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 將尤美女修法版本適用於實例

作者: totaketotake (Ed)   2016-12-12 00:09:13
應該很多人已經看了法條怎麼修,但在看了之後,依然沒有概念,比如,到底
實際上如何應用?可能會發生什麼情形?還需要再進行哪些法律行為才能做到
完整的保障?
以下會簡單地討論上述的問題。首先說明目前異性婚姻的情形,然後指出同婚
和異婚本質上有差異的部分,最後適用尤美女修法的版本。尤美女版的修改的
法條以綠色顯示。現行相關法條會以暗黃色附在下一行,而法條的說明會以灰
色附註,不過這部分可以略過,主要是為了讓有興趣、但看不懂法條的人能理
解民法的意思。
還有一點要特別點出來。目前這只是草案而已,如果能順利進入立法院的程序
之中,在委員們討論的時候肯定有所更動,也就是說,本篇的推論在修正案通
過後極有可能被全盤推翻。簡單一句話,這篇只是讓大家在現階段可以想像一
下,但無法保證將來能夠實現。
因為我不是法律系出身,寫錯的地方請各位一定要指出來啊!而且我所知極為
有限,民法的部分基本上還行,但其他相關法律一竅不通,比如:家事事件法、
人工生殖法等等。如果有人願意補充就太好了!
另外,法律在用字上面有其特定的方式,也有很嚴謹的推論過程,然而在這篇
我用簡單的文字描述適用法律的過程,是因為我的能力僅只於此,各種不嚴謹、
很外行的行文還請見諒。另外也有收到來信,提醒我父母、配偶、子女等用字
在法律上,尤其是為了把現有法條改成同婚亦可適用,進而把父母改成雙親以
及把夫妻改成配偶等等,應該更為慎重才是。
目前民法的親屬關係
目前形成親屬關係的方式有三種
1. 出生事實:形成有血緣的親子關係。
  (1) 媽媽生孩子:因為分娩而出生的事實,孩子一出生就是媽媽的婚生子女。
第 1061 條 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婚生子女在字面上是結婚後生的孩子,主要是用婚姻來確定血緣關係。婚生子
女,在法律上有保障其法定繼承權,而在法律上說到「與婚生子女相同」的地
方,也可以理解成法律保障其法定繼承權。當然,實際上不單單只有法定繼承
權。
生母的意思就是親生母親,與孩子有血緣關係。生父就是親生父親,與孩子有
血緣關係。
  (2) 婚生推定:從孩子出生那天往回推算受精的時間,如果受精的時候媽
         媽有婚姻關係,那麼就推論媽媽的配偶就是生父。
第 1062 條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
期間。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
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第 1063 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所以,取得「生母的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來自於分娩的事實,而取得「生
父的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來自於婚生推定。
2. 結婚:形成配偶、姻親。
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
旁系血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
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983就是所謂的禁婚親,因為倫理與優生學的理由,不准結婚。目前三個版本
的修法都沒有動到這一條。另外,結婚的規定除了 983還有好幾條,在此就不
列了。
3. 法定收養:原本沒有血緣關係的人,藉由法律,形成親子關係。
只列出部分和收養有關的法條,並非全部。
第 1073 條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
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
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第 1074 條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
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第 1076 條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
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第 1076-1 條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
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
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第 1076-2 條 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
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
第 1077 條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
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
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
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
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
不受影響。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
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
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第 1079-1 條 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目前民法的異性婚姻
最常見的例子:A男和B女結婚,婚後做愛生了孩子C。因為分娩事實,C為
B的婚生子女;由婚生推定C為A的婚生子女。如果,之後A和B離婚,C依
然是A和B的婚生子女。
第二個例子是未婚生子,後來才結婚。A男和B女在B生了孩子C後,才去辦
理結婚登記。依照 1064 條,C準正為A和B的婚生子女。
第 1064 條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第三個例子也是未婚生子,後來沒有結婚。A男和B女在B生了孩子C後沒有
結婚。因為分娩事實,B為C的生母。如果A有照顧撫育C的事實,或是A去
認領C,那麼C就是A的婚生子女。當然,A和B始終沒結婚,但C還是A和
B的婚生子女。
第 1065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
      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認領的動作只有生父可以做。在生母方面,因為分娩的事實,孩子已經是婚生
子女。
尤美女的版本
尤美女版本最主要的就是增加了 971-1 條
第 971-1 條 同性或異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
同性或異性配偶與其子女之關係,平等適用父母子女權利義務之
規定。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以異性配偶為限。
971-1的第一項是婚姻平權。第二項則是不適用婚生推定。
首先一定要承認的是,同婚和異婚並非完全相同。愛是平等的,但在平等之中
仍存在生理性別的差異。在法律上,如果要保障同婚和異婚有相等的權利的話,
勢必在某些法條上會不一樣,而最主要的不同點在於婚生推定。
以男男配偶來說,兩個男的都不會分娩(廢話XD),兩隻精子碰在一起也不會
有結果(廢話+1),無法推定。以女女配偶來說,兩個女的都可能懷孕,但兩
顆卵子碰在一起不會有結果(廢話+2),但是可以藉由他人的精子來懷孕,比
如人工受孕,但是孩子的生父和生母沒有婚姻關係,而且,孩子和一個媽媽有
血緣關係,但是和另一個媽媽沒有血緣關係。婚生推定的目的之一,是要確認
親子的血緣關係,但是因為同婚在生理方面和生育方面與異婚不同,所以不用
婚生推定。下面則推論,如果想要有孩子的話,要如何處理。
尤美女版的男男婚姻
男A和男B為配偶關係,想要孩子的話,可以按照民法中收養的規定。尤美女
版本在原本民法的收養規定上增加了非歧視條款:
第 1079-1 條(第二項)法院為前項之認可,及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收出養評
      估報告時,不得以收養者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 、性別
特質等為理由,而為歧視之對待。
在收養之後,孩子變成A和B的養子女,與婚生子女有同樣的權利義務,也就
是說有繼承權和扶養義務等等關係。
如果男男想要有自己的孩子,blue010679 提到以下條件及注意事項:
1. 要有錢
2. 要找到卵子捐贈者
3. 要理孕母
4. 切結書要有法律效力,而且捐贈者和孕母真的能遵守契約。
尤美女版的女女婚姻
女A和女B為配偶關係,想要有孩子的話,可以考慮人工受孕,但是現在人工
生殖法整個看起來是以異婚的角度來寫的,舉例如下:
第 23 條 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經夫同意後,與他人捐贈之精子受胎所生子
     女,視為婚生子女。
     前項情形,夫能證明其同意係受詐欺或脅迫者,得於發見被詐欺或
     被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提起否認之訴。但受詐欺者,自子女出生之
     日起滿三年,不得為之。
因此,若能以修法的方式,在人工生殖法中新增以下內容:
本法所稱配偶、夫、妻、父、母於同婚條件時係指相關當事人。
那麼,在女女婚姻關係下所人工受孕孩子,就可以適用人工生殖法第 23 條,
視為A與B的婚生子女。
另一個例子:A女和B女現在是配偶關係,而B女在前段婚姻和C男生有孩子
D。
因為分娩的事實,D為B的婚生子女。由婚生推定,D為C的婚生子女。
A如果沒有收養D,那麼A與D的親屬關係是直系姻親,D可以繼承C的遺產
但無法繼承A的遺產。
如果A想收養D,依照收養的規定,A在BC的同意和D的合意之後,D成為
A的養子女並且失去C的婚生子女的資格,也就是說,D可以繼承A的遺產,
但不能繼承C的遺產。
作者: boo19900520 (大布)   2016-12-12 00:16:00
好像在看解題書XD認真推
作者: totaketotake (Ed)   2016-12-12 00:22:00
我是當作在寫申論題XDDDD
作者: ru899 (爆米花)   2016-12-12 00:42:00
好精彩!感謝你的分享 有實例真的便於瞭解很多
作者: karalove (安安)   2016-12-12 00:57:00
作者: chihchuan (Andy)   2016-12-12 01:01:00
作者: zenx (發呆)   2016-12-12 01:31:00
作者: xurum (看看就好)   2016-12-12 01:32:00
請問男男如果想要有自己的親生小孩的話,尤版的法案過後台灣可以辦得到嗎?
作者: shengchiu303 (Sheng)   2016-12-12 06:44:00
推推
作者: blue010679 (藍色灰色)   2016-12-12 08:02:00
男男自己小孩喔 1要有錢 2要找到卵子捐贈者3.要找到代理孕母4 切結書要有法律效力 且捐贈者和孕母真的能遵守契約
作者: Mancer (human capacity)   2016-12-12 08:21:00
請問繼親關係是依照哪一條?感覺比較像這個
作者: anguse (unbearable whack)   2016-12-12 13:39:00
超認真推!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2016-12-12 18:38:00
人工生殖法 第11條 「二、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人工生殖法女女適用性,應該不是改文字就可以的。
作者: annjill (怪獸家長女王老師)   2016-12-12 18:52:00
你提出的問題是?
作者: jaseyuyu (jaseyuyu)   2016-12-13 09:47:00
厲害!!!
作者: hedgehong (hedgehog)   2016-12-14 11:16:00
有點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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