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情] 大法官釋憲可能結果

作者: jai23012 (jai23)   2017-03-19 21:13:28
懶人包:本次釋憲結果我的猜測,應該只有兩種可能
1.與現行實務無差別。
2.同性婚姻直接被劃進民法親屬繼承篇裡
先說,我是國考落榜生,所以本篇文章一定有很多偏誤,歡迎大家在底下留言指正。
更新:我自己閱讀一次後,這篇比較類似我本人對於釋憲結果的猜測,大家看看參考就好。
一.法規解釋方式
首先,要有一個觀念,法規雖然看似明確,但中文字的奧妙之處就在於一句話有
很多解釋方式。像刑法271條所稱殺人者究竟要用作為方式(主動殺)還是不作為也算在
內(見死不救),刑法185-4條肇事的真意究竟為何,都有賴於實務加以定義。
所以大法官解釋法令,並非透過打勾勾或畫叉叉的方式,宣告法條合憲或違憲
,他們會透過各種方式解釋法令,揭露法令的真意。
這邊列出同性婚姻一案可能會用到的解釋方式
1.擴張解釋:就是將法條文義作最大的解釋,例如釋字153號將違憲審查客體擴張到判例。
2.限縮解釋:限縮法條文義,以符合當今社會需要。例如釋字617號對猥褻物品定義的限縮
(分硬蕊跟軟蕊),這其實不會用到,不過列了擴張不列這個很怪。
3.反面解釋:例如民法中的夫妻一詞,透過反面解釋,婚姻僅限於夫妻。這也是同性婚姻
在現行實務違法無效的原因。
另外還有一種大法官釋字結果予以補充。
替代立法者彌補漏洞(大法官造法?):大法官透過幫立法者彌補法令漏洞方式
,創造出法令根本沒有的東西,例如釋字708號創造出15天內遣送期限規定。
二.大法官職權
由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四條,我們可以看出大法官的職權是解釋憲法,並審查法
律與命令有無違反憲法,並沒有要求立法院立法的職權,以維持權力分立。
這意思就是,大法官只能解釋,審查現有的法令,並沒有權限要求立法院立新法
,他最多只能在解釋文上寫:惟就現行婚姻制度無法給予同性戀者支持保護,應迅速檢討
改進。實質上只是建議,並沒有強制力。
三.違憲審查標的
根據某號大法官釋字(我忘記了orz...),大法官作違憲審查標的,並不限於當
事人申請之法令,其可將與本案相關法令一同做為違憲審查客體。所以這次同性婚姻案,
違憲審查標的應該有兩部分,其一為法務部83年宣告婚姻限於一男一女函釋(或是有更新
的函釋),另外則為民法親屬繼承篇與婚姻相關條文。
四.大法官釋字可能結果
1.全部合憲,或合憲非難,或警告性合憲,結果一樣,就是現行制度繼續維持。
2.函釋違憲,民法合憲,大法官透過擴張解釋闡明民法982條並未限制婚姻為一男一女,
民法親屬繼承篇所提到的夫妻一詞僅為示例性規定。
3.函釋違憲,民法合憲,大法官透過補充解釋民法親屬繼承篇造法,憑空造出同性婚姻,
甚至專法的效力範圍。不過大法官每造一次法就被批評一次,這是例外中的例外,可能性
不大。
4.函釋違憲,民法與婚姻相關條文違反平等原則違憲,這基本上不可能,你會宣告民法98
2條違憲嗎?另外,根據合憲性解釋,本人認為選擇第二,三項優先於全部宣告違憲。
五.結論
這次大法官釋憲,基本上跟立專法無關,只有兩種可能
一.同性婚姻直接被劃進民法親屬繼承篇裡。
二.與現行實務無差別。
作者: chihchuan (Andy)   2017-03-19 21:19:00
先推分析!
作者: lescholar (lescholar)   2017-03-19 21:34:00
若是警告性違憲 雖然對立法院沒有約束力 但蔡英文也許會認為已找到司法機關背書 而擺脫觀望態度 推動同性婚姻修法 那就要看兩邊推造風向的能耐了 所以大家還是要努力
作者: lmcptt (A-JAY)   2017-03-19 21:35:00
好緊張,希望有好結果
作者: jai23012 (jai23)   2017-03-19 21:46:00
我覺得警告性合憲的結果就是一方拿警告性一方拿合憲當盾牌繼續吵,結果一樣耶...風向很難因此改變
作者: lurara (魯拉拉)   2017-03-19 21:48:00
這是立法形成自由!
作者: lawrance (夢想與理想)   2017-03-19 21:50:00
不管怎麼樣,同方保持低調不要再出事了開會要到 投票要到。人數要出來 把風向帶回來。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7-03-19 21:50:00
笑,那種說立法形成自由,在立法時,又要出來喊反對了自由你爸
作者: lawrance (夢想與理想)   2017-03-19 21:51:00
越到決戰就是比誰犯的錯少
作者: lurara (魯拉拉)   2017-03-19 21:55:00
蔡英文也說支持婚姻平權,結果呢!一例一休能光速通過,同婚呢
作者: chihchuan (Andy)   2017-03-19 22:02:00
一例一休開始救援
作者: lurara (魯拉拉)   2017-03-19 22:15:00
有沒有救援我是不知道!反正我本來就不期不待不受傷害
作者: lescholar (lescholar)   2017-03-19 22:29:00
應該是警告性合憲 我推文寫錯
作者: teemocogs (teemo)   2017-03-19 23:35:00
我國現行民法所謂之「結婚」, "必為" :) 玄妙之音.
作者: kiesoIFRS (滿天都是陳予新)   2017-03-20 00:20:00
如果不限於一男一女 那"父" "母" 是什麼東西??
作者: milton1991 (萬)   2017-03-20 02:11:00
推示例性
作者: lothairechen (Yu Hsu)   2017-03-20 05:46:00
期待臺灣大法官的釋憲結果
作者: boothbryant (布斯)   2017-03-20 07:15:00
你是考生不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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