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 婚姻平權資訊Part4:社會科學觀點

作者: reedlived (過翼)   2016-12-01 2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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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iqiu (hiqiu)   2016-12-01 22:00:00
幫推
作者: alpina0114 (Hey!)   2016-12-01 22:01:00
用心第四推
作者: momofujisaki (一隻小恐龍)   2016-12-01 22:46:00
辛苦了
作者: macj1104 (kmacj)   2016-12-01 23:37:00
推推
作者: chjjh4h (chjjh4h)   2016-12-02 00:09:00
推推
作者: akrsw (quo vadis?)   2016-12-02 13:16:00
我認為同性戀是先天或後天不重要,就算是後天,也不能因此就剝奪同性戀應有的權利。另外,1 -> (2) -> b -> 正解1 裡面的「性傾向是與生俱來」和「未證明同性戀是先天或後天」好像有點矛盾?「性傾向是與生俱來」和「由生物、心理、發展和社會等因素所決定」好像也有點矛盾(因為「發展和社會」是後天因素)?
作者: ppptofff (血量精算師)   2016-12-02 20:57:00
對了~張守一一直說那結論是"投票"而來的,他說一個人是否有(生)病怎麼會是用投票來決定的?
作者: eoot (烏龍茶)   2016-12-02 21:02:00
照張守一的意思 以後也不用有民代 全部公投就不會有黑箱
作者: ppptofff (血量精算師)   2016-12-02 21:03:00
我先註明:我只是覺得那句話有"違和"感,可是我還想不出邏輯哪裡有不通之處。先謝謝你回覆我。先/後天那部分我沒有疑問。投票去病這部分還是不解,板友eoot那篇有提及,在研究上同性戀沒有病徵,所以我覺得用"投票"去做修改不就是多此一舉!?現在很多精神疾病的研究上不都有病徵?尤其是是在腦部的病變或缺陷?現如ADHD/ADD,以前一般人都認為不專心就只是自己不專心,但有人先天多巴胺分泌失調所以就會特有此現象,該不會這也是用投票決定?老實說我不知,我當然尊重專業,不過這就和現在的情況一樣,同性戀是否可以結婚是由立委"投票"來決定一樣,也難怪張某會一直攻擊這一點。其實想想也對,這世界本來就是多數人來決定的,就算某件事是白的,多數人硬要說成黑的你也沒轍,如現在的反同人士一樣,想想這世界還挺可怕的,彷彿只有身為多數的那一方才得以生存,如中世紀的獵女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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