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權] 蔡版將很多東西放在"準用" 非"適用" 重要!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6-12-20 01:44:21
1.先說重點: (完整公庫新聞 可直接看這: http://www.civilmedia.tw/archives/58512
或直接見本文末)
蔡易餘委員的法條
他把很多東西(ex: 父母、監護、扶養、家及親屬會議之規定) 是放在 "準用"
而不是"適用"
(見文末 蔡版的條文)
(我相信蔡是律師 不會不知道把這些東西放在準用 代表的意義是什麼)
這兩者在法學上 是有程度差異的
前者("準用") 將有模糊空間, 行政單位 與司法單位 將有可能做各自的解讀:
哪些事項是可以直接用跟異性戀一樣的 哪些是不可以的
後者("適用") 才是各位同志希望的 真的無模糊空間
真的可以直接跟異性戀婚姻得到一樣的保障
2.這點在公庫這篇剛發不久的新聞 寫得非常清楚
http://www.civilmedia.tw/archives/58512
版上前面那篇蘋果的新聞 則沒寫清楚 (蔡版條文有三條 只有第三條寫適用夫妻跟子女
但第二條對於父母、監護、扶養、家及親屬
會議之規定 是寫準用 , 蘋果的新聞並沒有去探
究弄清楚, 會帶來誤導)
https://goo.gl/JYA5XV
https://www.ptt.cc/bbs/gay/M.1482138370.A.3D9.html
3.以下節錄公庫新聞裡 我覺得最重要的幾句:
「適用」在法學方法上,意指某一事項完全依照其他法律之規定
「準用」則是指某一事項因為性質上與某些事物相似,
引用該事物的相關規定中的法律要件 或是推導出同樣的法律效果,
例如民法親屬編中,婚姻若有無效事由,雖性質上與離婚不同,但會「準用」離婚規範
的「效力」,也就是分手後權利義務應該如何的規定,
也有像是夫妻財產的約定,
「準用」必須要書面做成的程序規定。
我們認為,同性婚姻並非與既有的婚姻制度有所不同、也非選擇性引用相關條文的要件或
效力,而是既有的婚姻制度對異性戀與同性戀一併開放,所以相較於使用「準用」文字,
建議以「適用」的用語,來讓同志家庭相同適用婚姻家庭制度。
在社會效應上,一旦通過「準用」、而非「適用」,我們也憂慮將來同性婚姻可能被大眾
或司法體系視為「準婚姻/類婚姻」?同志父母被視為「準父母/類父母」?同志子女被視
為「準子女/類子女」?最後仍無法獲得與異性婚姻同樣的權益?
4.蔡易餘版條文另個非常有疑慮的點是:
蔡版的條文是選擇另開民法的新章 把條文放在新章
(不像尤版 的 扼要精準地 直接放在 民法親屬編的通則)
會有 是否能"不限於民法,能否擴及到其他法規中對於親屬身分關係的認定"
的疑慮
5.以下是公庫該篇新聞的全文:
堅持修正民法,同志權益平等適用,落實婚姻平權
文/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
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同志人權法案遊說聯盟
針對民進黨立法委員蔡易餘今日提出連署送案的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我們做為參與討論
及共同推動尤美女委員版草案的民間團體,我們感謝過去蔡委員不畏選民誤解的壓力,發
言支持婚姻平權、堅持修正民法;我們可以感受到蔡委員這次提案出於好意,努力嘗試在
專法派之外打開討論空間,同樣選擇於民法架構下進行修法,期使同性婚姻及子女的權益
受到民法的平等保障。
蔡委員所提出的修正草案,與民間團體共同推動的修正草案(尤美女委員版)均強調平等
適用條款,這部份值得肯定。不同的是,蔡委員將此條款放置於同性婚姻專章下(蔡委員
版草案民法第1137-3條),而非民法親屬編的通則(尤版草案民法第971-1條)。
尤美女委員版(團體版)民法親屬編 通則 增訂 第971-1條:
「同性或異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
同性或異性配偶與其子女之關係,平等適用父母子女權利義務
之規定。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以異性配偶為限。」
因此,蔡委員版的平等適用條款效力能否不限於民法,能否擴及到其他法規中對於親屬身
分關係的認定,我們仍有相當疑慮。
此外,蔡委員版本條文選擇「準用」、而非「適用」(草案第1137-2條)及民法下設立同
性婚姻專章,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也尚有討論空間。
民間團體認為,綜合比較幾個修法版本,尤美女委員版還是立法技術上最簡便,最能保障
同志與其子女家庭權益,且無憲法平等原則疑慮的版本。司法院在今年11月17日立法院審
查婚姻平權法案的書面報告中「敬表贊同」尤美女委員版這樣的立法模式,稱許這將「可
避免大量修改法條文字」,化繁為簡,無須大量修改其他法規文字,也不會掛一漏萬。
針對蔡委員提案內容,我們認為有以下幾點值得討論之處:
(一) 在民法「婚姻」章外另設「同性婚姻」專章,是否妥適:
在民法下設置同性婚姻專章,就「於民法此等根本法架構下修訂」與「實質權益保障」來
說,雖然一樣是在民法下進行,在法律效果上也有可能給予同志家庭與異性戀家庭無異的
權益保障。但在體系解釋上,仍刻意區隔出「婚姻」意指異性戀婚姻、「同性婚姻」則屬
同性戀者。我們認為,尤版草案民法第971-1條,透過民法親屬篇通則的條文增訂,讓同
性或異性婚姻在法律上享有相同權益、也才能在體系解釋上達到平等。
(二) 對各項法律中親屬身分關係的認定,能否平等給予同志家庭足夠保障,仍有疑慮:
1.「適用」與「準用」大不同;同性婚姻就是「婚姻」而非「準婚姻」:
法律制定或修改的過程中,為了避免性質相同或相似的事項不斷重複規定或掛一漏萬,因
此會使用「引用性法條」來接合特定事項與已經存在的法律條文,例如「準用」、「視為
」、「推定」、「適用」等等,不同的引用方式皆有不同的意義。
其中「適用」在法學方法上,意指某一事項完全依照其他法律之規定,例如民法親屬編中
,原則上認為婚姻中雙方債務都是各自負責,所以分別財產制下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
關於夫妻債務之規定;
而「準用」則是指某一事項因為性質上與某些事物相似,引用該事物的相關規定中的法律
要件或是推導出同樣的法律效果,例如民法親屬編中,婚姻若有無效事由,雖性質上與離
婚不同,但會「準用」離婚規範的「效力」,也就是分手後權利義務應該如何的規定,
也有像是夫妻財產的約定,「準用」必須要書面做成的程序規定。
我們認為,同性婚姻並非與既有的婚姻制度有所不同、也非選擇性引用相關條文的要件或效
力,而是既有的婚姻制度對異性戀與同性戀一併開放,所以相較於使用「準用」文字,建
議以「適用」的用語,來讓同志家庭相同適用婚姻家庭制度。
在社會效應上,一旦通過「準用」、而非「適用」,我們也憂慮將來同性婚姻可能被大眾
或司法體系視為「準婚姻/類婚姻」?同志父母被視為「準父母/類父母」?同志子女被視
為「準子女/類子女」?最後仍無法獲得與異性婚姻同樣的權益?
2.平等適用條款放置民法同婚專章,效果能否擴及所有法律的親屬身分認定,仍有疑慮:
蔡易餘委員所提出版本當中,擬在民法下設同婚專章並納入同志家庭應平等適用夫妻、父
母子女權利義務的條款,我們肯定蔡委員納入平等適用條款的用心。
惟,在體系解釋上,是否有可能在各該機關針對親屬身分關係的認定上,
會對於該認定限縮於「婚姻」而不擴張至「同性婚姻」而有所保留;
若欠缺民法條文更明確的指示,對於同志家庭是否提供完整的權益保障不無疑義。
例如:同性配偶在訴訟法上可否主張拒絕證言權?可否為其死亡之配偶提起自訴?
可否請求賠償金?在利益迴避相關法規上,應否受到相關拘束?這些疑慮,恐怕也
會使得同志家庭被迫在日後,以訴訟一項項打開被限縮的權益,徒增司法系統與社
會資源的浪費與困擾。
綜上所述,雖然我們肯定蔡委員的用心、對於婚姻平權的努力與支持,並以實際提案的具
體作為,表達民法修正的支持、落實同志平權,仍盼立院各黨團及委員能更加審慎考慮立
法模式的選擇,讓同志家庭能夠有完整的權益保障。
我們期待,接下來能有更多立法委員同蔡易餘委員一般,樂意與同志團體、法界人士進行
實質討論、提出專業意見,而非陷入部份反同人士曲解法案內容、散佈不實文宣的口水戰
,或落入同志專法這種不平等對待、具歧視性的立法框架。
做為推動婚姻平權法案的民間團體,我們希望朝野各黨立委能夠堅定支持團體版本(尤美
女委員版)在民法親屬編的通則增訂971-1條的平等適用條款,
這樣簡潔的立法模式更能確保同志家庭的配偶及子女皆能平等適用各項法律中涉及親屬的
條文,而非只適用民法,以避免日後仍須修正多項法條或迫使人民以訴訟爭取權益的司法
資源及社會成本。
我們殷切期望12月26日排審婚姻平權法案時,團體版本(尤美女委員版)能夠順利出委員
會。我們籲請朝野各黨立委遵守11月17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之協商結論,使草案在
本會期結束前順利審查完竣、審議過程不得杯葛,期盼當天能夠針對法案內容進行平和理
性的實質討論。12月26日讓我們不分異同一起「爭取婚姻平權 用愛守護立院」。
附件:
蔡易餘委員版本 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
修正條文 說 明
第八章 同性婚姻 一、本章新增。
二、為落實人權保障,消除性別歧
視,保障同性婚姻之權利,爰
新增本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之一 一、本條新增。
同性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二、為實踐憲法所定平等權利,
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爰明定同
性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
訂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之二 一、本條新增。
同性婚姻準用本法有關婚姻、父母子女、 二、立法上所謂準用,係指性質上
監護、扶養、家及親屬會議之規定。 相當者始適用之,因本法親屬
編有關婚姻、父母子女、監護、
扶養、家及親屬會議已詳予規
定,同性婚姻之權利義務關係,
自應依其性質準用之,爰明定本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之三 一、本條新增。
同性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 二、婚姻雙方當事人應不受性別限
之規定;其有子女者,平等適用父母子女 制,爰明定同性婚姻當事人,
權利義務之規定。 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
,如有子女,與其子女之關係
,亦平等適用父母子女權利義
務之規定。
作者: stockeye (stockeye)   2016-12-20 01:47:00
真的差很多
作者: bzen9848 (igst2979)   2016-12-20 06:25:00
推,整理詳細
作者: shengchiu303 (Sheng)   2016-12-20 06:55:00
推整理
作者: polo99927 (Xaver)   2016-12-20 08:12:00
推一個
作者: pukate (A ZA)   2016-12-20 09:26:00
作者: holanme (自婊+跳針 = 無敵)   2016-12-20 11:13:00
推,慶幸不用再花四小時寫文章 OTZ
作者: hau790623 (Vincent)   2016-12-20 12:46:00
推 謝原PO整理
作者: even841130 (嘎哈歪)   2016-12-20 13:41:00
你到底是有沒有法律專業?來說準用和適用有差,還是跟著新聞稿起舞?
作者: holanme (自婊+跳針 = 無敵)   2016-12-20 14:14:00
樓上先別激動,如果你具備法律專業,不如發篇文解釋解釋?
作者: chujoseph (人生...永無止盡..旅行)   2016-12-20 14:27:00
推!好用心
作者: WhoLoveMe (愛攝影)   2016-12-20 15:42:00
拜託請先搞懂啥是準用再來發文,不要誤導板友好嘛.....直接適用必須每個有夫妻的條文都要修改耶
作者: LoveBeam (LoveBeam)   2016-12-20 15:58:00
為什麼不能每個條文都改?有需要就改啊…照樓上的說法以後也不用修憲了啊,修憲也要大動干戈不是嗎?
作者: chihchuan (Andy)   2016-12-20 16:37:00
法條都是用準用,哪來的適用。可以不要理盲濫情嗎。更正,法條準用是法律上常使用的立法技術。不論適用或準用,效果不都一樣?
作者: pitapon (._.)   2016-12-20 16:42:00
http://goo.gl/RwwjIt 法律技術上準用跟適用結果不會有差除非你是要爭執放在專章會有無法拘束其他法律的問題.....但是坦白說,尤美女的版本也會碰到一樣的問題(不想被貼標籤我先說時力跟許的版本是我最支持的)
作者: chihchuan (Andy)   2016-12-20 17:14:00
適用跟準用的結果都一樣,這是立法技術而已。樓主可以去全國法規資料庫搜尋「準用」,就知道這個辭在法律上很常出現。另外,婚姻若包含同性婚姻,即使沒有「平等適用條款」,也不會影響同性婚姻的法律效果。
作者: yop365 (腦子空空)   2016-12-20 17:28:00
準用並沒有不妥 在立法技術上很常用 非常常用 對法學真的有研究再來發表吧
作者: WhoLoveMe (愛攝影)   2016-12-20 18:10:00
B板友你真的要好好谷歌法學專有名詞,了解之後再來發文......因爲你真的不知道啥叫準用...不要把尤版本當聖經,那完全不是台灣法律體系用語,說穿了也只是準用,因爲要適用,必須把所有標註「夫妻」的條文都修正,那大概要修幾百條了,請問要花幾年的時間才能全部修正完
作者: yop365 (腦子空空)   2016-12-20 19:54:00
因為構成要件不符合所以直接準用是最直接簡單的 而且牽涉的條文實在太多 以往的修法經驗也多半是直接使用準用 而且現在看到的修法方案都還沒經過3讀 3讀還會有許多修正用語的可能
作者: boo19900520 (大布)   2016-12-20 21:04:00
準用和適用就結論上來說法律效果是一樣的
作者: sc321 (sc321)   2016-12-20 23:07:00
別在凹了,你明顯不懂準用適用,跟法律系朋友聊過半小時不叫懂法律,我不期待每個人都懂法學方法,但要尊重專業。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6-12-20 23:39:00
歐歐歐 樓上倒也沒提出反駁或解釋這篇擔憂地方的點的說詞, 那也沒辦法特別回應你囉^^
作者: pitapon (._.)   2016-12-21 00:24:00
老實說,如果關心的是其他法律會怎樣,重點不在民法怎麼修,而是所有法規都要一起修,不然是堵不住顢頇的行政機關跟最高法院那些老頑固的嘴的爭執準用跟適用意義不大,因為法律效果一樣,而且那個準父母跟準婚姻的質疑在我看起來跟護家盟邏輯有點像(到處問也不只我一個念法律的人這樣覺得)題外話我有個經常會涉入各種立法研討的老師,他就是主張立專法,在不低於民法婚姻制度前提下,用特別法優於普通原則讓白癡法務部跟法官沒有亂解釋空間我並沒有否認專章會有隔離但歧視問題,不過現在有個問題是,有些人可能也不願意這場仗打到最後變成零和遊戲,所以談判策略上能夠討論的東西當然是越多越好
作者: cgunavy (我是路人甲,你呢?)   2016-12-22 02:08:00
如果能優於普通法,大部份的人也覺得立專法沒關係阿~
作者: sc321 (sc321)   2016-12-23 15:52:00
別再嘴皮了,很難看,明眼人都看得出你的法律程度反駁前面都講過了,你大概程度不足以看懂。
作者: Renson (幸福擠一下就有)   2016-12-24 04:37:00
既然沒有比尤委員的版本好!是吃飽太閒內耗一個版本幹嘛?是嫌外面壓力不夠大!還是要刷存在感?真是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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