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林靜儀立法委員FB

作者: gaytsis (魁奇斯)   2016-10-05 00:54:21
今天早上與醫事司、疾管署、食藥署討論現行血液製劑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其中捐
血者健康標準中,對於禁止捐血者的規定。
我可以理解血液製劑必須對於對於血液傳染疾病有最嚴格的審核和管控,避免受血者因用
血而被感染;但是隨著科學的發展、觀念的改變,以及檢驗技術的進步,我們應該有持續
檢討的空間。
我自己是捐血者,也是很常需要大量用血的產科醫師;但是每當我躺在捐血椅上,看到「
男同志禁止捐血」,老實說,我很不舒服。後來,規矩改成「男性間性行為者不能捐血」
。沒錯,HIV感染者中,MSM(男對男性行為)是台灣男性感染主要原因(台灣女性感染主
因則是異性間性行為),但是用這個理由認定所有男男性行為者都有問題,那是否因為「
殺人犯多數是男性」所以我們應該認為所有男性都有殺人傾向呢?
對於性相關傳染病有概念的朋友都知道,性行為本身不是問題,是性行為「過程是否安全
」才是重點;保險套全程保護情況下的男男間性行為,和完全未有保護措施之下的異性間
性行為,是何者感染可能比較高呢?
然而根據現行的規定,「男性間性行為」是「永不得捐血」,而「一年內曾從事危險性行
為或曾罹患性病(梅毒、淋病、披衣菌、生殖器皰疹、軟性下疳、尖型濕疣等)者」,是
「暫緩捐血」。
也就是說,在目前規定裡,性伴侶的性別,比性行為是否安全,還要重要。
如果這樣,那以後捐血車不要開去學校啦,應該開去教會和寺院,沒有性行為者優先捐血
,女同志次之;其他一律禁止好了……。
好啦,不要鬧脾氣(敲自己頭)
總之,法國和美國也是經過長久討論和倡議,才成功的,我們還有一段路要走,但是,這
條路不會孤單。加油!
https://www.facebook.com/LinCYminorta/photos/a.536085489830327.1073741827.536076903164519/948033311968874/?type=3
危險性行為一年 懷疑性伴侶帶原兩年 男性間性行為永久 實在不符合比例原則
作者: LoveBeam (LoveBeam)   2016-10-05 02:24:00
其實我覺得男同志能夠接受輸血,就夠了。同性戀要關注的議題太多了,這個不是當務之急。受益者是異性戀,這個應該留給他們傷腦筋。
作者: lurara (魯拉拉)   2016-10-05 02:39:00
不怕萬一只怕一萬
作者: gift2510 (gift2510)   2016-10-05 08:12:00
能捐或不能捐我覺得是還好,這個不是當切關注議題
作者: HankTien (田馥恩)   2016-10-05 08:27:00
其實即使不是當務之急的議題,但是還是看得出來男同志被明顯打壓著。議員可能只是想要用別的角度,來看到底有沒有平權。覺得是很好的切入角度。
作者: silly1431 (joshua)   2016-10-05 10:05:00
之前也是跟同學約好要去捐血 寫問卷直接問性向還要是否從事男性性行為 讓我覺得很不被尊重 所以就不捐了
作者: ericland (歡迎光臨)   2016-10-05 11:03:00
認同 基本上從事危險性行為 才是真危險
作者: solemnity (我相信)   2016-10-05 12:01:00
每個人關注的議題不同,你覺得是當務之急的議題別人也不見得覺得是當務之急
作者: swow (planet)   2016-10-05 12:05:00
推一下,現有規定根本就是搞錯方向…
作者: phooom0188 (柳)   2016-10-05 16:23:00
唉唉
作者: vicdaniel   2016-10-05 18:26:00
不分區投民進黨果然是對的
作者: drkibo54 (鍵盤醫師)   2016-10-05 21:08:00
我跟我的伴侶都是單一且固定性伴侶,照現行法規卻還是不能捐血 這實在有改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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