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多人婚邏輯打結求解

作者: sakelee1101 (Sake)   2016-12-01 18:25:19
版友您好,分享如下:
1. 前言:
(1) 正方不能只用「愛」的論述來討論同性婚姻,假使只講「愛就是愛」,
的確會導引出「在婚姻中納入各種關係」的結論。
(2) 而且,民法從來都不是以愛來決定誰能進入婚姻,因此這是反方的假命題。
2. 同性婚姻是否要合法既然是法律問題,首先應該由法律層次探討。
(1) 婚姻自由是憲法22條保障的基本權利
(釋字242、362、552、554、647、712)。
基本權利的意義是,
原則上只要你是國家承認的人,
就應該要享有這個權利。同時,婚姻自由本來就是國家以公權力保障私人領域,
不然異性戀幹嘛巴著不放。
(2) 婚姻自由,涉及國家對於人性尊嚴之尊重與確保(釋字712),
而人性尊嚴之尊重與確保,
是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
是國家之基本任務(釋字603、689),
(3) 人的基本權利只有在例外情形下可以限制,
也就是說要限制這項基本權利,
必須要提出一個合憲的正當理由才能限制。
3. 多人婚,不符合現行法律的要件。
(1) 現行的民法、刑法中對於婚姻都有守貞的規範,
可見立法者已經對此種婚姻自由做出限制,
並且可以得知我國當代的法律規範下,
婚姻制度的要件之一是:一對一的伴侶關係。
(2) 釋字239提出通姦(非一對一的關係),
不符合維護婚姻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
因此多人婚也等於在概念上被大法官提出了一個合憲的正當理由來限制。
4. 同志族群進入婚姻,不會改變現行法律對婚姻的定義:
(1) 民法不禁止異性戀中的不孕族群進入婚姻,
且民法也容許異性戀者的單身收養,
因此以社會功能論(生育功能)來排斥同性婚姻進入民法的邏輯錯誤。
(2) 從民法及刑法中對於婚姻均有守貞的規範可知,
民法認為婚姻的本質是:一對一伴侶之間獨佔且相愛的承諾。
(3) 同志族群已經符合當代的婚姻架構,
因此沒有一個合憲的理由在這個時代禁止同性婚姻進入民法制度。
作者: calmnova (土波波)   2016-12-01 18:35:00
可是如果用現有的民法來證明法律偏向保障一對一關係的話,同樣的法律也寫明了是一男一女的關係呀
作者: Clydeshih (OrangeDay)   2016-12-01 18:45:00
男對男不犯法 但一堆多犯法啊
作者: sakelee1101 (Sake)   2016-12-01 19:03:00
民法沒有任何一條寫到一男一女,972寫的是男女,但972規範的是婚約,也就是訂婚。而且民法沒要求一定要先訂婚才能結婚。民法982規範結婚,用詞是雙方當事人。大法官解釋有拘束全國人民與機關的效力,但只限於解釋主文,解釋理由書原則上沒有拘束力。而大法官有提到一夫一妻的地方都在解釋理由書
作者: lescholar (lescholar)   2016-12-01 19:38:00
台灣民法並沒有明文規定婚姻限於一男一女。但依這篇文章的想法,那是否憲法或法律已禁止同性婚姻甚至是同性戀關係的國家,拒絕合法化同性婚姻就是合理的?
作者: sakelee1101 (Sake)   2016-12-01 19:50:00
憲法是國家最高之法,每個國家的憲法保障的價值不盡相同。以德國跟台灣為例(台灣繼受德國法)最高價值在於保障人性尊嚴。性自主權跟人性尊嚴有關,因此想跟誰發生性行為是憲法保障的自由,因此同性性行為在台灣跟德國不會用刑法來處罰,因為這是合法的。有的第三世界的國家,憲法不管人性尊嚴,因此同性性行為不但犯法還會受刑罰。法律(民法)的位階比憲法低,因此法律的規定不能違背憲法精神,否則大法官可以宣告法律違憲而讓這法律失效。因此台灣民法若明文禁止同性婚姻,已經違背憲法保障人性尊嚴的目的,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讓該民法條文失效。台灣因為有一個保障人性尊嚴的憲法,所以lescholar的假設不會存在,因為民法是民國19年訂的,早就有許多條文需要修繕,例如釋字365在民國83年宣告父權優先條款失效。所以我們的權益,只是需要我們繼續努力爭取。但你的假設,在會判同性戀死刑的國家確實存在補充:人性尊嚴就是人格的實現,白話就是做自己。以同志來說,社會的壓力使我們沒有勇氣出櫃做自己,就是使我們不能完全實現人格。因此同婚通過,是法律初步的對性傾向做出不能歧視的宣示,再來就是教育問題
作者: colapapa (交朋友 宅友更好)   2016-12-02 10:41:00
謝謝版友熱情回覆,但我想說明一下,我的問題其實是我們要改的就是制度,所以你拿制度出來說明不合宜是無法自圓其說的,當然提到多人的不適用的精神這部分我覺得是很有參照價值的,有時候我們如果只從冰冷的法條上面出發,會很難跟涉入不深的人對話,這樣容易吃力不討好,一點意見提供您參考。
作者: sakelee1101 (Sake)   2016-12-02 11:51:00
非常同意你的看法,雖然修法是法律問題,但社會上反彈的多是情感價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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