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發函各機關,同性伴侶可以「家屬」身分獲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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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在6月底發函至全國各機關,包含總統府、五院、各縣市政府,說明依民法1123條
規定,雖非親屬但「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依此規定,同
性伴侶符合此情形者得視為家屬。
換句話說,任何法律涉及「家屬」的規定,同性伴侶皆可適用,適用的前提是雙方有「以
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事實;而同性伴侶註記則是其中一種證明方式。
在婚姻平權只聞樓梯響的此時,樂見法務部發函以「家屬」定義涵納同性伴侶可受保障之
身分。但公文最末也提及,伴侶註記雖然是證明家屬關係的方式之一,實務上仍「由權責
機關依職權審酌認定」。
這說明了「家屬」身分認定的模糊空間,同志可能要大費周章提供各種共同生活的證明,
甚至即使提出註記文件,機關還是有可能「依職權」打回票。
更別說在實務上,親屬的地位可能仍然會被視為優於無血緣、非配偶的「家屬」。例如面
臨生死交關的時刻,醫護人員會聽取親屬的意見,還是同性伴侶「家屬」的意見,答案應
該很明顯。
因此,再多「補丁式」的做法都不足以完整保障同性伴侶權益。唯有盡快通過婚姻平權立
法,才是根本之道。
彩虹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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