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四大難題

作者: teemocogs (teemo)   2016-10-15 00:15:57
※ 引述《wayne62 (要的只是不喜歡的權利)》之銘言:
:標題: Re: [請益] 四大難題
:時間: Fri Oct 14 23:36:41 2016
:推 teemocogs: 我國《人工生殖法》僅規定「夫妻」適用 10/14 23:44
:→ teemocogs: 除外條款衍生的問題 擺在眼前的就是第四難題. 10/14 23:45
:同性領養, 若是同性伴侶法,法務部一定不會特別加上同性伴侶可領養孤兒。
: 若是修民法,法務部要再加上同性不可像異性夫妻一樣領養孤兒的除外條款,
: 就要特別說明他們的理由了。
本人參與法務部「同性伴侶法制實施之社會影響與立法建議」委託研究案
公民審議會議台中場的當天,泛護家盟呈述人提出反對同性伴侶法納共同
收養制度,對於繼親收養亦採取部分保留態度。
直白地說,第四難題要問的是放棄這三百人與他們的孩子的權利,即可獲
得泛護家盟交換條件支持同性伴侶法,我們是否要接受?
若接受,這三百人與他們的孩子後續必須自行靠打官司與行政訴訟等等才
"有機會(還未必一定能有機會)"得到與異性戀相同之權利。
會來跟你討價還價的不一定是菜市場,有時候也可能是. 恩 不方便說.
作者: wayne62 (要的只是不喜歡的權利)   2016-10-15 00:41:00
我直覺是不要接受,特別是繼親收養不能讓,女同伴侶很多有孩子,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2016-10-15 02:21:00
如同性伴侶得適用繼親收養,女同伴侶其實可以適用。人工生殖法未納入同性伴侶,對女同而言僅是須至國外進行人工生殖,確保孩子"父不詳",無生父親權爭議。可男同志即使到國外進行人工生殖(代理孕母),仍有一定程度的生母親權爭議(因國內不承認代理孕母,孕母即生母)沒有繼親收養權,對男同志而言難排除生母親權風險。個人主張同志繼親收養權不可退讓/單身收養權不可被剝奪而共同收養.....出養機構如因此受限無法檢視評估出養人的同性伴侶是否為適任照顧者,那是他們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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