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情] 分享Dcard的一篇立法評析

作者: george0412 (挺)   2016-12-26 17:18:14
雖然,我是異性戀
但我覺得這次的修法初審根本是一場騙局
就在我仔細研讀了每一條條文的時候
我且用法律解釋方法看待這些條文
發現其實並沒有如同各黨派所說的如此美好
就在我深感質疑的時候
就意外的看到與我看法大致類似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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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援引自Dcard的評析,我覺得大家可以仔細看過每一個文字
尤其是民法第971條之1
真的不要被新聞誤導、法律文字誤導...
關於本次《民法親屬編》初審草案評析
(原文網址: https://www.dcard.tw/f/rainbow/p/225461890?ref=ios)
前言:
本人對於本次的修法,相當不以為然,當你用透了法學解釋方法之後,可以知悉其中的奧妙,也知道為什麼藍綠黃三方難得不想吵架。
第971條之1
異性或同性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本法及其他法規所定關於夫妻、配偶之規定。
異性或同性配偶,平等適用本法及其他法規所定關於父母子女、親屬之規定。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以異性配偶為限。
評析:
本條第1項:以法律條文解釋之結果,其宣示著異性婚姻與同性婚姻制度乃二元體制,並未真正落實「相同族群,適用相同法律的意涵」。由於民法其他條文並未修正「中性」的用詞,因此解釋論上原則上民法親屬編適用的前提?
本條第1項:以法律條文解釋之結果,其宣示著異性婚姻與同性婚姻制度乃二元體制,並未真正落實「相同族群,適用相同法律的意涵」。由於民法其他條文並未修正「中性」的用詞,因此解釋論上原則上民法親屬編適用的前提?
A所以筆者對於本法之立法不以為然,給他一個名稱「不真正適用」,白話言之,包著適用的皮,行準用之實,並將專法轉移到本條。
本條第2項本文:同第一項理由;但書:結論贊同。蓋婚生子女的部分的確需要異性婚姻才有可能發生,但本人認為,排除條款應該直接明文設在「個別」條文,而非「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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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2條
婚約,應由男女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同性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評析:
本條批判,同第971條之1,不應雙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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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3條
未成年人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第980條
未成年人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評析:貫徹性別平等、因應商業化社會,可資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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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9條之1
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法院為前項之認可時,不得以收養者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等為理由,而為歧視之對待。
評析:
第1項:未修正,不論述
第2項:仍然重申,修每一條條文,就不用再重申此一原則,不過結論可以贊同。
總評:
反對政府以修民法之名,行「專法」之實,表面上看似適用相同的一部法律,實際上仍是將彩虹這群人視為不同的族群,而其架構仍然是以「異性婚姻」為建構,「同性婚姻」勢必要援引橋樑條款才能真正「享受」到婚姻制度的
作者: Greein (GreenY)   2016-12-26 18:24:00
大家把民法972的增訂當解鎖就好,而且972只講婚約,但被男女兩個字卡死,關於登記結婚的條文其實是民法982,本來就使用中性的「雙方當事人」。
作者: chsh110627 (炬灰)   2016-12-26 20:39:00
其實即便是尤的原版還是不夠平等,但這也不得不然,誰叫臺灣官員不是政客就是白痴
作者: sanshia2008 (威)   2016-12-26 21:39:00
其實大家都知道今天送出的法案是妥協
作者: a22328833 (Zayden)   2016-12-27 12:20:00
就是因為直接改,會被亂做文章所以才繞了一圈修飾用語覺得已經是可接受的狀況了,若是堅持要用字完全正確,那阻力只會更大,也顯得我們完全聽不進別人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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