懶人包:本次釋憲結果我的猜測,應該只有兩種可能
1.與現行實務無差別。
2.同性婚姻直接被劃進民法親屬繼承篇裡
先說,我是國考落榜生,所以本篇文章一定有很多偏誤,歡迎大家在底下留言指正。
更新:我自己閱讀一次後,這篇比較類似我本人對於釋憲結果的猜測,大家看看參考就好。
一.法規解釋方式
首先,要有一個觀念,法規雖然看似明確,但中文字的奧妙之處就在於一句話有
很多解釋方式。像刑法271條所稱殺人者究竟要用作為方式(主動殺)還是不作為也算在
內(見死不救),刑法185-4條肇事的真意究竟為何,都有賴於實務加以定義。
所以大法官解釋法令,並非透過打勾勾或畫叉叉的方式,宣告法條合憲或違憲
,他們會透過各種方式解釋法令,揭露法令的真意。
這邊列出同性婚姻一案可能會用到的解釋方式
1.擴張解釋:就是將法條文義作最大的解釋,例如釋字153號將違憲審查客體擴張到判例。
2.限縮解釋:限縮法條文義,以符合當今社會需要。例如釋字617號對猥褻物品定義的限縮
(分硬蕊跟軟蕊),這其實不會用到,不過列了擴張不列這個很怪。
3.反面解釋:例如民法中的夫妻一詞,透過反面解釋,婚姻僅限於夫妻。這也是同性婚姻
在現行實務違法無效的原因。
另外還有一種大法官釋字結果予以補充。
替代立法者彌補漏洞(大法官造法?):大法官透過幫立法者彌補法令漏洞方式
,創造出法令根本沒有的東西,例如釋字708號創造出15天內遣送期限規定。
二.大法官職權
由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四條,我們可以看出大法官的職權是解釋憲法,並審查法
律與命令有無違反憲法,並沒有要求立法院立法的職權,以維持權力分立。
這意思就是,大法官只能解釋,審查現有的法令,並沒有權限要求立法院立新法
,他最多只能在解釋文上寫:惟就現行婚姻制度無法給予同性戀者支持保護,應迅速檢討
改進。實質上只是建議,並沒有強制力。
三.違憲審查標的
根據某號大法官釋字(我忘記了orz...),大法官作違憲審查標的,並不限於當
事人申請之法令,其可將與本案相關法令一同做為違憲審查客體。所以這次同性婚姻案,
違憲審查標的應該有兩部分,其一為法務部83年宣告婚姻限於一男一女函釋(或是有更新
的函釋),另外則為民法親屬繼承篇與婚姻相關條文。
四.大法官釋字可能結果
1.全部合憲,或合憲非難,或警告性合憲,結果一樣,就是現行制度繼續維持。
2.函釋違憲,民法合憲,大法官透過擴張解釋闡明民法982條並未限制婚姻為一男一女,
民法親屬繼承篇所提到的夫妻一詞僅為示例性規定。
3.函釋違憲,民法合憲,大法官透過補充解釋民法親屬繼承篇造法,憑空造出同性婚姻,
甚至專法的效力範圍。不過大法官每造一次法就被批評一次,這是例外中的例外,可能性
不大。
4.函釋違憲,民法與婚姻相關條文違反平等原則違憲,這基本上不可能,你會宣告民法98
2條違憲嗎?另外,根據合憲性解釋,本人認為選擇第二,三項優先於全部宣告違憲。
五.結論
這次大法官釋憲,基本上跟立專法無關,只有兩種可能
一.同性婚姻直接被劃進民法親屬繼承篇裡。
二.與現行實務無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