該有資格成為法律系課堂上的申論題!
我結論如下,
也給大家做參考,
有專業的,麻煩炮我謝謝!
1.拍照人有著作權,當事人不得要求強制刪除,否則會有強制罪的問題!
2.該照片如有顯著醜陋或扭曲當事人之意,可提出肖像權受侵害,請求賠償。
轉貼其中一個相關文章如下,
http://www.is-law.com/post/17/1196
街拍時如果將路人一併攝入影中,可能構成對他人肖像權的侵害,但是究竟有否侵害,仍然必須將路人的肖像權與攝影師在公共場合拍照的權利相互比較調和。一般而言,參酌民法第195條第1項關於人格權侵害「情節重大」時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規定,筆者認為如路人並非主角、入鏡的人潮眾多,或是被當作主角的路人在一般人看來並不特別奇怪或難看等,對於肖像權(或名譽權)的侵害並不嚴重的情形下,都應該認為此時攝影師的權利不應該受到限制,而非認為路人能任意要求攝影師刪除含有自己肖像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